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保障法律實施的重要手段,一直以來,行政處罰的執法尺度和執法溫度都是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是行政審判的法定職責。為更好發揮典型案例在規范引導行政執法、教育社會公眾方面的作用,南鐵法院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頒布第30年為契機,發布一批行政處罰訴訟典型案例。
某公司訴南寧市應急管理局、南寧市人民政府罰款及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安全事故 責任追究 行政處罰
【基本案情】
某公司承建的污水收集工程項目在組織施工中,1名工人進入項目附近外聯接駁井作業時遇險,3名途經事發地群眾相繼下井施救,導致發生中毒淹溺事故,造成3人死亡。
南寧市應急管理局經調查認定某公司存在違法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個人施工,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公司備案的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施工員等主要管理人員實際均未被派駐項目履職,未對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任用不具執業資格的非公司人員履行項目管理職責,安全管理混亂,施工現場管控缺失,致使盲目組織施工和違章作業行為未得到及時有效的制止和糾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南寧市應急管理局經南寧市政府批復、召開聽證會等程序后,對某公司作出了罰款六十五萬元的行政處罰。南寧市政府經復議審查,維持南寧市應急管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某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及復議決定。
【裁判結果】
南鐵法院認為,某公司違法轉包工程,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致使施工安全管理混亂,違反《建筑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某公司提出的其對事故不應負法律責任、《事故調查報告》認定事實及責任主體錯誤等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南鐵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訴,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因作業人員違反有限空間安全作業有關規定,監護人員盲目組織施救,有關單位監管不到位而引起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涉及農民工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問題。法院依法支持了行政機關對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的施工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明確施工單位在工程轉包、管理人員履職、施工現場管控等方面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有助于教育相關施工單位以案為鑒,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防范施工安全事故,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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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南鐵運輸法院;爆料/商務合作:17707896114
法律顧問:廣西先導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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