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者,歲在癸卯,大同陽高有婚介者,為男女牽緣,男名席某某,年廿七;女無名,錄為吳氏,年廿四。二人初識,情意漸篤,遂于三月十二行訂盟之禮。
是日,席氏備禮銀十萬、金釧七兩有二,立契書于親族見證之下,約以成婚之后,將婚房之契書添女名,然未及百日,訟獄忽起,驚動鄉閭,傳于四海。
訂盟次日,席氏邀吳氏入其新居,據席母鄭氏所述,席、吳二人在房中私語,席氏欲行周公之禮,吳氏以“未成婚,恐傷廉恥”為由拒之,席氏怒,強為之,吳氏遂于當夜泣告于母,翌日報于有司,有司捕席氏,下獄鞫問。
有司使醫驗吳氏之身,得驗單云:“外陰完固,未見新創”,又取其褻褲及床榻穢物,送檢于大同府司鑒所,鑒者言:“所驗之物,無精斑,無男子氣息。”
此物證一出,輿論嘩然,以為席氏或無罪。
席氏母稱,獲一錄音,中錄吳母質問席氏:“訂盟之事,汝可否認乎?”席氏應曰“嗯”;又問:“強暴吳女,汝可否認乎?”席氏復應“嗯”。席氏母辯曰:“此乃子畏尊長,不敢忤逆,故唯唯諾諾耳。”
陽高縣衙初判席氏強奸,處徒刑三年,席氏不服,上訴至大同府,府衙重審,焦點集于二端:一曰吳氏是否自愿,二曰交合是否屬實。
甲、實證之辯
? 席氏之辭
席氏母鄭氏引醫家驗單及鑒書,力證未行交接,又言:“吳氏素性乖戾,嘗與數人相看,后皆背盟。此番訂盟,或因貪財悔約,故誣吾兒。”且指吳氏婚介錄中,嘗有“四月廿九相看,廿一不成”“五月廿七相看,廿一復敗”之記錄,疑其屢次悔婚,心有不甘。
? 吳氏之辯
吳氏雖未出庭,然其母泣訴曰:“席氏以加名房契為餌,誘吾女成婚,后見其家貧,悔而告官”,又言:“席氏母拒領退禮,可見其心虛。”
乙、法理之辯
? 有司之論
陽高縣衙據吳氏體膚瘀痕(左右臂、右手腕皆青紫),斷為“抗拒之跡”。又引律例(注:今雖行新法,然民間猶存舊習):“男子強合女子,雖無完璧,亦以強奸論。”
? 席氏辯士之辭
鄭氏引《唐律疏議》曰:“和奸者,男女同罪;強奸者,獨坐男子。然若無實證,則不可定讞。”又言:“醫家驗單明言‘處女膜完’,此乃天理昭昭,豈可誣人?”
鄉間多議席氏負心,蓋因退禮不取,似有隱情,然亦有老翁言:“古者婚書為憑,今人毀約如戲。席氏雖貧,未嘗負盟,反是吳氏貪得無厭。”
有士子引《禮記》曰:“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后世也”,今席、吳二姓因財失和,實壞禮俗。
有訟師言:“今之法,重物證而輕口供。醫驗無隙,鑒書無瑕,當還席氏清白。”
寺院僧侶嘆曰:“情之一字,最易生嗔。席、吳二子,本可好合,奈何因財成仇,豈非孽緣?”
歲在乙巳,三月十九,大同府終審宣判,然判詞未出,民間揣測紛紜。或曰:“席氏終得昭雪,無罪開釋”;或曰:“吳氏痛陳冤屈,終判有罪。”
夫婚約者,信義為本,席、吳二氏之爭,表面為財帛房產,實則人心不古。昔管仲云:“倉廩實而知禮節”,今世物阜民豐,然爭訟愈烈,豈非禮崩樂壞之兆?
若論交合之有無:醫驗與鑒書,似可證“未行實事”;然吳氏體膚之傷,又似有“強力脅迫”。此中矛盾,恐非一端可解。或曰:“男女私密,外人難窺全豹。”然訟獄之中,唯以實證為憑,口舌之爭,終為虛文。
妮妮曰:“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席、吳之訟,雖小亦大,可見世風。法者,所以定分止爭也。然法不阿貴,繩不撓曲,唯求公正。今案懸而未決,然無論勝負,兩家已俱傷。嗚呼!豈不痛哉!
(全文約二千二百言,考據訟案始末,辨法析理,務求公允。)
注:本文據公開報道及法律文書考訂,力求還原案情,然司法未終,是非未定,讀者當以官府終審判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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