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臺灣多所大學校園出現罷免連署攤位,引發正反意見。臺教育部門負責人鄭英耀14日表示,尊重學生的言論自由和公民活動。對此,國民黨“立委”翁曉玲15日受訪痛批民進黨雙標質疑,過去三令五申要求“政治退出校園”,怎么現在又可以讓校園有政治活動,那接下來選舉是不是也可以在校園宣傳?
翁曉玲指出,《教育基本法》第6條,學校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翁曉玲強調,絕對尊重學生和老師的個人想法,想要罷免誰都可以。然而,學校內進行政治活動本來就不太合適。如果常態性地出現政治宣傳活動,將會在校園內制造不必要的沖突,對校園的和諧與安全造成疑慮。
翁曉玲認為,學生在校園內,并非不能有政治行為,但應該是有關校園內的活動,像是學生會長的競選,抑或是其他有關校園事務的爭取。她表示,應該回歸校園自治的精神,每個學校都有自己的校規,如果擔心會讓學生在校園中延伸出不必要的沖突,那就應該予以禁止。
對于教長舉著維護學生言論自由大旗,“放行”校園出現罷免活動,翁曉玲怒批,“民進黨就是如此雙標!過去三令五申要求政治退出校園,怎么現在又可以在學校有罷免活動?”翁曉玲提到,過去不要說罷免攤位,就連政治人物要到學校演講都會被罵了。
而選罷法第52條3項;第86條分別提到,“政黨及任何人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應具名,并不得于學校懸掛或豎立之。”、“罷免辦事處不得設于學校”。盡管目前罷免案尚在連署階段,還未在公告罷免期間,因此是否適用選罷法還有討論空間。
事實上,根據《教育基本法》第六條,學校的范疇為何,臺教育部門在2011年11月8日臺人(二)字第1000201993號函有明白揭示,包括“學校教職員工生”,其中的生,自然指的就是“學生”。
而在同一份函示里,就有禁止“為候選人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海報、標語或傳單等競選物品”以及“不得于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從事助選活動;下班后從事上開活動,亦應自我克制。”的規定。既然罷免活動也是政治活動,而且學生也涵蓋在禁止范圍內,包括政大、清大都明令禁止學生設攤收連署書的行為,當然是于法有據。
但鄭英耀是完全推翻了臺《教育基本法》和教育部門的函示,直接認定學生設攤收連署書是“言論自由”和“公民活動”。也就是說,只要是透過“學生”在學校設攤收連署書,學校就不應該禁止。
如果把鄭英耀的說法向下延伸,那么很容易推導出一個結論:既然學生可以對“人”的罷免活動設攤收連署書、宣傳,那么對“事”的“公投”連署,理所當然也不應該禁止。同樣是對“人”的連署,“大選”候選人的連署活動,當然也可以在校園堂而皇之地設攤了。
依此而論,如果連競選活動也可以進入校園,那么有什么道理禁止其他選舉活動進入校園宣傳?難道選舉不是鄭英耀說的公民活動?學生支持誰不支持誰,不是言論自由?
以鄭英耀這番談話,如果標準一致、邏輯一致,未來校園內將不禁止任何政黨、政治和候選人的宣傳活動--只要不是透過“學校教職員”而是“學生”來宣傳就可以。鄭英耀真的知道自己在說什么嗎?
回想臺局之前對于北一女國文老師區桂芝的態度,一個國文老師堅持中華文化,反對賴清德的“境外敵對勢力”說,卻引來臺當局“陸委會”的施壓,甚至教育部門負責人鄭英耀放話,應保持教育中立,教學應謹守分際,若違反規定,有相關法令依法懲戒。
可見,同一個鄭英耀的標準、邏輯并不一致。他所說的“尊重公民權”和“尊重言論自由”,只限于“罷藍委”,支持民進黨的人而已。等到進校園宣傳的是幫在野黨助選,或者要罷免的是綠委,估計他可能又是另一副嘴臉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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