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尸體解剖的程序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尸體解剖的程序】規定,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尸體解剖的規定。
在案發現場或其他場所發現的與案件有關的尸體必須認真檢查。尸體解剖是尸體檢驗中經常使用的手段,目的在于確定判斷兇器的種類,死亡的原因,判明死亡的時間、致死的手段和方法,以便于認定案件的性質,分析研究案情,為偵查破案提供線索和證據。在尸體檢驗的過程中,相關人員不僅需要依法及時對尸體進行檢查、解剖,以防尸體上的痕跡因尸體的變化和腐爛而消失,同時還應盡量尊重死者家屬的感情,爭取其理解和支持,以確保偵查活動的正常進行。
本條包含兩層意思:第一,決定對死因不明的尸體解剖的權力屬于公安機關,而且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個人都無權決定對死因不明的尸體進行解剖,也無權進行干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尸體解剖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由具有專業知識的法醫或者醫生進行。
尸體解剖要進行尸表檢驗,即詳細察看尸體的位置、姿態、尸體周圍的環境和情況,注意發現尸體周圍痕跡和物品的情況,以免在尸體檢驗時對其他痕跡、物品造成破壞,影響其證據價值的發揮;對尸體的衣著、身長、體格狀況、皮膚顏色等特征進行觀察、測量;觀察尸體是否已出現尸斑、尸僵現象,尸體是否已開始腐壞,腐壞的程度如何。另外,還需要察看尸體各部位是否有損傷,損傷的具體位置、形狀、大小、深淺和方向等等。如果通過尸表檢驗尚不能確定死因的,或者對死因有疑問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進行尸體解剖。解剖尸體可根據案件的不同要求進行局部解剖或者系統解剖。解剖應在特定場所進行,如公安機關的解剖室以及醫學院校附設的法醫科室等,如情況緊急,需在現場解剖的,必須采取必要的防護、隔離措施。解剖后應當作出解剖結論,寫明死亡原因,死亡時間,損傷位置、特征、病史等。檢驗尸體的一切情況,應詳細寫成筆錄,并由偵查人員和實施檢驗的法醫或醫師簽名或蓋章。
第二,公安機關決定解剖尸體,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家屬在場有兩個好處:一是家屬目睹解剖情況,有利于家屬配合公安機關查明案情,使偵查活動得以順利進行;二是客觀上起到了對公安機關解剖尸體進行監督的作用,有利于促使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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