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消息,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官方公眾號“交通言究社”4月14日發表《智慧領航,安全護航 —— 智能網聯汽車輔助駕駛功能使用須謹慎》一文,提到近期 因駕駛人錯誤使用輔助駕駛導致的交通事故 ,并揭示其原因 —— 部分駕駛人對輔助駕駛的認知不到位,誤以為“輔助駕駛=自動駕駛”。
文章指出,部分駕駛人開啟輔助駕駛功能后做出玩手機、睡覺、聊天、吃東西等危險行為,不僅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也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 / T 40429-2021)標準如下圖:
文章提出了駕駛人安全須知:
明晰技術邊界,當前國內主流量產車輛所搭載的輔助駕駛系統尚處于 0-2 級,屬于“人機共駕”的輔助駕駛范疇。如果駕駛人在車輛行駛過程中“脫手脫眼”,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及刑事追責三重法律風險;
規范熟練使用,購車、用車時全面了解車機系統的交互邏輯與操作規范,掌握輔助駕駛功能的啟用或關閉方法,須全程保持雙手控穩方向盤,持續監測路況動態;
牢記禁用場景,功能異常或失效或未能激活、環境或路況超出輔助駕駛系統設計運行范圍、惡劣天氣及光照條件發生變化、突發緊急事件等情形下,駕駛人應關閉或停止使用輔助駕駛功能。
同時,文章也提出企業應發揮主體作用。
強化新用戶培訓。建議車企建立相關機制,幫助新用戶快速熟悉掌握智能網聯汽車及其輔助駕駛功能的使用方法及禁止事項,以減少相關交通事故對品牌形象的不利影響。
切勿誤導宣傳。企業必須規范營銷宣傳行為,向消費者提供有關智能網聯汽車駕駛自動化等級、系統能力、系統邊界等信息時,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夸大系統能力或引人誤解的宣傳,確保消費者正確理解和使用智能網聯汽車產品。企業在組合駕駛輔助系統或功能命名及營銷宣傳中,不得使用暗示消費者該系統可以作為自動駕駛系統使用,具備實際上并不具備的功能等用語,防止駕駛人濫用風險。
誤導宣傳、駕駛分心、產品偽劣,將會觸碰法律紅線。
(一)關于車企誤導宣傳的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若車企通過廣告或宣傳材料虛構、夸大輔助駕駛功能(如將 2 級輔助駕駛描述為“自動駕駛”),誤導消費者購買,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虛假宣傳行為處以廣告費用 5-10 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若虛假宣傳造成嚴重后果(如引發交通事故致人傷亡),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可對責任人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二)關于駕駛人濫用輔助駕駛的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人始終對車輛運行安全負主體責任。當前我國道路通行環境下,市面量產汽車仍處于 2 級輔助駕駛階段,系統僅提供有限的輔助駕駛功能,因此,駕駛人在使用輔助駕駛功能時,必須持續履行觀察路況、預判風險和及時接管的義務。若駕駛人在輔助駕駛功能激活期間未盡上述義務,存在“脫手脫眼”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認定其存在妨礙安全駕駛的違法行為,依法處以罰款并記分。一旦因此類行為引發交通事故,駕駛人將承擔主要責任,需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若事故導致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還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關于生產銷售“智駕神器”的相關法律責任 對生產、銷售者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智駕神器”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如干擾車輛安全監測系統),若造成嚴重后果(如交通事故致人傷亡),生產者和銷售者可能被判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銷售金額 50% 至 2 倍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如多人傷亡),刑期可至 5 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同上。若設備設計或宣傳直接誘導駕駛人脫離監管(如“解放雙手”“免接管”),導致重大交通事故,可能被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最高可判處死刑。 對使用者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使用“智駕神器”導致雙手脫離方向盤、視線偏離道路,仍屬于“妨礙安全駕駛行為”,依法處以罰款并記分。一旦引發交通事故,駕駛人將承擔主要責任,需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若事故導致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還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對銷售平臺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關于駕駛人酒后使用輔助駕駛的相關法律責任 對于駕駛人本人啟用輔助駕駛功能上路通行。即便本人通過使用“智駕神器”等方式實現脫手駕駛,未實際操縱方向盤駕駛車輛,仍然屬于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屬于醉酒駕駛的,還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原因在于,駕駛人在使用輔助駕駛相關功能時,需要通過賬號登錄,驗證識別等方式進行授權和許可,表明駕駛人對車輛啟動具有明知且認可的主觀心態,駕駛人駕駛輔助駕駛汽車上道路通行期間,具有掌握車輛控制權、監控道路交通環境、保持專注并隨時準備接管車輛的義務,此種義務不能由未實際操作方向盤,或者車輛具有輔助駕駛功能等理由予以免除。 駕駛人在明知自身因醉駕等原因導致風險控制能力下降,且車輛的情況,仍然放棄駕駛責任,放任不具有自動駕駛能力的車輛自主行駛,具有充分的社會危害性,既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 3 款規定的分心駕駛行為,亦屬于酒后駕駛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于幫助處于醉酒狀態的駕駛人設定終點、啟動車輛、規避駕駛員監控系統(DMS),再由輔助駕駛汽車根據預先設定好的線路行駛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 3 款規定,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在明知駕駛人處于醉酒狀態,且不會對車輛進行駕駛的情況下,仍然為其設定路線、啟動車輛,實質上縱容并幫助了車主實施分心駕駛、醉酒駕駛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