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5月19日,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接到天津市機械施工公司保衛科的報案:本公司財會室被盜。接報后,河西分局刑警大隊的偵查、技術人員立即火速出動,前往機械施工公司進行現場勘查。
中心現場位于天津市機械施工公司的財會室,室內四張辦公桌的所有抽屜都被撬開,保險柜的門張開著,柜上的肚臍鎖左上側有用鉆頭鉆出來的一個直徑1公分的孔洞,從保險柜上的鉆痕和抽屜上的撬痕分析,犯罪分子先是用鉆頭打眼然后再破鎖,卷走了里面的財物。經過清點,總共被盜現金四百二十六元,天津地方糧票一千九百一十二斤。
天津地方糧票
技術人員在現場抽屜的拉手上和保險柜的邊角處發現了犯罪分子留下的戴紗線手套的手印,然后在被打碎的后窗戶的玻璃上發現了一枚清晰的右手拇指指印,窗臺上有半枚模糊的前腳掌的鞋印,判斷犯罪分子就是從這里進出的現場。
據在門衛室守夜的更夫反映,整夜他都守在門衛室,沒有發現什么異常情況,據此警方分析犯罪分子極大可能是事先踩點后在夜間翻墻進入的現場。
現場雖然提取到的痕跡物證不少,但擁有鑒定價值的只有在后窗玻璃上發現的那一枚拇指指紋。經河西分局技術科的鑒定,這枚拇指指紋是“雙箕”指紋,但在確定嫌疑人之前,這枚指紋暫時還顯現不出價值。
保險柜上留下的鉆孔以及抽屜上的撬壓痕跡經河西分局技術科的多次鑒定試驗,判斷作案的工具是木匠用的手搖鉆和扁鏟,而且技術科的同志們認為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和河西區在3月和4月分別在河西區職工大學財務室和尖山中學財務室發生的兩起撬盜保險柜的未破積案的手法和作案工具以及留下的痕跡有相似的地方,而且那兩起案件也都提取到了清晰的拇指指紋。
于是,河西分局立即調出了那兩起舊案的卷宗,將里面的指紋樣本提出來和本案現場提取到的指紋送技術科進行比對,比對的結果令人鼓舞——三份指紋樣本可以作同一認定。據此,警方判斷這三起盜竊案均系同一個人所為。
在隨后的案情分析會上,與會的偵查員經熱烈討論、充分交換意見后得出如下共識:
1、天津市機械施工公司財會室被盜案、河西區職工大學財務室被盜案以及尖山中學財務室被盜案均是夜間發案,作案目標均為財務室的保險柜,據此分析犯罪分子可能是一名專門偷工企、機關、學校等單位、受過打擊處理的盜竊慣犯。
2、上述三起案件中被盜的保險柜上都留有手搖鉆留下的鉆孔和扁鏟留下的撬痕,鉆孔選擇位置準確,鉆孔手法熟練,由此判斷犯罪分子能夠熟練地使用手搖鉆和扁鏟這類木工工具,擁有一定的木工技能水平,從事木工行業人員的可能性比較大。
3、三起案件都發生在河西區,且集中在尖山和西南樓界內,天津市其他地界并未發生過類似手法的盜竊案,因此判斷犯罪分子熟悉尖山和西南樓的地形,要么居住在附近,要么在這里工作或者曾經在這里工作過。
刑偵老電影《508疑案》中公安民警就是這樣辦公的
為此,警方經過研究,將偵查范圍劃定在尖山、西南樓和東樓三個派出所的轄區,于5月23日印發協查通報給全區的派出所、街道治保主任以及單位的保衛處/科,要求他們協助排查符合下述四種條件的人員:
1、有撬門壓鎖犯罪前科的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強勞和少管人員;
2、經常使用手搖鉆和扁鏟、且近期急需用錢,并有大額不明來源錢款、經濟反常的木工、電工和鉗工;
3、經常參加賭博且手氣奇臭、十賭九輸的人員;
4、有工不做、有班不上、有農不務、有學不上的人員或者待業青年中經常夜不歸宿的人員。
《508疑案》中開案情分析會的場面
協查通報發出去后僅僅一天的5月24日,尖山派出所戶籍警韓楓根據通報上寫明的罪犯條件提出住在自己轄區內的21歲解除強勞人員、從河北景縣遷來的劉志中有重大嫌疑:此人在1975年因為撬門壓鎖、盜竊工廠企業的財物被判強制勞動兩年,1977年解除強勞,雖然老實了一陣子,但近來的行跡又可疑。1979年年初,劉志中頂替1978年去世的父親在天津七建一工區當木工學徒,擁有木匠技能,且在上述三起盜竊案案發的時期,劉志中的去向無人可以證明。
老照片 木匠學徒
于是,警方將劉志中列為重點對象,物建了特情耳目開展深入調查——
調查發現,劉志中在1975年的作案手段就是砸玻璃、鉆窗戶,專偷工廠、學校財務室的保險柜,且劉志中的父親生前是個優秀的木匠,家中有一整套包括手搖鉆和扁鏟在內的木匠工具。劉父去世后,劉志中頂替其父進廠后學的依然是木匠。
特情耳目反映,劉志中經常參加賭博,而且十賭九輸,父親去世后家里只有劉志中一個人住,在交了一個女朋友后時常帶女方到家中鬼混,對女友非常大方,包吃包住,很是花錢。可是劉志中當木匠學徒工的工資每月只有17.5元,根本不夠他賭博和泡妞的巨大花銷。
劉志中的發小兼賭友葉某某向警方透露說:“劉志中目前非常缺錢花,他那相好的已經懷上了,他著急搞一筆錢給他相好的打胎,可他哪有錢???”
警方隨即找到了劉志中的女友謝某某的家核實情況,一開始謝某某的父母、哥哥堅決否認謝和劉志中的關系并已經懷孕的事實。直到警方把醫院開具的懷孕診斷書存根展示出來后才承認有未婚先孕這件丑事,謝某某的母親還說:5月21日,劉志中給家里拿來了現金二百五十元,二百斤糧票,五十斤面粉,然后帶著謝某某去河北景縣的老家了。
隨即,天津市公安局立即聯系了景縣公安局,請求協查劉志中的下落,然后由河西分局派兩名偵查員攜帶天津市機械施工公司財會室獲得的拇指指紋樣本火速趕往景縣,在景縣公安局的大力配合下在5月26日找到了劉志中,并當場從他身上搜出天津糧票一百二十斤,現金一百三十元,還搜出一臺用贓款購買的天津產“牡丹”牌縫紉機。
牡丹牌縫紉機
將人控制住后,立即提取其右手拇指指紋和機械施工公司財會室發現的拇指指紋進行比對,證明兩者能作同一認定。為穩妥起見,衡水地區公安處技術科又對兩份指紋樣本進行了一次鑒定,結果依舊為:兩份送檢樣本可做同一認定。
鐵證之下,劉志中的心理防線全面崩潰,不但交代了天津市機械施工公司財會室被盜案、河西區職工大學財務室被盜案以及尖山中學財務室被盜案系其一人所為,還陸續交代了自1978年10月以來其連續在夜間對河西區的各學校和工廠財會室鉆孔撬鎖作案八起(這些案件要么涉案金額較少,要么被偷單位擔心影響年度評優而選擇息事寧人,因此都沒有報案),總共十一起盜竊作案的犯罪事實,涉案金額一共四千二百三十六元,其中追回贓款和用贓款購買的贓物總價值一千九百五十元,其余的均被劉志中個人和其女友謝某某揮霍以及輸在了賭桌上。
至此,本案告破,劉志中最終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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