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辦理強奸案件中可否檢查處女膜問題的批復
(1981年7月27日 高檢刑函[1981]第137號)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1981年6月30日皖檢刑字<81>第108號函,“關于在辦理強奸案件中可否檢察處女膜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
關于這個問題,1965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轉發湖南省政法三機關關于不準檢查處女膜的通知”中明確指出:“今后,辦理流氓強奸案件時,不準對被害人進行處女膜的檢查,也不準用檢查處女膜的結論作為證據。”1979年5月22日中央衛生部轉發湖南省勞動、衛生、高等教育局、湖南省婦女聯合會“關于不準檢查女青年處女膜的通知”中也明確指出:“凡是有招工、招生、征兵、吸收國家干部或處理兩性關系案件時,一律不準檢查未婚女青年處女膜。”我們認為以上規定是正確的。辦案的實踐證明:處女膜的狀況不能作為認定或否定強奸罪行的依據,檢查的結果常常是弊多利少。因此,在辦理強奸案件時,仍應按以上通知執行。
特此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轉發湖南省政法三機關關于不準檢查處女膜的通知
公布日期:1970-01-01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法院、檢察院、公安廳(局):
現將湖南省政法三機關關于不準檢查處女膜的批語和省、專、縣政法聯合工作組的建議,發給你們。
目前有些地方在辦理流氓強奸案件中,亂檢查處女膜的情況很嚴重。有的以檢查處女膜代替偵查調查;有的不擇手段強行檢查;甚至個別檢查人員還借機奸污婦女,在群眾中造成極壞的影響。對此,各地必須認真進行一次檢查。今后,辦理流氓強奸案件時,不準對被害人進行處女膜的檢查,也不準用檢查處女膜的結論作為證據。
附一:湖南省公安廳、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批語
省、專、縣政法聯合工作組“關于今后辦理強奸幼女案件,一律不準進行處女膜檢查的建議”,我們同意。現轉發給你們,希遵照執行。
為了防止胡亂檢查處女膜的現象繼續發生,今后辦理強奸幼女案件,不準進行處女膜檢查,不要這種“鑒定”作證據,主要靠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來定案。如果再有胡亂檢查處女膜的,應以違法亂紀論處。
附二:省、專、縣政法聯合工作組關于今后辦理強奸幼女案件一律不準進行處女膜檢查的建議(1964年10月26日)
據我們了解,在強奸幼女的案件中,檢查處女膜,是個比較普遍的現象。辦案人員認為處女膜破了,就一定是強奸了;如果沒有破,就感到案子不能認定。其實這是一種迷信。也就是說,我們有些辦案人員,不加分析,盲目地相信這種所謂“科學”根據。只要把問題擺開來,這種迷信是完全可以打破的。我們這次在沅江縣看了今年審結的原認定為強奸幼女案6件,有關幼女14人。這些人都進行過處女膜檢查。我們把有關這些人的處女膜檢查證明,對照最后結案情況,逐個進行了分析研究。我們感到這里邊問題很多。總的說來是,處女膜的檢查證明是信不過的;處女膜破裂或沒有破裂是不能作為認定或否定強奸幼女案的根據的。所以這樣說主要有以下兩條理由:?牭諞唬?亂檢查、瞎檢查的現象比較嚴重。什么人都可以決定進行這種檢查。如治保主任、特派員、審判人員甚至學校的老師等等。什么人都可以進行這種檢查。如大隊婦女主任、公社衛生人員、區衛生所的醫務人員、縣衛生院的一般醫務人員等等。檢查的人有些根本不懂這門知識,甚至連處女膜都沒有看見過。因此檢查的結果,無奇不有。什么“稍微破裂”、“輕度破裂”、“殘缺不全”、“已穿孔”、“破裂時間過久,裂口已痊愈,邊緣逐漸復原,完整無缺”等等。有的一個被害人(或沒有被害),檢查幾次,幾個結論,說法不一,真假難辨。我們一些辦案人員,盲目相信這種所謂“科學鑒定”,實際上并不科學。但是我們卻根據這些就要問罪判刑,甚至要判死刑,實在是危險得很。
第二,從6件案子最后結案的情況看,只有兩件可以認定為強奸。一件是田云東強奸幼女鄭冬淑,據檢查處女膜已達“完全性破裂”。一件是劉云發(60多歲)強奸許惠元,原被告供認情節一致,有人碰到,強奸屬實,但檢查處女膜“完整無缺,無破裂”。醫生說:確有性生活后處女膜不破的。其余4件否定了強奸,共涉及12個女孩。但檢查的結果:完全破裂的4人,破裂的2人,潰破或輕度破裂的4人,沒有破裂的2人。鑒定結論:肯定沒有強奸的一人,不足以證明強奸的一人,其余10人都是肯定強奸了或者說是有什么“異物通過”,或者說是可能強奸。上述檢查,雖然不完全科學,但可以說明兩個問題。一是被強奸的勸女,處女膜不一定都會破裂。未受害的幼女,處女膜有的也可能由其他原因而破裂。一是檢查處女膜的人,為了迎合辦案人員的心理,有很大的主觀成份。這就是說根據處女膜破裂或沒有破來認定或否定強奸幼女案件是靠不住的。這種所謂“科學鑒定”是不能作為證據的。
由于迷信處女膜鑒定,已引起了不良后果:第一,造成了錯案。沅江縣政法機關辦的這6件案子中,有兩件是認定錯了的,其中有一件(鄭紹成,教員,1960年認定強奸九人)還是原報死刑的案件。經發還重審,查明是錯案,已平反。第二,迷信這種所謂“科學鑒定”就不認真進行深入地調查研究工作。案件中有了矛盾,不是依靠調查研究來解決,而是靠“鑒定”。按“鑒定”來審訊犯人,訊問被害人,以致有的案件,反反復復,互相扯皮,長期不能結案。第三,由于亂檢查處女膜,有的已引起當事人的嚴重不滿。違反政策,脫離群眾。如不及早引起注意,將會造成嚴重后果。
鑒于上述情況,我們提議,今后辦理強奸幼女案件,一律不準進行處女膜檢查,不要這種“鑒定”來作證據。主要地靠調查研究來定案。因為強奸成年婦女的案件,可以靠調查研究來定案,而不靠“鑒定”。強奸幼女的案件,也一定能夠依靠調查研究來解決問題。
注:以上內容因較久遠,僅供參考
轉自:刑事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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