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信陽“律師兩天收到同案相反‘判決’”一事引發熱議。6月1日,南都記者從信陽市平橋區紀委監委獲悉,經核,網傳案件是平橋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股權轉讓糾紛案件。目前,該區紀委監委已介入調查。
兩份判決書連續兩天送達原告律師手中,前一份“勝訴判決”未加蓋章印,后一份敗訴判決書加蓋了章印,兩份判決書的落款日期間隔1個月。第一份判決落款沒有加蓋法院章印,這意味著這份判決不具法律效力。盡管律師未注意到這一細節,但面對該起股權轉讓糾紛案件涉及500萬元的補償,兩份完全相反的判決結果呈現眼前,無論如何都會讓原告“意難平”,更會對判決的公正性和嚴肅性產生質疑。
主審法官對此多次道歉,承認自己工作存在失誤,“判決書初稿沒有作廢是我的責任”。然而,一封判決書的正式發文本有多道程序把關,合議庭合議、法官起草文稿、合議庭再次校對、相關工作人員和領導進行簽字。此前,浙江諸暨市法院出具的一份判決書存在上百處低級錯誤就曾引發熱議。這回判決書初稿甚至未蓋章印就可直達原告律師手中,如此“一路暢通”的失誤說明法院內部的審核流程嚴重失靈。依紀依規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是一方面,更有必要對工作流程和內部管理作出反思完善。
另外,根據已有報道披露的信息,兩份判決書很可能并非僅是在最后給出了不同的判決結果,而是在正文中也同樣給出了不同的論述。究竟是初稿存在對過往相似案件判決書的套用、改動,結果未修改完畢就不慎發出?還是說,對于這份初稿,審委會進行了重新討論,甚至存在其他不合規因素的干預,才有了第二份判決書的不同結論?
目前,該區紀委監委已介入調查,初稿如何發出的、兩份判決書的結果為何完全不同,有必要解釋清楚其中的原因。2018年,湖北十堰某法院就曾發生過相同的情況,主審法官在制作第一份文書后,“覺得心里不是很踏實”、這個判決可能“有問題”,于是匯報后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給出了第二封判決書的相反意見,但該法官在上傳文件時發生了失誤。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例第二份文書中新增了“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表述,盡管此次報道中尚未提及類似信息,但同樣也不能排除審委會重新討論的可能。
這不僅僅是一次審核失靈的上傳失誤,“相反判決”會給公眾帶來過度聯想的空間,進而對司法的公平公正產生疑問。調查完全有必要更徹底更細致,進一步回應相關細節,對為何出現相反判決結果給出更充分的解釋。這既是對法院公信力最及時有效的補救,面對公眾對公平正義的期待,這也是最嚴謹鄭重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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