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圖片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看到這樣一起法治事件:
湖北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區分局5月27日發布警情通報:
4月10日,一安徽籍學生在黃石失聯,我分局迅速開展調查搜尋等工作,現將情況通報如下:
一、接處警情況
2025年4月10日20時37分,我分局接市民李女士報警,稱有人站在黃石長江公路大橋護欄外,有可能輕生。民警迅速出警趕到現場,目擊者反映人已跳江,分局立即會同相關部門采取多種措施搜尋,未果。
當日20時49分,市民馬女士報警,稱其侄女章某雯在黃石港區天虹社區走失,接警后,分局迅速對章某雯行蹤展開調查。
經視頻分析,并與目擊者提供信息比對,跳江者與章某雯衣著、步態等特征一致,分局認定為同一警情。
二、調查情況
章某雯,女,17歲,安徽太湖縣人。2024年11月9日在太湖縣某醫院就診,診斷為“焦慮抑郁狀態”。2025年4月8日,章某雯由其叔叔章某坤從安徽接至黃石。
4月10日19時32分(小區監控設備時間較北京時間延時11分鐘),章某雯隨其嬸嬸馬女士在天虹社區廣場跳舞。
19時55分,章某雯獨自離開廣場一路步行,從花湖大道左轉進入彩虹路。
20時17分,章某雯在黃石長江公路大橋人行道上行走。
20時32分,章某雯翻越黃石長江公路大橋護欄。
20時43分,章某雯跳橋墜江,江面濺起水花。
經視頻追蹤、走訪目擊證人,章某雯步行期間全程無人尾隨、無人脅迫,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三、后續情況
4月11日,分局向章某雯父母通報跳江輕生調查結果,當時章某雯父母未提出異議。
4月14日,章某雯父母提出不認可調查結果,要求立案查找。
5月9日,為進一步調查章某雯跳江原因,分局立案偵查。
5月18日19時許,章某雯家屬在黃石港區鬧市區采取過激行為表達訴求,引發圍觀,擾亂公共場所正常秩序,并咬傷踢傷3名現場勸阻的民警輔警。公安機關依法對章某雯父親章某昆、叔叔章某坤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公安機關對章某雯的跳橋深表惋惜,將會同相關部門繼續全力開展搜尋等工作。
任何人都看得出來,女孩章某雯是輕生跳江,警方做的調查工作已經非常細致了。
對于這件事情,沒有什么多討論的。
有意思的是,章某雯家屬并不認可警方的調查結論,在黃石港區鬧市區采取過激行為表達訴求,引發圍觀,擾亂公共場所正常秩序,并咬傷踢傷3名現場勸阻的民警輔警。
看到警情通報的表述沒?
“過激行為”、“表達訴求”、“引發圍觀”、“擾亂公共場所正常秩序”、“咬傷踢傷3名現場勸阻的民警輔警”
做了這么多離譜的事情,然后呢?
“行政拘留處罰”。
而且行政拘留的原因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就這?
合著踢傷咬傷3名民警輔警就不是個事了?連行政處罰都不需要意思一下?
知道的是明白你們體諒死者家屬心情,不知道的還以為女孩是你們推下江的呢。
這法律,就跟個橡皮筋一樣。
想松就松,想緊就緊。
我下面就說一個我親身經歷的案件。
廢話不多說,直接上判決書。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5月7日上午10時2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未放置交強險標志的車牌號為浙BXXXXX的小型汽車,行駛至常州市某某區某某鎮某某路和某某路十字路口時,遇被害人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經濟開發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二級警員江某帶領輔警陳某、鄔某某在十字路口查控。江某在依法讓被告人張某某出示駕駛證、行駛證后,當場對張某某處50元罰款、駕駛證記1分的處罰,張某某表示不服,并試圖從江某手中搶回本人駕駛證、行駛證。江某在對被告人張某某口頭警告無效后,對其進行控制,在控制過程中,張某某將江某右手手背咬傷。經鑒定,江某所受之傷已構成輕微傷。
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物證傷情照片;書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常州市通用門診病歷、人民警察證、警務輔助人員工作證、工作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證人陳某、鄔某某的證言筆錄;某某派出所民警出具的發破案、抓獲經過、光盤說明;被害人江某的陳述筆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監控錄像。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從輕處罰。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信。關于辯護人LSP提出對被告人張某某宣告緩刑的辯護意見,因根據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情節,對其不宜宣告緩刑,故對辯護人提出的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張某某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劣跡及認罪態度好,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
看到沒有?
因為交警處罰問題,咬了一名交警右手一口。
判決“妨害公務罪”,拘役三個月,還不能適用緩刑。
就是說,我的當事人就因為這次沖動,扎扎實實、結結棍棍被關了三個月。
而且,2020年12月26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做了修改,增加了“襲警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量刑規則就可以看出,襲警罪明顯重于“妨害公務罪”。
也就是說,我的當事人如果現在咬交警一口的話,那失去人身自由的時間可能就不止三個月了。
更加需要指出的是,我的當事人其實還有一定的精神問題。
在被交警攔下后就“行為異常,言語混亂”,導致公安機關委托有關部門對她的精神狀態、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做了司法鑒定。
鑒定結果當然是沒什么問題。
但即便如此,法官還是以要維護司法威嚴為由,拒絕對我的當事人適用緩刑。
而在這起事件中呢?
兩個人“咬傷踢傷3名現場勸阻的民警輔警”,啥事都沒有,不需要承擔任何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處罰。
這算個啥?
說句你們不愛聽的,這種事情要是發生在美國,是要被當場清空彈夾的!
連我現在都不得不懷疑,警方的調查結論是不是有什么問題,被當事人家屬拿捏住了把柄,才會如此忍辱負重、忍氣吞聲。
這幫人,該響當當的時候默不作聲,該硬邦邦的時候綿軟無力,該嗷嗷叫的時候悄無聲息。
該不會是心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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