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黎秀敏 近日,惠陽區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事故調查組公布了惠陽平潭惠州市貝斯特膜業有限公司“1·12”一般亡人事故調查報告。2025 年 1 月 12 日 ,惠陽區平潭鎮怡發華鼎興科技園區的惠州市貝斯特膜業有限公司車間內發生一起亡人事故,致 1 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263.87 萬元。
事故經過:違規操作引發爆炸
事故現場圖片
2025年1月11日20時許,涂布車間操作工盧某新與胡某華開始上班準備涂布生產用料;12日06時許,兩人接到調配72公斤涂布用料溶劑的任務;06時25分許,胡某華離開調配房去送推車,盧某新獨自進行涂布生產用料準備工作;06時26分,盧某新在分裝過程中產生靜電,靜電火花引燃接料桶內乙酸乙酯等有機溶劑及揮發的可燃蒸汽,發生爆炸,致盧某新死亡。
事故原因:違規作業與管理漏洞并存
經事故調查組認定,該事故是一起因違規作業導致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經調查,事故直接原因是盧某新未按照標準規范作業,泵料過程采用噴濺式放料方式作業產生靜電且未有效導除,靜電火花引燃可燃蒸汽,引發火災、爆炸導致死亡。
從更深層次分析,企業存在諸多問題。貝斯特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架構不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多家公司任職;未對派遣到華鼎興公司廠房作業的員工進行有效安全生產管理;調配車間崗位操作規程不完善,對抽放料作業等規定不嚴格、不明確。同時,未按規定執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崗位操作內容不完善,未能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此外,未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氣動泵出料軟管內部導靜電金屬絲未與氣泵端緊密連接、氣動泵接地線與氣泵端連接處斷開等事故隱患,氣動泵靜電接地措施失效未能保證作業安全。
責任認定:企業和個人均擔責
調查報告指出,貝斯特公司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行政處罰。貝斯特公司主要負責人鐘某添,未按規定履行主要負責人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此次事故暴露出諸多問題,給企業和相關部門敲響了警鐘, 提醒各方時刻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共同營造安全穩定的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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