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奸在床不如“捉奸”在前
婚姻中,一方背叛,另一方為了獲得真相,沿著蛛絲馬跡,順藤摸瓜去抓配偶和“第三者”的現行,這就是民間俗稱的“捉奸”。
捉奸基本上是損人不利己的事。龐冬陽懷疑妻子出軌,并沒想過離婚,而是看似冷靜地實施捉奸計劃,很單純地以為拿到《保證書》,就能保住婚姻和幸福。他(她)沒有認真分析,捉奸等于主動把對方造成的傷害和侮辱,最大程度地固定在自己的臉面和心靈上。
捉奸勢必使事態擴大。不論是映雪、龐冬陽、顏景還是曉琳,捉奸時都叫上了作證助陣的人。這也使得一方出軌、偷情的事實成為公開的秘密。顏景父母的婚姻,原本還有挽救余地,卻因子女摻和,將兩人逼入尷尬境地。
解決外遇問題有很多方法,關鍵是要捉奸在“前”,將婚外情扼殺在搖籃里。如果夫妻感情沒有完全破裂,有重修和好的可能,就要用包容、理解和愛來打動他(她),盡量避免當事人在“第三者”床上相見的尷尬境地。
每樁失敗姻婚的背后,必有其他不能面對的原因,捉奸不過是找根導火索。如果非捉不可,也請慎重想好后果,并問問自己能否承受。
“捉奸”,捉不住從潘多拉魔盒里跑出的“災難”
說到捉奸,人們立即會聯想到龐冬陽捉到的尷尬場面:被捉的一方慌亂如麻,羞愧難當,捉奸的一方怒不可抑,悲憤萬分。經此一劫,大多數婚姻會出現難以愈合的裂縫,甚至離婚。
根據新《婚姻法》第46條第2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曉琳獲得的證據,可作為佐證,與其他證據組成證據鏈供法院采信,證明其丈夫在婚姻中存在過錯,應承擔離婚主要過錯責任。但事實上,收集證據,特別是將背叛的配偶和第三者抓個現行,并非易事。在這種情況下,近年來私家偵探社、婚姻調查公司悄然興起。據悉,婚外戀調查費用一般在3000~20000元。
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不允許私家偵探掛牌營業,在婚姻調查方面,要認定調查公司是否合法,還要從他們調查的手段是否合法來判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是否采信私家偵探提供的證據,也取決于法官的自行裁量權的運用。受害人為收集配偶在婚姻中存在過錯行為,可以報告公安機關,采用合法途徑獲得。如張景發現父親與第三者開房,撥打110,從而獲得有效證據。
不管是親自出馬,還是請私家偵探調查,收集配偶出軌證據,操作過程中,如何把握好“度”的問題至關重要,而其中更重要的一點,就是做到不侵犯隱私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曉琳抓到丈夫出軌證據后大肆宣揚,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權,名譽權,應承擔賠禮道歉責任并在一定范圍內消除影響,如造成當事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要賠償經濟損失。
總之,捉奸好似打開一個潘多拉魔盒,打開了,就難以合上;打開了,幸福可能從此溜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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