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省應急管理廳正式發布
《江蘇省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
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以下簡稱《清單》)
明確對符合條件的企業
輕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免予行政處罰
《清單》有效期3年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隱患……翻開《清單》,20條內容的適用情形、法律規定和處罰依據均在《清單》中進行了明確。
“《清單》的不予處罰事項主要集中在規章制度、臺賬資料等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首次違法行為。”省應急管理廳執法監督局局長陳健永介紹。《清單》適用于我省應急管理部門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
但免罰并非無原則寬縱
而是設定了4項嚴格條件
即初次違法、
危害后果輕微且及時改正、
3年內未發生過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
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何謂“初次違法”?《清單》認定嚴格,明確要求自2025年5月1日《清單》實施之日起,存在《清單》列明的任一項違法行為首次被查獲,且在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系統中無相應的現場檢查記錄。
對危害后果輕微且及時改正,《清單》明確,違法行為未造成明顯危害后果和社會影響,符合《清單》規定的適用情形,且在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前主動改正,或在責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必須同時滿足上述所有條件,才能適用免罰。”省應急管理廳執法監督局局長陳健永強調,該政策絕非降低安全標準,而是通過差異化監管引導企業更自覺遵守法規。“一方面鼓勵企業主動排查隱患并積極整改,另一方面引導執法人員聚焦重大事故隱患、重點行業領域和重點檢查事項,既能提高監管執法效能,又能助力企業精細監管。”
為確保免罰政策落地規范
《清單》配套設定了清晰的執行流程
?在初步調查上,要求監管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有可以適用《清單》的輕微違法情形,應依法收集相關材料,當場出具《現場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有關問題。
?在責令整改上,要求監管執法人員完成現場檢查后,生產經營單位能當場改正的,應當責令立即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監管執法人員按要求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改正。
?在復查驗收上,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監管執法人員按規定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確保整改情況符合要求。
?在案件辦理上,即使免予處罰,監管執法人員仍應做好不予行政處罰的事實證據收集和梳理,按期限履行立案手續(當場予以糾正的除外),及時形成《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報告》并出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做好行政處罰卷宗結案與歸檔。
免罰不等于免責
《清單》明確
對適用企業
監管執法人員
須同步開展“說理式”普法
詳細闡明違法事實
法律依據及潛在后果
并督促企業完善安全生產機制
掃碼查看《清單》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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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江蘇省應急管理廳官網、交匯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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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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