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一企業被舉報閑置土地后出租,自然資源局已下達《閑置土地認定書》。但有意思的是,這一舉報針對的是15年前的行為!這究竟是依法行政還是處罰逾期?今天我們從企業權益保護角度,為你揭示這一案例背后的法律問題!
今天要和大家分析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例,關于土地閑置的行政處罰問題,這個案例對所有擁有土地的企業都具有重要的警示意義。
2025年1月,山東某機械有限公司因涉嫌違法閑置土地后出租被舉報。4月23日,某區自然資源局已對該公司下達了《閑置土地認定書》,但進一步處理尚未確定。
從公開報道我們可以看到兩個關鍵信息:一是被舉報的土地閑置行為發生在"2010年以前",二是該企業對《閑置土地認定書》提出了異議并正走法律途徑。
這個案例引發了我的思考:對于發生在15年前的土地閑置行為,現在進行認定和處罰是否合理?站在企業權益保護的角度,我認為有三個重要的法律問題值得關注:
第一,行政處罰追訴時效問題。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但第二款同時規定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雖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土地閑置問題有特別規定,但對于發生在15年前的行為,特別是在企業明確提出土地早已不具備閑置狀態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是否還有處罰權,值得商榷。這個事件中,閑置行為的終了之日是關鍵。
第二,即便之前存在閑置,如果之后閑置狀態已被改正,且已過處罰的追訴時效,是否還應對之前的閑置行為進行認定?閑置土地的處置程序一般分為閑置土地認定及閑置土地的處置程序,閑置土地的認定是不同方式的處置適用的依據。其中包括行政處罰。如果是作為行政處罰依據的認定,基于對處罰追訴時效的審查,則從行政行為作出的角度來說,不具備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三,證據可靠性問題。15年前的土地使用狀況如何認定?僅憑衛星影像等證據是否足夠客觀充分?現有建筑建設是否取得施工許可,施工許可是認定企業有無動工開發的關鍵因素。而動工開發是認定閑置土地的核心要素。企業現有建筑手續及登記手續是否調取。僅以衛星影像材料進行相關認定無法全面反映客觀事實。然而企業可能面臨的困境是,時間過去太久,當時各種建設手續的保存、交接以及建設情況的記錄、人員證言等證據已難以收集,這不利于企業進行有效辯護。
第四,企業的信賴利益保護問題。如果一塊土地閑置多年后企業早已投入使用,行政機關長期未作處理,突然被舉報后進行處罰,這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將造成嚴重影響,也違背了行政管理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原則。
那么,作為企業,面對類似情況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首先,對于已發出的《閑置土地認定書》,企業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認定之后進行的無償收回土地的行政處罰處置已超過法定追訴時效。
其次,積極收集企業使用土地的歷史證據,如建設手續、員工證言、歷史照片、用水用電記錄等,證明土地并非完全閑置或有正當理由。
第三,注意區分"閑置土地認定"和"行政處罰"兩個不同程序。《閑置土地認定書》只是事實認定,后續的處罰決定才是對企業權益有實質影響的行政行為,企業應重點關注處罰決定的合法性。
第四,這一事件提示我們在涉及企業股權轉讓時,要做好全面的盡職調查,尤其涉及土地這一重要資產,對土地的取得、是否存在閑置等重大問題要予以關注,以防范土地被無償收回的風險。
最后,建議企業主動與行政機關溝通,了解政策要求,提出整改方案,爭取更為合理的處理結果。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土地資源受到嚴格監管是大趨勢,企業必須重視土地使用的合規性。同時,行政執法也應當遵循法定程序、合理期限和比例原則,不能因一舉報就忽視企業的合法權益和正當訴求。
本文法律知識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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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楹庭行政訴訟實務及判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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