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創新是發展新質生產力的核心要素,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湖南高院“知法于心”欄目,持續挖掘關注知識產權保護案例,全方位構建“司法保護之盾”,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新和新質生產力發展。
同一款浮漂產品,
漁具公司
以商標權被侵犯為由提起訴訟,
后漁具公司法人
又以外觀設計專利被侵犯為由提起訴訟。
這樣的“拆分訴訟”行為,
法院會支持嗎?
請看本期案例!
案情回顧
劉某系長沙某漁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東。長沙某漁具公司系第21827460號圖形商標、第51218909號“流光”商標的專用權人;劉某系名稱為“浮漂(漂尾螺旋形)”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
原、被告產品對比圖
2024年4月,長沙某漁具公司以岳陽某釣具公司擅自在網絡商城店鋪銷售帶有上述注冊商標標志的浮漂商品,侵犯其商標權為由提起訴訟。該案一審判決被告岳陽某釣具公司支付長沙某漁具公司賠償款,長沙某漁具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經岳陽中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岳陽某釣具公司支付長沙某漁具公司5000元,下架案涉網店銷售的浮漂。
2025年3月,劉某以岳陽某釣具公司在網絡商城店鋪銷售的浮漂商品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為由,再次向岳陽中院提起訴訟。
岳陽某釣具公司抗辯稱,其侵權行為已在前訴調解中一并處理,原告重復起訴不應得到支持。
法院判決
庭審現場
法庭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并未充分舉證證明被訴侵權商品侵害其外觀設計專利權。同時強調,盡管兩案的原告主體和權利類型不同,但被訴侵權行為均以同一浮漂商品為載體,且劉某作為公司唯一股東,與前案存在維權利益的同一性。被告通過銷售同一商品所產生的侵權后果具有整體性,前案賠償金額已涵蓋了侵權行為可能涉及的全部損失。劉某將同一侵權行為拆分為不同案由分別訴訟,既增加了小微企業的訴累與經濟負擔,也造成了司法資源的不合理耗費。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岳陽中院徐艷
本案以司法裁判為鏡,折射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領域多重價值導向與法治意義。從市場主體行為規范層面看,經營者因銷售同時涉及侵害他人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不僅陷入訴訟紛爭,更須承擔經濟賠償責任,這為基層小微經濟體按響警鈴——在商品采購、銷售全鏈條中,唯有強化知識產權意識,恪守尊重他人智力成果的底線,方能規避法律風險、維護自身商譽。
就權利人維權邊界而言,權利人將同一侵權行為拆解為侵害商標權糾紛與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兩個案件分別主張賠償,實質上是對司法程序的“策略性濫用”,亦是對經營者日常經營的“重復性驚擾”,系對司法權威與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雙重侵蝕”。這種拆分訴訟的行徑,不僅造成司法資源在重復性爭議中低效空轉,還使小微市場主體陷入“一次侵權、多重追責”的困境,嚴重擾亂市場經營秩序,消解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公信力。人民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系以“零容忍”的態度對“拆分訴訟”“重復維權”亮出紅牌,通過司法裁判明確權利行使邊界,讓訴訟機制回歸“明辨是非、定分止爭”的本源。
同時,本案裁判結果深刻詮釋了司法的衡平智慧:人民法院既以司法之力筑牢知識產權保護的法治屏障,激發市場創新活力,又通過否定不當維權行為,為小微經濟體營造免受惡意訴訟干擾的穩定經營環境,在保護創新與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間實現動態平衡,為構建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注入司法能量,推動形成創新驅動與良性競爭互促共進的市場生態。
來源: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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