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姚某、閔某某、項某無罪判決案為例
審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8)川0116刑初849號
觀點:
一、案情概要
2012年,被告人姚某、閔某某、項某通過虛構購車事實,利用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貸款業務套取26.5萬元。具體操作中,項某作為擔保公司業務員參與貸款流程,姚某以虛構職業信息通過貸款審核,閔某某實際支配資金并部分償還貸款。后因未實際購車且停止還款,銀行通過擔保公司代償剩余債務。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構成貸款詐騙罪,但法院最終以“非法占有目的證據不足”“擔保代償未造成實際損失”為由判決無罪。
二、爭議焦點與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兩點:
- 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觀要件是否成立:被告人是否具有騙取銀行貸款并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 擔保代償行為的刑法評價:擔保公司清償債務是否阻卻刑事犯罪的成立?
法院裁判邏輯可歸納為:
- 主觀要件層面: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三被告人對貸款資金具有直接非法占有目的。虛假材料來源不明,且擔保公司全程參與貸款流程,不能排除其明知套現行為的可能性。
- 客觀結果層面:銀行通過擔保代償實現債權,未實際遭受財產損失,不符合貸款詐騙罪“侵害金融秩序與財產權”的雙重法益要求。
三、裁判理由的法理分析
(一)非法占有目的認定的證據困境
根據《刑法》第193條,貸款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法院從以下角度否定該要件成立:
- 間接故意的排除:被告人雖虛構購車用途,但無證據證明其存在積極追求占有貸款資金的主觀意圖。姚某僅收取2000元好處費,資金實際流向與用途(部分還款、個人消費)更符合民事欺詐特征。
- 擔保公司明知貸款用途虛假難以排除:公訴機關未能證明虛假調查報告系三被告人直接偽造。調查報告由擔保公司調查員完成,且擔保公司存在“配合套現”的行業操作慣例:擔保公司接受銀行貸款后,將款項轉給本公司的李某,經由李某轉給項某,再經項某轉給姚某,此過程不能排除擔保公司知道姚某不會將款項用于購車的可能性,暗示擔保公司對資金挪用持放任態度。
(二)擔保代償行為的刑民交叉評價
法院強調,擔保公司代償行為使銀行未受實際損失,此點對定罪產生雙重影響:
- 法益侵害的實質判斷:貸款詐騙罪保護的法益包括金融機構財產權與信貸管理秩序。本案中,銀行通過擔保合同實現債權,財產權未受侵害;而信貸管理秩序的風險因擔保代償被消解,故不滿足“雙重法益受損”的入罪標準。
- 刑民責任的邊界劃分:擔保代償屬于民事救濟手段,其本質是風險轉移而非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消除。但根據“刑民交叉案件從屬性原則”,若民事救濟足以彌補損失,則刑事介入的必要性降低。本案中,法院通過“結果無價值”視角,以未造成實質損失為由否定刑事可罰性。
四、理論延伸:金融詐騙犯罪中的“風險分配”與“證據推定”
(一)金融機構風險自擔的限度
本案揭示金融詐騙犯罪認定中的“風險分配”難題。銀行在放貸時依賴擔保公司的調查報告,若擔保公司參與造假,則銀行對風險具有預見可能性。此時,若將全部責任歸咎于借款人,可能違背“禁止雙重風險轉嫁”原則。法院判決隱含對金融機構審慎義務的強調,即銀行需對合作擔保機構的資質與行為承擔監管責任,而非通過刑事手段轉嫁風險。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規則反思
根據《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非法占有目的可通過“明知無還款能力”“虛假用途”等情形推定。但本案中,法院未采用推定規則,原因在于:
- 推定的反證空間:被告人部分還款、擔保公司全程參與等情節,構成對“非法占有”推定的有效反證;
- 證據鏈的完整性要求:刑事推定需以基礎事實確鑿為前提,而本案虛假材料來源不明、資金流向復雜,無法形成閉合證據鏈。
五、結論與啟示
本案判決體現了“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刑事訴訟原則與“刑民界限”的審慎把握。其啟示在于:
- 金融詐騙罪的認定需嚴格區分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避免以民事違約后果直接推導刑事犯罪;
- 擔保代償等民事救濟行為可能阻卻刑事責任的成立,但需結合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綜合判斷;
- 金融機構應強化風險內控機制,對合作機構的合規性審查不足可能成為刑事抗辯事由。
(注:本案無罪判決并不否定類似行為的違法性,但提示刑事司法應恪守證據標準與謙抑性原則,防止刑罰權過度介入金融糾紛。)
金川,北京君合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職業資格:具有中國律師執業資格,現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
業務領域: 民商事訴訟 國內仲裁 破產重組 保險糾紛 職務犯罪
工作經歷:曾在北京某法院工作十四年,曾在民、商事審判庭、勞動爭議庭歷任審判員、審判長、副庭長,分管重大疑難及新型案件的審理及全庭案件的審核。長期從事民商事法律實務及研究工作。撰寫的多篇判決書及論文在國家級法律刊物發表,常年在北京大學、政法大學、外交學院、司法局、律師協會進行專題講座。因業績突出,先后榮獲兩次個人三等功、兩次集體三等功、一次市級優秀法官及多次院級嘉獎,有一定的社會影響。
金川律師 2013年加入君合后,主要從事訴訟仲裁、破產重整業務與保險糾紛。擅長合同糾紛、公司爭議、產品責任、建設工程、勞動糾紛、婚姻家庭等領域的爭議解決。金川律師同時為跨國公司和大型企業提供日常法律服務,在企業合規審查、重大項目法律風險評估、職務犯罪等方面有豐富經驗。
教育背景:于2001年獲外交學院國際法法學學士;2007年獲對外經貿大學民商法專業法學碩士學位。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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