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特輯
春風拂綠,萬物競發,在充滿生機與奮斗氣息的美好時節,五一國際勞動節即將如約而至。為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營造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海陵法院特別推出五一勞動節維權普法專欄,以活動開展、典型案例為切入點,助力大家在勞動用工過程中知法、懂法、用法。
員工不服從合理調崗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金
【案情簡介】
李某于2006年9月進入甲公司工作,實行年薪制。2020年4月任總經理助理,主持工作。期間雙方多次簽訂合同,勞動合同約定李某需服從甲公司所屬集團各連鎖店內調配。2021年3月,甲公司所屬集團發布調令,將李某調至揚州某店任總經理助理,并明確職級及薪酬待遇不變,給予住宿安排或外派津貼,每月可探親集中休假,并報銷往返路費。李某辦理工作交接后以生活實際需要、無法至異地工作為由,與公司交涉,要求在原崗位工作,期間公司多次催促李某到崗,李某既未到新崗位報到,亦未到原公司上班。甲公司催促無果后,在征求公司工會意見后,以李某連續曠工為由,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李某不服,主張甲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甲公司給予賠償金。
【裁判結果】
勞動仲裁委、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勞動合同已約定李某服從集團各連鎖店內調配,李某此前已被列入集團高級人才培養計劃,有過輪崗經歷。調崗前后工作職能、職級未變,甲公司已書面承諾調整后李某薪酬待遇不變,并對因異地調動對交通、生活、休假等方面造成的一定影響,提供相應的補償措施。甲公司的調崗行為未對李某工作能力和業務技能產生不利影響,也無證據證明調崗具有歧視性和侮辱性,或者存在惡意損害李某權益的情形,調崗行為合理合法。李某經多次催促并告知不利后果后仍不到崗上班,甲公司依據規章制度認定其曠工,并履行了告知工會的程序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合法,李某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因生產經營需要進行調崗,屬于其用工自主權的范疇,裁審機構作為糾紛裁判者不宜過多干預,但在審查用人單位單方調崗是否合理的問題上應重點關注以下幾點:一是,調崗是否有依據,如勞動合同是否有約定或規章制度是否規定單位可以調崗;二是,調崗是否降低勞動者的勞動待遇,對勞動者的勞動條件有無不利影響,調整后的崗位對勞動者是否具有歧視性、侮辱性等。如果用人單位調崗依據充足,調崗未降低勞動者待遇,未對勞動者造成不利影響,可認定調崗合理。如勞動者不接受調崗安排,用人單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金。
文稿 王艾琳
排版 蒼 菲
審核 肖夢琪
海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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