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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芳,自然人。被告:張鵬,自然人。
(二)案件事實
2023 年 4 月 29 日,林芳與張鵬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林芳將位于北京市一號房屋以3525000 元售予張鵬,采用全款交易方式。合同明確,張鵬應于2023 年 4 月 29 - 30 日支付定金 10 萬元,過戶前 3 個工作日支付 3375000 元,雙方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前辦理產權轉移登記。若張鵬拒絕購房或逾期履行超15 日,需按房屋總價 20% 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張鵬支付定金10 萬元,但未按約支付后續房款。2023 年 6 - 9 月,雙方多次就房屋銷售困難、價格調整等問題溝通協商無果。9 月 30 日,張鵬以自有房屋未售出導致資金不足為由,在微信群發送《解約函》提出解除合同,并愿以10 萬元定金作為補償。林芳不同意,要求按合同支付 70.5 萬元違約金。10 月,林芳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雙方主張
原告主張:張鵬無故解約構成根本違約,要求其支付違約金70.5 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房屋差價 60 萬元、可期待利益損失及租金損失 48000 元。
被告辯稱:① 解約因市場下行導致自有房屋滯銷,屬不可抗力;② 定金過高,要求返還 7 萬元,且約定違約金過高,僅愿補償租金損失 25000 元;③ 要求林芳舉證實際損失,認為房屋不存在貶值。
二、爭議焦點
被告解除合同是否構成違約?
原告主張的70.5 萬元違約金是否合理,是否應調整?
原告實際損失應如何認定?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與違約認定
雙方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約支付購房款,且以自有房屋未售為由單方解約,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構成根本違約。原告通過訴訟主張權利,合同于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之日(2023 年 10 月 30 日)解除。
(二)違約金調整依據
法律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請求調整,被告需舉證證明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
損失認定爭議:
原告主張的房屋差價損失,以2024 年 3 月市場價與合同價差額計算,但合同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解除,原告未及時采取售房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該主張缺乏合理性。
可期待利益損失與房屋差價損失重復,且無明確計算依據,不予支持。
租金損失方面,原告雖提供證據,但被告認可每月5000 元標準更符合實際情況。
綜合裁量:法院結合合同履行情況、過錯程度及市場波動,兼顧公平與誠信原則,將違約金調整為18 萬元(抵扣已支付的 10 萬元定金后,被告需補足 8 萬元)。
四、裁判結果
被告張鵬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林芳違約金8 萬元;
駁回原告林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合同條款嚴謹性:交易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責任、不可抗力情形及損失計算方式,避免因條款模糊引發糾紛。
風險預判與應對:市場波動屬商業風險,當事人簽訂合同時需充分評估風險,避免將市場變化等同于不可抗力逃避責任。
違約金主張與舉證:主張違約金需提供實際損失證據,過高或過低的約定均可能被調整,建議結合行業標準和實際損失合理約定。
及時止損義務:合同解除后,守約方有義務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未履行該義務將影響損失賠償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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