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氣象局局長陳振林簽署第44號令,公布新修訂的《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修訂主要是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提高雷電災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六章二十八條,從監測與預警,雷電防護裝置,雷電災害調查、鑒定,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對防雷減災工作進行了規范,修訂中主要完善和加強了以下內容:
一是強化防雷安全數字化監管,《辦法》明確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預警系統和防雷安全信息化監管平臺的建設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按照氣象主管機構要求使用防雷安全信息化監管平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真實可靠,并上傳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監管平臺。
二是推動進一步落實防雷安全主體責任,增加防雷安全重點單位管理制度,要求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制定和公布防雷安全重點單位目錄清單。
根據《辦法》,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建筑物防雷標準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附《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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