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二條規定:“經國家監察委員會批準,國家監察委員會派駐本級實行垂直管理或者雙重領導并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國有企業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可以向駐在單位的下一級單位再派出。”
“經國家監察委員會批準,國家監察委員會派駐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可以向駐在單位管理領導班子的普通高等學校再派出;國家監察委員會派駐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察機構,可以向駐在單位管理領導班子的國有企業再派出。”
那么國家監察委員會派駐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再派出具體涉及哪些單位呢?下面結合有關公開信息做一個簡要介紹。
(一)經國家監察委員會批準,國家監察委員會派駐本級實行垂直管理的單位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可以向駐在單位的下一級單位再派出
在國務院部門中,國家安全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移民管理局、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實行垂直管理體制。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家統計局、國家能源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部門垂直管理其設在地方的派出機構。
經國家監察委員會批準,國家監察委員會派駐本級實行垂直管理的單位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可以向駐在單位的下一級單位再派出。
例如經國家監察委員會批準,國家監察委員會派駐海關總署的監察機構,可以向廣東分署、天津特派辦、上海特派辦、42個直屬海關等下一級單位再派出;國家監察委員會派駐財政部的監察機構,可以向財政部在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5個計劃單列市設立的監管局再派出。
(二)經國家監察委員會批準,國家監察委員會派駐本級實行雙重領導并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可以向駐在單位的下一級單位再派出
省級稅務局、省級氣象局、省級煙草專賣局、省級地震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地方設置的26個監管機構、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在地方設置的27個省級局實行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與省級黨委、政府雙重領導、以國務院有關部門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省級及以下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行國家消防救援局與地方黨委和政府條塊結合、以條為主的雙重管理體制。
經國家監察委員會批準,國家監察委員會派駐本級實行雙重領導并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可以向駐在單位的下一級單位再派出。
例如經國家監察委員會批準,國家監察委員會派駐國家稅務總局的監察機構,可以向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和5個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等下一級單位再派出。
(未完待續,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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