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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原告訴求
原告陳銘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 確認其與父親陳建國、母親林淑珍簽訂的關于一號房屋的買賣合同有效;2. 判令四名被告(姐姐陳芳、哥哥陳強、陳勇,妹妹陳慧)配合辦理一號房屋的房產登記變更手續。陳銘稱,父親陳建國與甲公司簽訂《搬遷居民定向安置協議書》,獲得一號三居室房屋,因父母無力支付 152,006 元購房款,經家庭協商由自己于 2008 年 1 月 8 日全額支付,房屋產權應歸自己所有,父親還于 2015 年立字據為證。
(二)被告答辯
被告陳芳辯稱:2007 年的家庭會議從未召開,自己毫不知情所謂的口頭合同。2015 年陳建國已 99 歲,當時家庭矛盾頻發,字據可能并非其真實意愿,且字據無陳建國親筆簽名,不符合合同成立條件。此外,陳銘此前訴訟中對字據性質陳述前后矛盾,涉案房屋權屬未明確析產,房款實際是用拆遷安置款支付,并非陳銘出資,因此拒絕原告訴求。
被告陳強、陳勇、陳慧雖未到庭,但提交書面意見表示:認可陳銘與父母關于一號房屋的買賣合同真實有效。2007 年家庭會議已明確由陳銘支付房款并擁有房屋所有權,且 2015 年父親所立字據真實,愿意配合辦理房產變更登記。
(三)法院認定事實
陳建國與林淑珍育有子女陳銘、陳芳、陳強、陳勇、陳慧。2007 年 12 月 30 日,陳建國與甲公司簽訂定向安置協議,選擇以定向安置方式獲得一號房屋,并與乙公司簽訂購房合同。2016 年 5 月 17 日,房屋登記在陳建國名下。陳銘提供 2015 年字據(有陳建國印章,陳強、陳勇、陳慧簽字)及付款憑證佐證主張。此前,陳芳曾起訴分家析產,法院判決其對一號房屋主臥享有居住使用權。
二、爭議焦點
本案核心爭議在于陳銘主張的2007 年口頭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四被告是否應配合辦理房產登記變更。陳銘認為口頭合同及后續字據能證明其房屋權屬;陳芳則否認合同存在,質疑字據真實性和合法性;陳強等三人支持陳銘訴求,各方圍繞合同成立要件、證據效力展開激烈爭辯。
三、案件分析
依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規定,合同成立需滿足主體明確、內容具體等要件,主張合同有效的一方應承擔舉證責任。陳銘雖提供付款憑證,但在家庭拆遷安置背景下,付款行為不能直接等同于購房合同成立。其提交的字據存在瑕疵:無陳建國親筆簽名,林淑珍已去世且無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簽字確認,陳芳對字據真實性提出合理質疑。因此,現有證據無法充分證明口頭合同的訂立和生效,合同關鍵要素缺乏有效佐證,不滿足法律規定的合同成立條件。
四、裁判結果
判決駁回原告陳銘的全部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書面協議規范訂立:家庭財產交易務必采用書面合同,明確約定各方權利義務、交易標的、價款支付等關鍵條款,避免因口頭約定引發糾紛。
證據完整性與真實性:簽署書面文件時,需確保所有權利人親筆簽字,涉及印章的要核實其真實性,必要時進行公證,提升證據法律效力。
家庭財產處置透明化:處理家庭共有財產時,應充分溝通協商,必要時引入第三方見證或法律咨詢,避免因權屬不清導致親情破裂、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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