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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明遠,自然人,主張分割與前妻共有的一號房屋,并獲得較高產權份額。
被告:陸婉婷,自然人,與原告原系夫妻,對原告主張的份額提出異議。
(二)案件事實
1993 年 2 月 2 日,江明遠與陸婉婷登記結婚,雙方均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江明遠與前妻育有兩女,陸婉婷與前夫育有一子一女。2022 年 8 月 11 日,二人經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但未對夫妻共同財產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大興區)進行分割 。
一號房屋原系陸婉婷單位的福利房。1997 年 1 月 10 日,陸婉婷與甲公司簽訂《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以優惠價格購得該房,購房過程中享受了工齡折扣、成新折扣等政策。江明遠與陸婉婷離婚后,就一號房屋分割協商未果,江明遠訴至法院,要求分得房屋 70% 份額,陸婉婷則認為江明遠僅應占 28.28% 份額 。
(三)查明事實
房屋權屬來源:一號房屋在江明遠與陸婉婷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屬夫妻共同財產,原登記在陸婉婷名下。
購房優惠與價款:購房時依據雙方工齡(江明遠28 年、陸婉婷 36 年)享受折扣,實際支付房價款 18051.83 元,遠低于標準價 37196.8 元。
訴訟過程波折:一審法院判決江明遠、陸婉婷按38.6%、61.4% 份額共有房屋;陸婉婷上訴期間,將房屋過戶給前夫楊桂英;后經法院認定,陸婉婷與楊桂英的交易因惡意串通被判決無效,房屋已恢復登記至陸婉婷名下。
二、爭議焦點
房屋份額如何確定:江明遠主張70% 份額,陸婉婷主張 28.28% 份額,應以何種標準劃分才合理?
轉移財產行為影響:陸婉婷在訴訟期間轉移房屋,該行為對最終份額分配是否產生影響?
購房優惠政策適用:雙方工齡折扣、成新折扣等優惠政策,應如何在份額分配中體現?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性質與分割依據
一號房屋購于婚姻存續期間,雖由陸婉婷簽約購買,但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依法應進行分割。雙方均同意按份共有,法院需綜合多方因素確定份額。
(二)份額分配考量因素
購房優惠政策:雙方工齡均影響購房價格,需結合工齡折扣比例、房屋成新率等,合理分配優惠利益。
婚姻與使用情況:考慮夫妻結婚時間、房屋使用年限及購房時間,平衡雙方貢獻。
轉移財產情節:陸婉婷在訴訟期間轉移房屋,損害江明遠權益,該惡意行為成為法院調整份額的重要依據。
(三)法律適用與裁量
法院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結合案件事實,酌情認定江明遠享有40% 份額、陸婉婷享有 60% 份額,既體現公平原則,也對陸婉婷的不當行為予以懲戒。
四、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如下:
一號房屋由江明遠、陸婉婷按份共有,江明遠享有40% 產權份額,陸婉婷享有 60% 產權份額;
陸婉婷于判決生效后10 日內協助江明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駁回江明遠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共同財產及時分割:離婚時應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避免后續糾紛;若未分割,離婚后仍可依法主張。
轉移財產需擔責:訴訟期間惡意轉移財產不僅違背誠信原則,還可能導致在財產分割中處于不利地位。
份額分配綜合考量:福利房分割需結合購房政策、婚姻貢獻、行為情節等因素,確保公平合理。
留存證據是關鍵:涉及財產糾紛時,保留購房合同、支付憑證等證據,利于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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