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16時40分許,貴州畢節黔西市新仁鄉烏江百里畫廊景區六廣河水域遭遇突發大風發生游船傾覆事故。根據目前排查核實情況,此次事故造成4艘船傾覆、84人落水。已救出和找到83人,其中醫治無效死亡9人,70人尚在醫院救治(無生命危險),4人安全未受傷。目前,仍有1人失聯。經核查,涉事運營船舶系貴陽清鎮市新店鎮東湖農用客運有限公司所有,兩艘船均核載40人,未超載。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自媒體平臺很多私信留言,問我一些關于該事故責任與應對問題,這里我總結幾個有代表性的,統一給大家答復:
問題1:這次貴州游船事故造成重大傷亡,從法律角度看,誰可能承擔主要責任?
李肖峰律師:根據現有信息,事故直接原因是突發極端天氣,但法律責任的判定需要“多維度分析”。首先,運營方(農用客運公司)作為船舶實際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明確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確保設施設備安全可靠。如果公司未及時根據天氣預警停航或未配備足夠救生設備,可能被認定存在過錯。其次,景區管理方和當地監管部門若未建立有效的極端天氣應急機制,例如未提前關閉高風險水域,也可能承擔管理失職責任。
問題2:有網友質疑“天災不可控”,運營方是否能免責?
李肖峰律師:法律上“不可抗力”免責需嚴格符合條件。《民法典》第180條規定,不可抗力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這次大風冰雹是否屬于不可抗力,要看氣象預警是否到位。如果當地氣象部門已發布預警,而運營方未采取停航等避險措施,就很難主張免責。此外,游船行業對天氣風險的防范標準是否達標、應急預案是否有效執行,都是責任認定的關鍵。
問題3:受害者家屬現在最關心賠償問題,法律能保障哪些權益?
李肖峰律師:受害者家屬可主張的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等,依據《民法典》第1179條、第1183條。如果運營方被認定過錯,家屬可提起民事訴訟;若存在監管部門瀆職,還可申請國家賠償。需要特別提醒的是,這類事故常涉及“過錯推定原則”——即運營方需自證無過錯,否則推定擔責。因此,家屬應及時保留船票、現場照片、氣象預警記錄等證據,必要時申請法院調取監控或航行日志。
問題4:如果最終確認是極端天氣主因,責任方如何確定?
李肖峰律師:即便天氣是直接誘因,人的預防和應對仍是法律考量的核心。比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25條要求查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假設調查發現運營方明知天氣突變仍冒險出航,或救生衣數量不足,就可能被認定為“未充分履行風險管控義務”。這種情況下,天氣只是“條件”而非“原因”,責任仍由過錯方承擔。
問題5:這類事故對企業和社會有哪些警示?
李肖峰律師:三點關鍵建議:一是企業必須建立動態風險評估機制,不能僅依賴證照齊全;二是監管部門需推動“智慧監管”,比如實時聯網氣象數據與船舶調度系統;三是公眾參與,游客應主動關注安全提示,遇險時及時取證維權。法律不是“事后追責工具”,而是事前預防的底線。
問題6:目前仍有1人失聯,法律上如何界定搜救義務?
李肖峰律師: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48條,政府有義務組織持續搜救直至“確定無生還可能”。家屬也可通過民事訴訟要求責任方承擔搜救費用。若失聯者最終宣告死亡,賠償標準將參照事故發生時的人身損害計算規則,但需注意《民法典》第46條關于宣告死亡的公告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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