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某家族因一筆“消失的壓歲錢”對簿公堂。老人李建國生前將20萬元現金存入孫子李小陽名下賬戶,并明確告知親屬“這筆錢是給小陽讀書用的”。然而老人去世后,其女兒李芳以“父親贈與時神志不清”為由,要求撤銷贈與并將資金納入遺產分割。
法院最終判決贈與行為有效,但案件背后暴露的法律風險卻引發全網熱議——同樣是給壓歲錢,為何有人被判返還,有人卻能受法律保護?
血淋淋的教訓:壓歲錢贈與為何總出糾紛?
中國裁判文書網數據顯示,2024年全國涉及未成年人壓歲錢糾紛案件達873起,其中63%的案件因贈與形式瑕疵導致贈與人或繼承人反悔。典型案例包括:
1. 贈與人反悔型
北京某案件中,老人張國慶在家庭聚會時承諾“給孫子張浩買輛車”,當場轉賬50萬元。但半年后因家庭矛盾,張國慶以“酒后戲言”為由起訴追回款項。法院認定,口頭贈與雖成立,但因未完成交付且缺乏書面憑證,判決撤銷贈與。
2. 繼承人爭奪型
上海某案件中,王老太生前將30萬元現金交給外孫女劉悅,未留任何書面說明。王老太去世后,其子以“母親患有阿爾茨海默病”為由,主張贈與無效。法院經司法鑒定,認定王老太贈與時意識清醒,但因無法證明資金來源,判決由全體繼承人按比例分割。
3. 監護人挪用型
深圳某案件中,父母將12歲兒子陳浩的8萬元壓歲錢用于購買理財產品,虧損后被陳浩起訴。法院援引《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認定監護人“未盡到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判決全額返還本金及同期存款利息。
滿足這三點,壓歲錢贈與才能“鐵板釘釘”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壓歲錢贈與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交付行為可追溯
- 典型有效場景:通過銀行轉賬并備注“贈與XXX壓歲錢”在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由公證員現場監督交付使用支付寶、微信等平臺發送紅包并留存電子憑證
- 反面教材:僅口頭承諾“過年給你包個大紅包”將現金混入家庭共同財產中,無獨立記賬通過第三方轉交且無書面說明
2. 贈與意思表示明確
- 核心證據要求:贈與人親筆書寫贈與書并簽字捺印贈與書需載明“無償贈與”“不得撤銷”等關鍵表述存在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見證(如社區工作人員、律師)
- 爭議案例:某老人稱“給孫子的錢是讓他暫時保管”,法院認定構成保管合同而非贈與某親屬主張“紅包是禮尚往來”,法院結合當地習俗、轉賬記錄等判定為贈與
3. 資金來源可查證
- 合規資金來源:贈與人個人存款、退休金、投資收益等合法收入需提供銀行流水、工資單等證明材料
- 風險資金來源:夫妻共同財產中未經配偶同意的部分涉嫌洗錢、貪污等非法所得超出贈與人經濟能力的“突擊贈與”
如何讓壓歲錢贈與“滴水不漏”?
1. 贈與人必做的“四步走”
- 第一步:明確資金性質單獨開立賬戶存放贈與資金,避免與家庭財產混同避免使用“借你錢過年”“先放你這兒”等模糊表述
- 第二步:固定證據鏈條錄制贈與視頻,清晰表述“本人自愿將XX元贈與XXX”邀請家族長輩作為見證人,簽署書面《贈與確認書》
- 第三步:完成法律手續單筆贈與超10萬元需辦理贈與公證涉及房產、車輛等不動產需及時辦理過戶
- 第四步:設置監管機制與受贈人父母簽訂《資金監管協議》,約定使用范圍對大額贈與可設置“教育基金”“醫療基金”等專項用途
2. 監護人履職的“五要五不要”
- 五要:要為未成年人開立獨立銀行賬戶要定期公示資金使用明細要留存學費、醫療費等支出憑證要在變更賬戶密碼時通知其他監護人要在孩子成年時移交賬戶管理權
- 五不要:不要將壓歲錢與家庭開支混用不要擅自購買高風險理財產品不要用于償還家庭債務不要隱瞞資金變動情況不要在離婚訴訟中主張分割孩子壓歲錢
3. 高凈值家庭的“進階方案”
- 家族信托架構:設立不可撤銷的“教育信托”,約定資金僅用于學費、留學等用途設置“學業激勵條款”,如考上名校可提取獎勵金
- 保險金信托:通過人壽保險指定未成年人為受益人結合信托條款實現“生前贈與+身后傳承”雙重功能
- 跨境贈與規劃:對涉及境外資產的贈與,提前辦理外匯登記在贈與書中明確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正如民法典立法專家所言:“法律不是要拆散家庭,而是要讓親情更純粹。”愿每個家庭都能在傳統與現代、情感與理性之間找到平衡點,讓壓歲錢真正成為代際傳承的紐帶,而非糾紛的導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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