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中央網信辦聚焦利用AI技術制作發布謠言、不實信息、從事網絡水軍活動等突出問題,在全國范圍部署為期3個月的“清朗·整治AI技術濫用”專項行動。
專項行動將重點整治七類突出問題。以下三類,與企業關心的黑公關問題密切相關——
利用AI從事網絡水軍活動的行為。具體包括利用AI技術“養號”,模擬真人批量注冊、運營社交賬號;利用AI內容農場或AI洗稿,批量生成發布低質同質化文案;使用AI群控軟件、社交機器人批量點贊跟帖評論,刷量控評,制造熱點話題上榜。
利用AI制作發布不實信息的行為。具體包括將無關圖文、視頻拼湊剪輯,生成虛實混雜、半真半假的信息;模糊修改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等要素,翻炒舊聞。
利用AI制作發布謠言的行為。具體包括無中生有、憑空捏造涉社會民生、突發事件等各類謠言信息;利用AI認知偏差生成的內容進行惡意引導等。
更值得關注的,是五一前,上海警方網安部門通報的一起利用AI造謠案。警方查明:王某某等3人成立工作室,控制500多個自媒體賬號,引導AI軟件自動生成并發布不實帖文30余萬條,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警方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將3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相關自媒體賬號被封禁。
據犯罪嫌疑人交代,他們的MCN有4個“大號”,500多個“小號”,“大號”可以添加“小號”作為子賬號,子賬號獲得的收益可以流轉到母賬號,每個月可以提現獲益(做新媒體的人和屢受AI黑公關傷害的PR,應該能猜出是誰家了)。
一直以來,打擊黑公關的難點之一在于罪名不夠用。將網信辦的通報和上海警方的通報結合起來看,未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很可能成為對黑公關組織者參與者定罪量刑的一項新的常用罪名。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設的。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這些行為,包括“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
有些“黑色幽默”的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以前主要適用于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如今,辦案機關靠一個“等”字,給黑公關組織者和參與者套上了新的枷鎖。
根據《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就算“情節嚴重”,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注冊賬號數累計達到2000個以上;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5個以上或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1000個以上;在網站上發布有關信息100條以上;向2000個以上用戶賬號發送有關信息;向群組成員數累計達到3000以上的通訊群組發送有關信息;利用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達到30000個以上的社交網絡,傳播有關信息;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
有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自然就有“幫信”罪。這個聽著就更耳熟了吧?以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幾乎都用在了打擊電信網絡詐騙上。
根據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據前述司法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為3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支付結算金額20萬元以上的;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5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
如果打前站的AI水軍黑公關,將被追究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刑事責任,那么他們的金主,將有可能被追究“幫信罪”的刑事責任。這也是新罪名可能帶來的新的變化。
根據刑法規定,“幫信罪”可以是單位犯罪,對單位處罰金刑,對單位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責任。
《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19年11月1日開始施行。
根據刑法規定,再結合上述司法解釋,2019年11月1日之后發生的涉及上述兩項罪名的犯罪行為,追訴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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