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修改和補充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2013年憲法若干條款的決議草案,2025年省級合并、縣級活動結束后,地方人民議會和人民委員會的職位不再選舉產生,而由上級任命。
據此,決議草案第二條規定:2025年實行行政單位設置、結束縣級行政單位運作后,完善機關組織結構時,不再舉行下列職位的選舉:人民議會主席、副主席、人民議會各委員會主任;改組后產生的行政單位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不選舉改組后成立的各省、直轄市國會代表團團長、副團長。
預計合并后,國會常務委員會和政府總理將任命省人民議會和省人民委員會的職位。照片:PV
這些職位由主管干事管理機關決定,具體為:國會常務委員會任命:人民議會主席、副主席,人民議會各委員會主任,改組后成立的各省、直轄市國會代表團團長、副團長。
省人民議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改組后產生的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委員;任命改組后產生的鄉級行政單位人民議會主席、副主席、人民議會各委員會主任、主席、副主席。
公社級人民議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安排產生的公社級行政單位的人民委員會成員。
在特殊情況下,允許任命非人民議會代表的人員擔任安排后組成的省、鄉兩級人民議會的領導職務。
關于修改、補充2013年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若干條款的決議第2條內容的詳情。
2013年憲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起草委員會對此解釋稱:“在組織結構發生如此巨大變化和波動的情況下,人民議會的剩余任期非常短,而改組后形成的行政單位的人民議會代表是從許多原行政單位中匯集而來的,因此很難認識和準確評估改組后人員的能力。”
同時,為了適應安排、派遣干部特別是縣級干部到省、鄉兩級新機關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現有人力資源,應在實施安排的單位適用人民委員會、人民議會領導人員的聘任機制,滿足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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