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在檢察官聯席會議上,對案件進行梳理分析。
手握白紙黑字的優先受償權,卻眼睜睜地看著抵押物要落入其他債權人的口袋;法院一紙終本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更是讓漫長的追債路陷入困局。眼看煮熟的鴨子就要飛了,申請執行人向檢察機關提出了監督申請。
日前,負責承辦此案的廣東省吳川市檢察院檢察官從一疊疊案件材料里,厘清了被法院忽略的關鍵點,通過推動執行法院依法商請首封法院移送處置權,保障了勝訴企業的合法權益,也為破解“執行難”提供了可復制的經驗。
1.申請監督
明明有財產可執行,卻裁定終本
2015年5月,某銀行吳川支行(下稱“吳川支行”)向法院起訴A公司,要求該公司償還貸款本金1949萬余元、利息18萬余元。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判決,判令A公司向吳川支行償還借款本金1949萬余元及利息;吳川支行對貸款擔保人李某的抵押物(9套房產和9塊土地)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他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后,吳川支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當月,因B公司也未能償還吳川支行的貸款,該銀行將B公司也起訴到了該法院,要求B公司償還貸款本金2449萬余元、利息24萬余元。巧的是,這筆貸款也是以李某作為擔保人,以其名下8套房產及8塊土地作為抵押物。法院同樣判決吳川支行對該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他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后,吳川支行也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2020年8月,在這兩起案件的執行過程中,法院分別輪候查封了案涉抵押物——李某名下的8套房產及8塊土地、9套房產及9塊土地。當月,某資產管理公司以其與吳川支行訂立了《債權轉讓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2023年10月,法院裁定變更某資產管理公司為上述兩起案件的申請執行人。次月,法院以經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對上述兩起案件作出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因不服法院以輪候查封、無可供執行財產為由,對上述兩起案件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某資產管理公司于2024年1月向吳川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2.調查核實
明明手握優先債權,卻輪候查封
受理該案后,承辦檢察官通過向法院調閱某資產管理公司申請執行案件的卷宗材料、聽取該公司意見、查詢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等方式,迅速展開審查調查和分析研判,發現案涉抵押物存在被多個法院查封的情況:2014年至2016年期間,案涉抵押物先后被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吳川市法院等查封。作為原首封法院的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在2019年查封期限屆滿時已對案涉抵押物自動解封。因此,第一輪候查封的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就變成了案涉抵押物的首封法院。但越秀區法院自首次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未就案涉抵押物發布拍賣公告或進入變賣程序。
承辦檢察官通過核實某資產管理公司提交的案件相關材料,以及從法院調取的抵押登記材料,發現只有某資產管理公司對案涉抵押物設立了抵押權,這就意味著,該公司是唯一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然而,該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被變更為申請執行人后,法院在未窮盡財產調查措施的情況下,便于同年11月25日、26日以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先后對該公司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兩起案件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明明對案涉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法院卻輪候查封,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顯然不妥。”承辦檢察官認為。
3.厘清問題
能否商請移送?能否進行終本?
經過全面深入的審查,承辦檢察官發現,要突破這兩起執行監督案件,首先要厘清兩個關鍵問題:
其一,本案能否商請移送?檢察官審查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第一條的規定,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而當事人申請監督的兩起案件完全符合這些條件,執行法院可以商請首封法院移送執行。
其二,本案能否進行終本?檢察官經審查認為,作為優先債權的執行法院,可以要求越秀區法院將查封的案涉抵押物移送執行,即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該法院以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明顯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1條第三項“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的規定。因此,在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前提下,法院未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不應當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此外,2021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下稱《意見》)第24條第三款規定,不得對輪候查封但享有優先權的財產未經法定程序商請首封法院移送處置權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該《意見》出臺的目的之一,就是從根本上解決長期困擾法院的“執行難”問題,法院對案涉抵押物商請移送執行正是落實《意見》精神的表現。
4.精準監督
推動法院恢復執行并商請移送
吳川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怠于履行職責,在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情況下未經調查,徑直以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為由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損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司法公信力。此外,執行活動還存在送達錯誤和未征求意見等程序性瑕疵,以及使用法律文書錯誤和歸檔材料錯誤等文書類瑕疵問題。
2024年4月,吳川市檢察院向法院制發檢察建議。檢察建議發出后,該院與法院多次就是否應商請首封法院移送執行、是否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等問題進行了充分溝通,并交換了意見。最終,檢法兩院達成共識。
2024年5月,法院書面回復吳川市檢察院:對檢察建議予以采納,已恢復對上述兩案的執行,并發函商請首封法院,即越秀區法院,將案涉抵押物移送執行。越秀區法院于同年10月25日依法將案涉抵押物的處置權移送該法院。
今年1月26日,法院通過網絡搖珠,選定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并于2月8日向稅務機關發出關于案涉抵押物的詢價函。目前,案涉抵押物已進入拍賣程序,資產處置已進入實質階段。
【普法小貼士】
終本執行:全稱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針對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財產暫時無法處置的案件,采取的一種暫時性結案方式。終本執行并不意味著徹底不執行,而是暫時中止當前的執行程序,待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再恢復執行。
商請移送: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當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與首封法院存在沖突時,優先債權法院可依法請求首封法院將查封財產移送給自己執行的一種程序。
優先受償權:是指法律賦予特定債權人的一種特權,使其能在債務清償過程中,優先于其他普通債權人得到清償。這種權利通常與債權人的債權存在特定的法律關系,如抵押、質押等。
輪候查封:是指對于其他法院已經查封的財產,執行法院依次按時間先后順序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或者在其他法院進行記載,排隊等候,待到查封依法解除后,排隊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化為正式查封的制度。
●檢察官說
在辦理民事執行監督案件過程中,檢察機關應重點圍繞被執行人有無可供執行財產、執行法院是否窮盡財產調查措施等問題,開展調查核實工作,特別是對被執行人已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處分情況要進一步核實,包括執行法院是否為優先債權執行法院,案涉財產是否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該查封財產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對于符合條件,但執行法院未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商請首封法院移送執行,就徑直以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為由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執行案件,應當依法予以監督。
本案是我院首次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第24條,為探索運用“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商請+首封法院移送”的處置權流轉機制提供了可復制的經驗。同時,本案既維護了勝訴企業合法權益,又推動了執行權制約機制的完善,為破解“執行難”提供了“新招式”。
(廣東省吳川市檢察院 陳志坤)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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