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消費者蘇先生(化名)遇到了一件煩心事,自己今年三月在上海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臺全新車,還沒提走車子就在店內被他人刮擦,因此要求汽車銷售公司更換新車并按照合同約定補償其損失,但遲遲得不到解決。
那么,未提新車在“4S”店被刮擦,消費者能要求更換新車嗎?做客本期《我來幫你忙》節目的嘉賓——上海市首席人民調解員、閔行區消費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專職調解員沈軼婷為大家講述了這起糾紛的調解過程和相關法律法規。
本期嘉賓
上海市首席人民調解員
閔行區消費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 專職調解員 沈軼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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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蘇先生介紹:所購車輛到店后,汽車銷售公司通知他支付全款并提車。但由于銷售方未及時提供車輛合格證、發票等憑證,因此車輛就一直停放在銷售公司車輛保存處,車輛的刮擦與自己沒有直接責任,因此要求銷售公司更換新車并進行適當補償。
而銷售公司則認為:消費者車輛已開具購車發票并取得新能源牌照額度,只是恰逢一些客觀因素未能及時交付,并且事故原因是其他車輛倒車失誤造成的,應由第三方負全部責任。
沈軼婷在節目中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同時依據《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交付汽車的同時交付以下隨車憑證和文件,并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相一致。
1.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2.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
3.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
4.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
5.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
6.產品保修、維修保養手冊;
7.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
根據雙方表述的時間節點來看,汽車銷售公司并未提供相關服務完成車輛的交付,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依據新《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三條規定: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并履行下列規定:向消費者交付隨車文件以及購車發票。同時生產者應當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不得出廠銷售,因此支持蘇先生要求更換新車的訴求。
最終在調解員的調解下,汽車銷售公司同意為蘇先生更換一臺全新的汽車,而蘇先生也表示不再追究銷售公司的其他賠償責任,這起糾紛得到了解決。
為你支招
市民:消費者在理發店充值,消費了一部分后,對店內服務不滿意要求退還卡里剩余金額,但店家說要按照已消費的原價來退款,消費者不同意,這種情況是按照原價退還,還是直接可以退卡里剩余金額?
沈軼婷:理發店銷售的預付費充值卡,消費者在充值后不希望繼續服務的,可以要求退還剩下的金額。即使已經使用了一部分,對于剩余的部分,消費者仍然有權要求退還。退卡可以參照辦卡時是否有簽訂相關協議,協議中對于退卡有無約定,有約定按照約定退款,如果辦卡協議中無約定退卡事宜,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依據“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約定”提供退卡服務。
消費者未使用金額的退還比例如何確定,關鍵看解除的原因在于消費者自身還是經營者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對應服務。如因經營者原因(閉店、經營主體發生變更、提供服務地點發生變更、提供服務內容發生變更等)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消費者有權主張在已經享受的折扣價或者優惠價基礎上計算服務價格,并要求經營者退還未使用的預付金額。
來源: 今日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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