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初,作為思想史研究“劍橋?qū)W派”代表性人物昆廷·斯金納(Quentin Skinner)出版了自己的新書,《作為“獨立自主”的自由:一種政治理想的形成與解體》(Liberty as Independence: The Making and Unmaking of a Political Ideal,劍橋大學出版社)。2025年3月20日,劍橋大學“政治思想史研究中心”特地組織了一場新書研討會,邀請斯金納對其新書的主題作了詳細介紹。
筆者因在劍橋大學訪學,參加了這次會議,現(xiàn)場聆聽了斯金納教授的演講,現(xiàn)征得斯金納教授的同意,發(fā)表他此次演講的中文版。
作為背景,這里先介紹一下斯金納教授這本新書的大致內(nèi)容。這本書主要探討了英語世界對自由概念的理解在18世紀末期發(fā)生的重大轉(zhuǎn)變。作者昆廷?斯金納認為,在此之前,人們普遍認為自由意味著不受專斷權(quán)力的支配,能夠自主行動,自由選擇生活方式。 然而,到了19世紀初,這種觀點被另一種觀點取代,即自由僅僅意味著不受約束。斯金納認為,這種轉(zhuǎn)變并非源于商業(yè)社會的興起,而是源于對民主的恐懼,因為美國和法國革命都以自由為旗幟,將自由定義為平等公民獨立自主生活的論斷,推動和合法化了革命。斯金納還追蹤和考察了作為“獨立自主”的自由在提出和討論時所處的語言和政治環(huán)境,以往的研究在這方面往往集中在少數(shù)知名作家和文本上,而斯金納拓展了研究范圍,不僅探討了霍布斯、洛克、休謨、邊沁和沃爾斯通克拉夫特等重要政治哲學家對自由概念的影響,還參考了小說、布道、報紙、議會辯論,以及大量的政治小冊子。最后,斯金納指出,作為“獨立自主”的自由的概念在現(xiàn)代社會中仍然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它提醒我們,自由可以被各種形式的依賴所破壞。
講座現(xiàn)場
昆廷·斯金納(Quentin Skinner)新著《作為“獨立自主”的自由:一種政治理想的形成與解體》( Liberty as Independence: The Making and Unmaking of a Political Ideal,劍橋大學出版社)
首先,我要衷心感謝大家在這樣一個美好的下午來到這里。還要特別感謝理查德?伯克(Richard Bourke,劍橋大學政治思想中心主任)組織這次研討會,并將其安排在我仍然是會員的學院舉行。這本書的目標非常簡單,就是對比分析兩種截然不同的關(guān)于“公民自由”的概念。一方面,我認為“自由就是不存在約束”是一種被普遍接受的觀點。如果你沒有受到約束或被阻止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動,那么你就是自由的。有些人堅持認為,這種約束必須是物理上的,必須是預防性的,但另一些人則認為,存在脅迫也意味著自由被剝奪,但無論如何,必須存在一種積極的干預力量影響到意志。
我將這種觀點與另一種曾經(jīng)被普遍接受的觀點進行對比,即“自由就是獨立自主”(liberty as independence)。那些贊成這種觀點的人并沒有否認,如果有人限制或阻止你做某事,那么在那一刻,你就失去了自由。但他們想說,如果我們想要理解公民自由或政治自由的概念,我們不應該關(guān)注這一點,因為還有一個邏輯上更優(yōu)先的問題,那就是有沒有人可以阻止你按照你的自主意志行事。也就是說,你是否處于一個受制于人的狀態(tài),依賴于他人的權(quán)力?
你可能會問,為什么這是最基本的問題,而不是僅僅談論有人阻止你做你想做的事的情況?答案是,如果你的生活中存在任何這樣的權(quán)力,那么你永遠無法自由行動。你的行為永遠不會是你自主意志的產(chǎn)物。它們可能是,但它們也永遠是得到允許的結(jié)果。正如羅馬法所表述的那樣,你的行動永遠是你的意志和一個本可以阻止你行動的人允許了你的行動的結(jié)果。因此,擁有自由,也就是說,擁有按照自主意志行動的能力,意味著不受任何其他人專斷權(quán)力(arbitrary will)的控制。但這并不意味著如果你依賴某人,他就一定會剝奪你的自由。那么,是什么剝奪了自由?我想在這本書中表達的全部要點,就是依賴于一種完全的專斷,依賴于一個對你擁有權(quán)力的人的獨斷意志(這種權(quán)力不受控制),正是這種不受控制構(gòu)成了剝奪自由的專斷性的本質(zhì)特征。這可以追溯到古典歷史學家。這就是李維在君主制下看到的奴役狀態(tài)。因此,主要的區(qū)別在于自由與奴役。
我在書中試圖展示一個長期的歷史圖景,但自1688年革命之后,人們聲稱,在《權(quán)利法案》和革命的推動下,建立在一種“獨立自主”的自由的基礎上的憲法應運而生。此后,這種主張成為輝格黨在18世紀大部分時間寡頭統(tǒng)治英國的基石。這就是我這本書所敘述的。
與僅僅是不受干涉相比,將自由視為“獨立自主”的觀點有一個特別的優(yōu)點,那就是,當涉及到制定法律時,如果法律要與公民的自由相協(xié)調(diào),那么公民必須擁有發(fā)言權(quán),通過代表的方式等,同意所制定的法律,因為如果他們沒有以某種方式表達同意,那么法律就會以一種專斷的形式與他們形成對峙。如果他們沒有同意這一點,而這又是他們必須做的事情,這就是一個人被完全專斷的權(quán)力剝奪自由的情況。因此,這種理論的優(yōu)勢似乎在于,它授權(quán),或者說要求采用某種形式的民主作為一種統(tǒng)治形式,如此便足以維護作為“獨立自主”的自由。
當然,在任何擁有特權(quán)權(quán)力的君主制下,這種主張都無法站得住腳。詹姆斯的觀點是,民主制度意味著多數(shù)人的統(tǒng)治,因此,即使在民主制度下,也不能保證你的意志會反映在法律中。(詹姆斯指詹姆斯·哈里斯教授(James Harris),英國圣安德魯斯大學哲學、人類學和電影研究學院院長 )我的意思是,這很明顯,他們也并非沒有看到這一點。問題是,他們能做些什么呢?
1688年革命的答案是《權(quán)利法案》,而法案最根本的內(nèi)容是13項要求。這是一份相當長的法案,但其中一些權(quán)利被認為是根本性的。當然,這里的 “根本性” 指的是它與古代憲法有關(guān),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它僅僅意味著在很長一段時間內(nèi),已經(jīng)被證明在公民社會行之有效,所以這使得它們成為根本性的。這并不意味著它們是自然權(quán)利。當然,這是一個完全不同的問題。但它們在某種意義上是根本性的,因為它們被認為是憲法良好運作的基礎。《權(quán)利法案》(Bill of Rights)規(guī)定了三項如此根本的權(quán)利,它們出現(xiàn)在法案末尾。順便說一句,人們總是告訴我們,英國人沒有憲法,但他們擁有這13項內(nèi)容。這是一份權(quán)利法案,它還規(guī)定這些權(quán)利不能被法律(statute)改變。因此,這是人民的意志,它被莊嚴地載入1689年的文件,并且仍然是生效的。這是他們所能做到的,而詹姆斯所指出的問題仍然存在。
盧梭提供了解決方案嗎?詹姆斯對此進行了精彩的闡述,但當然,他的語氣中帶有懷疑,這一點并不奇怪,因為很難理解盧梭是如何解決這個矛盾的。我的意志和多數(shù)人的意志存在著,它是我能夠理解為某種程度上是我的意志的東西。這種現(xiàn)象是如何發(fā)生的,是否會發(fā)生,這在盧梭的著作中并沒有得到明確的解釋。(詹姆斯認為盧梭提出了關(guān)鍵問題:“一個人如何能處于自由的狀態(tài),同時又被迫服從不是他自己意志的決策?” )而且情況更為糟糕,因為這不僅適用于你的行為,也適用于你的信念。這就是托克維爾在其著作《論美國的民主》的結(jié)尾處指出的精彩觀點。所以,確實存在一個問題,即兩種自由觀中,哪一種取代了另一種成為意識形態(tài)霸權(quán),哪一種更值得推崇。這種取代是道德上的進步還是倒退?我試圖論證的是,這是一種相當嚴重的道德倒退。
美國革命給這個國家?guī)砹司薮蟮耐纯啵浴盀樽杂啥鴳?zhàn)”為旗號,獲得了推動力和合法性。當宣布“為自由而戰(zhàn)”時,革命者提出了一項宣言,即《獨立宣言》,對我來說,這再重要不過了。這立刻就對擁有自由意味著”獨立自主“的理念構(gòu)成了挑戰(zhàn),因為革命是按照這種觀點發(fā)起并合法化的。順便說一句,情況更糟,事實上,10年后,法國政府再次以作為“獨立自主”的自由的理念為基礎,發(fā)動并合法化了一場革命。
普萊斯于1776年出版的《關(guān)于公民自由本質(zhì)的觀察》(On the Nature of Civil Liberty)中的觀點引發(fā)了強烈的反響,甚至可能激發(fā)了革命。這本書是在2月份出版的,并且在殖民地成為暢銷書,甚至可能推動了《獨立宣言》的發(fā)表。瓊斯的擔憂在18世紀社會普遍存在。(即威廉·瓊斯。他認為執(zhí)行機構(gòu)指揮下的軍隊保護著臣民,但為了獲得自由,他們應該擁有自我保護的權(quán)力,即獨立。)我看到約翰?羅伯遜(John Robertson,劍橋大學政治思想史教授)在這里,他比任何人都更深入地研究了這個問題,比任何人都做得更好。常備軍一直是公民自由的威脅,因此,使用常備軍鎮(zhèn)壓暴亂本身不僅是一種威脅,而且是一種剝奪自由的行為,因為它讓你面對一種非議會的力量。當然,你沒有投票支持它。它的形成源于——這也是激進派一直存在的焦慮——通過繞過議會的資金使用手段。因此,當然,人們對不斷上升的公共債務感到極大的道德和政治焦慮,這些債務將為軍隊提供資金,理由是需要防御國家免受海外敵人的攻擊等等,但它可以用來鎮(zhèn)壓自己的人民。“常備軍始終是自由的敵人”這一觀點是《權(quán)利法案》中的一個新增論點。我沒有看到在它出現(xiàn)在《權(quán)利法案》之前有任何地方提到過它,但它現(xiàn)在仍然存在。然后,弗萊徹(Thomas Fletcher)、特倫查德(John Trenchard),以及隨后特倫查德和戈登在 1720 年代著名的 “柏拉圖的信件” (Plato's letters)系列中,激進輝格派的觀點集中在這個問題上。
在1688年,“自由就是獨立自主”的觀念曾是一種占主導地位的意識形態(tài),1688年的事件就是為了將其確立為主導的意識形態(tài),而這一目標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但在這之后,在1789年之后,情況變得更糟。然后你會發(fā)現(xiàn),在1790年代,出現(xiàn)了一群人,他們說,“你知道,我們不像托利黨人一樣是神圣的教徒,但我們也不是激進分子,當然,我們強烈反對普萊斯和他所代表的一切。”剩下的就是早期的社會主義者,比如奧斯瓦爾德和斯賓塞,以及逐漸形成的馬克思主義思想。順便說一句,布魯諾?利奧波德(Bruno Leopold)最近出版的關(guān)于作為共和主義者的馬克思的新書很好地闡述了這種“獨立自主”的思想思想確實在延續(xù)的觀點。我應該簡單地說,在它不再是意識形態(tài)的霸權(quán)之前,至少從15世紀中期開始,它一直是主流的思想。
在我的“自由是獨立自主”這一觀點的闡述中,一些相對意外的人物出現(xiàn)在我的理論體系中。一個是約翰·洛克,另一個是埃德蒙·伯克。我認為在洛克的案例中,這一點往往并未得到強調(diào),但如果你看看“政府的職責”(出自《政府論》)第四段(Duties of Government)以及他對自然狀態(tài)的描述,可以看到他認為自由的條件是我們不需要依賴任何他人的意愿。洛克在這里的基本觀點是,作為自由人,你能夠根據(jù)自己的意愿處理行動和財產(chǎn)。正如洛克所說,自由就是做自己的主人,而不是被其他人支配。相反,處于他人專斷權(quán)力之下,就是奴隸的狀態(tài),這一點在他關(guān)于奴隸制的章節(jié)中有明確說明。因此,我認為洛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證人,他在18世紀后期的影響要比我認為的更為顯著。在更為流行的新史學寫作中,約翰·波科克(John Pocock)將一切歸因于共和派(Commonwealth men)。當然,關(guān)于這些問題,洛克和共和派并沒有什么區(qū)別。伯克的《反思法國大革命》開篇對其進行了對比,在思考英國憲法時,他提到的是安全的生活和被迫生活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專斷權(quán)力下之間的對比。伯克認為1688年的事件解決了這一問題。當然,批評者會說,他對1789年的回應非常保守,他并沒有真正考慮這個問題,因為他對國民議會的看法是,這所謂的自由其實是暴政,它只是自稱自由。
此外,奈爾提出了關(guān)于“作為獨立自主的自由”的強硬和溫和版本。(即Nail O’Flaherty,倫敦國王學院歐洲政治思想史高級講師。奈爾認為著名的宮廷輝格黨人里德?布朗寧在(Reed Browning)其著作《宮廷輝格黨的政治和憲政思想》(The Political and Constitutional Ideas of Court Whigs)中更好地捍衛(wèi)了自由就是“獨立自主”的理念。但這與行政部門擁有很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權(quán)是相容的。因此,布朗寧贊成1720年代所有投票中的一些緊急措施,包括沒收財產(chǎn),以及拒絕透露逮捕和拘禁主教阿特伯里及其同謀者。顯然,另一方面,像普萊斯和潘恩這樣的人物,只看到了非常有限的自由裁量權(quán)范圍,或者根本沒有。)是的,這一點我確實沒有處理得很好,我完全理解這一點。我的意思是,宮廷輝格黨是溫和的,我指的是他們愿意允許一定的專斷權(quán)力。當然與之相對,普萊斯認為專斷權(quán)力的存在就是暴政,盡管普萊斯并沒有明確表明自己是共和主義者,因為在那個時刻,為了避免叛國罪,他必須謹慎行事,但他實際上是共和主義者,我認為很難不認為他希望建立一個共和制度。《關(guān)于公民自由本質(zhì)的觀察》確有這樣的功能,并在當年2月引起了巨大的轟動。
另一個我也很受啟發(fā)的觀點,是奈爾提到的霍布斯主義觀點的某些吸引力。也就是說,自由僅僅是指不被阻止做某事,這種簡單的觀點可能對實際應用來說更為便捷。當然,霍布斯故意將這一點簡化,因為他試圖消除整個反君主主義的傳統(tǒng),這一傳統(tǒng)認為限制權(quán)力就是獨立,因此也是自我治理的體現(xiàn)。當然,人民自我治理的概念在霍布斯眼中是一種恐怖的存在。霍布斯認為,人類的狀態(tài)要求我們放棄所有自然權(quán)利,包括自衛(wèi)權(quán),并將這些權(quán)利交給一個代表我們行使權(quán)力的個體,這個人就是國家的執(zhí)行者。因此,自由,正如霍布斯所說,永遠意味著法律的離席。法律若不保持沉默,你就無法稱之為自由,也許你甚至無法決定什么是法律,這取決于政府的形式。這一點在自然法傳統(tǒng)中有所體現(xiàn)。
我認為從實踐的角度來看,佩利的觀點非常有道理。(奈爾提到,佩利認為政治理論的主要目標是為政治階層提供一種手段,讓他們在政治危機中決定支持哪一方。)但我想最后指出的是,佩利認為普萊斯犯了一個非常簡單的哲學錯誤,那就是他混淆了擁有自由和確保擁有自由這兩者。佩利告訴我們,擁有自由并不意味著你能永遠保持自由。普萊斯顯然認為,自由必須是有保障的自由,如果有專斷權(quán)力介入的可能性,那就不是自由。唯一能保持自由的方式,就是避免這種干涉。這就是所謂的兩種觀念的根本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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