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流浪狗該不該打死,看看這個新聞就知道答案了:
|近日,湖南益陽,網曝安化縣一女子推著嬰兒車在大街上被流浪狗攻擊咬傷右腿并打了13針,投訴到相關部門沒人管。
5月7日,被咬女子妹妹表示,現在姐姐在住院,花費了五六千元沒有人管,打了疫苗血清等藥物。當地派出所工作人員稱,為了大家的安全,狗已經被打死處理了。梅城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表示,領導非常重視這個事情,領導已經親自調度處理流浪狗。|
女子被流浪狗咬傷,“花費了五六千元沒有人管”——這什么精神?核心精神就是流浪狗的原主人沒站出來擔責,網上那么多同情流浪狗的狗孝子也沒出來擔責,愛狗明星們也沒出來一個買單。可見,流浪狗只要咬了人,是沒有人主動擔責的,你說要不要將流浪狗打死?
喜大普奔的是,“當地派出所工作人員稱,為了大家的安全,狗已經被打死處理了。”雖說是亡羊補牢,也比不打死狗要好。但問題是不能每次都等流浪狗咬了人再打死啊,那樣的話,社會管理的職能又在哪里?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又何以保障?
我查了下《益陽市中心城區養犬管理規定》(簡稱《養犬規定》),關于職能安排是非常清晰的,《養犬規定》第五條規定:“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犬只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理工作;根據公安機關的委托,負責養犬登記等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養犬導致的治安糾紛、治安案件的處理和狂犬捕殺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強制免疫監管、狂犬病疫情監測、防疫條件審查等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狂犬病預防知識教育、人患狂犬病的疫情監測與控制、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診治的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養狗管理分工是很清晰的,公安機關是捕殺流浪狗的職能部門,或許有網民要問了:公安機關負責“狂犬捕殺”,怎么就得出捕殺流浪狗了?我來剖析給你聽,狂犬不見得一定是“確診狂犬”,實際上正兒八經的狂犬并不多,實踐中捕殺狂犬是包括疑似狂犬的。故,《養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任何人發現狂犬或者疑似狂犬,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狂犬病的發病率雖說很低,但一旦發作,致死率近百分百。鑒于流浪狗的生存環境,其狂犬病的概率比普通家養的狗大得多,為了安全起見,對流浪狗捕殺是完全有正當性和合理性的。這個毋庸置疑。
在流浪狗問題上,我們不能每次都被動,等孩子尿撒到褲子上才想起來換尿布。對流浪狗就不能提前捕殺?圣母心和上帝視覺是拯救不了人民的。霹靂手段,方顯菩薩心腸。
非常欣慰的是:“當地派出所工作人員稱,為了大家的安全,狗已經被打死處理了。梅城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表示,領導非常重視這個事情,領導已經親自調度處理流浪狗。”領導重視了,相信后續清理流浪狗會有一個很好的結局。但這種好結局是以血與淚的教訓換來的。
今天杭州靈隱寺抓捕流浪狗的新聞上了熱搜:
|5月6日,浙江杭州,網友記錄靈隱寺內城管抓捕流浪狗畫面,因流浪狗可憐神態引網友同情,紛紛發聲詢問:流浪狗被抓捕后會如何處置。|
俺就納悶了:既然你們那么有同情心,那么愛狗,為什么不去領養流浪狗?發聲的愛狗人士那么多,每人領養一條,還愁流浪狗沒地方安排?全天下的流浪狗都不用再流浪了。憤慨之下,俺發了一個帖子:
流浪狗為什么要處理,要清理,要捕殺,核心的問題是歷史上任何一起流浪狗咬人事件,從來沒有一個愛狗人士站出來負責,包括不牽繩狗傷人,從來沒一個狗主人主動站出來負責傷人的賠償事宜,你說不打死流浪狗,不打死不牽繩狗,能咋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流浪狗在你的管理區域發生傷人事件,你就涉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到時候就得承擔狗傷人的賠償責任。包括不牽繩狗,狗真的傷人了,狗主人立馬就原地消失,杳無音訊,查不到狗主人,你又得擔責了。冤不冤?沒辦法,法律就是這么規定的,這就叫主體責任。
兩害相權取其輕,為了避免大禍,只能將流浪狗打死。打死狗頂多被愛狗人士罵罵,不打死狗,你可能面臨巨額賠償。至于說打死不牽繩狗,只要狗主人不在狗身邊,狗主人就失去賠償主張的事實依據,更沒有法律依據,畢竟法律和所在城市的養犬管理條例都要求遛狗牽狗繩的,他沒牽狗繩,那就是不法行為。對不法行為,法律是無法給予其保護的。
至于有噴子問:你家孩子在公共場所也沒牽繩,我是不是也可以打死他?這樣的問題我只能無視,或者說此問太無敵了,我拒絕回答。
歷史上已經太多太多血淋淋的的狗傷人(甚至咬死人)的事件了,我希望、我呼吁各地要以鐵與血的意志,排除萬難,勇往直前,全面、徹底、干凈地消滅(捕殺)流浪狗和不牽繩狗,這項工作必須做起來,且提前做起來,而不是每次都亡羊補牢。與其亡羊補牢,不如未雨綢繆,養狗問題,麻痹不得,慫不得。
最后要罵一句:任何遺棄狗和不牽狗繩的狗主人,你TMD狗都不如,你們這些厚顏無恥的王八蛋,早死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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