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中】商丘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商丘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改善商丘市聲環境質量,加強源頭管控,營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15190-2014)等要求,市生態環境局起草了《商丘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一、征求意見起止時間:
2025年5月6日至5月21日。
二、提出意見建議的方式:
1.登錄商丘市政府網“意見征集”(http://www.shangqiu.gov.cn/hd/yjzj)欄目瀏覽相關正在征集意見的內容并在頁面底部提交意見建議。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商丘市生態環境局403房間(郵政編碼476000)。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修改意見和建議發送至電子郵箱sqshbjdqb@163.com。
聯系人:陳慧聰 0370-3289920
附件:1.關于《商丘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2.《商丘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征求意見稿)
商丘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5月6日
附件1
關于《商丘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方案》起草背景
噪聲是衡量城市環境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也是城市居民比較敏感的環境要素之一。城市聲環境功能區劃是在分析城市環境噪聲污染特點、發展趨勢以及城市環境管理要求等基礎上,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對功能區的劃分和規劃用地的主導功能,確定城市范圍內《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適用區域劃分及其執行標準。編制城市聲環境功能區劃方案,對于加強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強化噪聲源監督管理和環境執法、改善聲環境質量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商丘市現行的聲功能區劃分方案是商丘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發布的《商丘市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近年來,隨著商丘市經濟的發展、城市規劃的調整,城市路網快速擴張,部分區域的城市規劃功能、實際用地現狀與2019年相比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現行的聲環境功能區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環境噪聲管理需求。根據《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15190-2014)的要求,原則上每5年要對聲環境功能區劃進行調整,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管理要求,以現狀用地性質為基礎,結合我市國土空間規劃,開展了商丘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工作。經現場勘察和專家論證,最終確定本次劃定的商丘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
二、《方案》主要內容
《方案》根據我市國土空間規劃劃定的城區范圍,總面積411.12平方公里;依據《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15190-2014)有關規定,劃分為1類、2類、3類和4類聲環境功能區。其中,1類聲環境功能區10個片區,面積為22.93平方公里,占整個規劃功能區面積的5.58%;2類聲環境功能區17個片區,面積為329.15平方公里,占整個規劃功能區面積的80.06%;3類聲環境功能區9個片區,面積為59.04平方公里,占整個規劃功能區面積的14.36%。并依據有關規定,對各聲環境功能區的范圍邊界、面積、管理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
本次區劃方案相比原方案(2019年版)有以下調整。一是擴大區劃范圍。區劃面積由182.29平方公里擴展至411.12平方公里。二是調整1類聲環境功能區。1類功能區由原有6塊區域調整為10塊區域,面積由11.46平方公里擴展至22.93平方公里。三是調整2類聲環境功能區。2類功能區由原有9塊區域調整為17塊區域,面積由122.42平方公里擴展至329.15平方公里。四是調整3類聲環境功能區。3類功能區由原有6塊區域調整為9塊區域,面積由41.53平方公里擴展至59.04平方公里。五是調整4類聲環境功能區。結合城市道路規劃建設情況,對原有4類聲環境功能區進行了補充完善。
附件2
商丘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改善商丘市聲環境質量,加強源頭管控,營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15190-2014)等要求,結合區域發展現狀,制定了《商丘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
一、區劃范圍
本次聲環境功能區劃以《商丘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為依據,同時結合中心城區土地利用情況,確定本次區劃的范圍為商丘市中心城區,規劃面積411.12平方公里。四至邊界:東至東外環路、南至城南大道、西至商南高速、北至北外環路。
二、區劃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3.《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
4.《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15190-2014);
5.《河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河南省2025年噪聲污染防治工作要點>的通知》(豫環委辦〔2025〕3號);
6.《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
7.《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
8.《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
9.《商丘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
10.《商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清單的通知》(商政辦〔2022〕34號);
11.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234號)。
三、劃分原則
1.便于城市噪聲管理和促進噪聲治理,有效控制噪聲污染程度和范圍,改善聲環境質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場所的安靜。
2.以城市規劃為指導,按區域規劃用地的主導功能,并結合城市規劃用地現狀的主導功能作為聲環境功能區調整劃分的依據。
3.在不違背區域主導功能的前提下,局部服從整體,宜粗不宜細,宜大不宜小,宜連不宜斷,單塊聲環境功能區面積原則上不小于0.5平方公里。
4.除交通干線兩側區分邊界線,其余功能區相鄰的邊界線利用客觀環境自然邊界線(如:道路、河流、行政區邊界及建筑圍墻等)作為區域邊界,避免邊界之間的模糊概念。
5.有利于城市規劃的實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區劃科學合理,促進環境、經濟、社會協調一致發展。
6.根據城市規模和用地變化情況,聲環境功能區劃可適時調整,原則上不超過5年調整一次。
四、適用標準
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的規定,各類聲功能區環境噪聲限值及適用區域見下表。
五、區劃方案
(一)區劃內容
本次共劃分了1類聲環境功能區10個片區,2類聲環境功能區17個片區,3類聲環境功能區9個片區,未劃分0類聲環境功能區。
其中,1類聲環境功能區面積為22.93平方公里,占整個規劃功能區面積的5.58%;2類聲環境功能區面積為329.15平方公里,占整個規劃功能區面積的80.06%;3類聲環境功能區面積為59.04平方公里,占整個規劃功能區面積的14.36%。從商丘市實際情況考慮,暫不劃分0類聲環境功能區。
(二)區劃調整
本次區劃方案相比原方案(2019年版)有以下調整:
一是擴大區劃范圍。區劃面積由182.29平方公里擴展至411.12平方公里。
二是調整1類聲環境功能區。1類功能區由原有6塊區域調整為10塊區域,面積由11.46平方公里擴展至22.93平方公里。
三是調整2類聲環境功能區。2類功能區由原有9塊區域調整為17塊區域,面積由122.42平方公里擴展至329.15平方公里。
四是調整3類聲環境功能區。3類功能區由原有6塊區域調整為9塊區域,面積由41.53平方公里擴展至59.04平方公里。
五是調整4類聲環境功能區。結合城市道路規劃建設情況,對原有4類聲環境功能區進行了補充完善。
(三)具體調整內容
本次聲環境功能區劃較現行聲環境功能區劃(2019版)各功能區具體調整情況見下表。
1.新增區域
本次區劃涉及功能區新增區域共29塊。其中,新增1類功能區1塊,新增2類功能區18塊,新增3類功能區10塊。
2.降級區域
本次區劃涉及功能區降級區域共9塊。其中,1類區降級為2類區2塊,2類區降級為3類區7塊。
3.升級區域
本次區劃涉及功能區升級區域共14塊。其中,2類區升級為1類區9塊,3類區降級為2類區4塊,4b類區升級為2類區1塊。
(四)區劃結果
1.1至3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結果
1至3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結果編號、面積及區域范圍詳見下表。
2.4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結果
4類聲環境功能區為道路兩側一定范圍內區域,具體見下表。
六、區劃說明
(一)鄉村區域聲環境功能的確定,按《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的規定執行。
(二)交通干線建設規劃未實施前按照當前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管理,規劃實施后實時調整為4類區。
(三)將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邊界線外一定距離內的區域劃分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確定方法如下:
1.高速公路。
(1)相鄰區域為1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55m;
(2)相鄰區域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40m;
(3)相鄰區域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25m。
2.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
(1)相鄰區域為1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50m;
(2)相鄰區域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35m;
(3)相鄰區域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20m。
3.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邊界線外,以上距離內存在臨街建筑物的,當臨街建筑高于三層樓房以上(含三層)時,將臨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線一側至交通干線邊界線的區域定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
(四)將鐵路干線邊界線外一定距離以內的區域劃分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確定方法如下:
(1)相鄰區域為1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55m;
(2)相鄰區域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40m;
(3)相鄰區域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25m。
(五)交通干線邊界線為各級市政道路與人行道的交界線無人行道的高架道路邊界為高架道路地面投影邊界,高速路的邊界指路基邊界,鐵路邊界為鐵路交通用地邊界線。
(六)4a類和4b類重疊區域劃分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
七、實施管理
(一)商丘市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聲環境質量負責,應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聲環境質量。
(二)商丘市生態環境局對本行政區域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清單的通知》(商政辦〔2022〕34號)的相關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三)商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修改國土空間規劃和交通運輸等相關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充分考慮區域開發、改造和建設項目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設布局,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四)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
(五)本方案未盡事宜,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條款執行。
(六)本方案由商丘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七)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八)根據城市規模和用地變化情況,劃分結果可由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根據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原則上不超過5年調整一次,并上報市政府審批。
附件:
1.商丘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圖(2025年版)
2.商丘市聲環境功能區劃交通干線圖(2025年版)
3.商丘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區圖(2025年版)
來源:商丘市政府網
編輯:趙婉
審核:揚帆 江瀅
終審:江傳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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