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經濟廣播電臺報道,濟南市民鄭先生于2017年為孩子投保了中匯人壽(原天安人壽)“天安人壽健康源終身重大疾病保險”,保額40萬元,每年繳保費4000余元。
2018年,當時4歲的兒子就醫后確診1型糖尿病,并持續接受胰島素治療180天以上。
今年3月份,鄭先生向中匯人壽濟南營業本部提出理賠申請,要求支付重大疾病保險金40萬元。
中匯人壽以“病情未達合同約定標準”為由拒賠40萬元保額。
根據中匯人壽3月27日出具《理賠決定通知書》,“天安人壽健康源終身重大疾病保險”保險條款,1型糖尿病的賠付除需滿足持續性接受外源性胰島素注射治療180天以上外,還需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1) 因嚴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臟起搏器;
2) 因壞疽自跖趾關節或以上切除了一趾或多趾。
因此,中匯人壽拒絕償付。
鄭先生觀點:
1、鄭先生表示,心臟起搏器植入、趾關節切除等并發癥常見于中老年患者,大多數兒童患者短期內不會出現這些并發癥。
2、鄭先生質疑,“該重疾險的條款違背了診療常規,可以說變相免除了保險公司應盡的賠付責任。”
3、而且,該特別條款雖然列在保險合同中,但未進行顯著提示和明確說明。購買保險時,中匯人壽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也沒有口頭告知,鄭先生認為這屬于“條款陷阱”,違背保險法相關規定。
中匯人壽觀點:
記者聯系了中匯人壽山東分公司客戶服務部。當被問及鄭先生的拒賠情況時,客服人員孟女士表示無法解釋,也無法提供理賠部門電話,稱公司內部使用短號,無法直接轉接或提供完整號碼,但承諾會將問題轉辦。
這又是一起因為對于疾病理解不一導致的糾紛。按照消費者觀點,既然醫院診斷是“1型糖尿病”,保險公司就應該理賠。而保險公司的理賠條款中,對于“1型糖尿病”有自己的理解,并且附加了要求。
今年3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份判決書,同樣也是4歲兒童患上了“1型糖尿病”,這次是平安人壽濟寧支公司。拒賠理由大同小異:
案涉《平安附加愛滿分19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條款》中1型糖尿病須在附加險合同保險期間內,滿足下列至少1個條件;
(1)已出現增殖性視網膜病變;
(2)須植入心臟起搏器治療心臟病;
(3)因壞疽需切除至少一個腳趾。
平安人壽認為,該約定對于1型糖尿病的定義并不違反通行的疾病診斷標準,其所附加的嚴重1型糖尿病的理賠條件內容是清晰明確的,不存在爭議或引起歧義,也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一審和二審法院都認為: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公司擬定醫療保險產品條款,應當尊重被保險人接受合理醫療服務的權利,不得在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或者違背一般醫學標準的要求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的疾病診斷標準應當符合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并考慮到醫療技術條件發展的趨勢。健康保險合同生效后,被保險人根據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被確診疾病的,保險公司不得以該診斷標準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因此,《平安附加愛滿分19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條款》額外增加的3個條件并不符合醫學上通常的1型糖尿病定義,將理賠范圍嚴格限定為糖尿病的某種特定罕見病癥以及增加對糖尿病治療方式的限制,實質上將絕大部分1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重疾險保障范圍之外,與現行的“1型糖尿病”的醫學診斷標準相悖。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該條款屬于不合理條款。
其次,該釋義的附加條款也不符合普通一般人對該疾病的認知,其附加的條件又從實質上影響了投保人可能獲賠的保險權益。
第三,投保人投保重疾險的預期,就在于被確診重疾后,能夠得到保險理賠款用于治病救人。如果被確認為1型糖尿病后不進行合理治療,對于沒有經濟能力的家庭,其很可能要等待嚴重病癥到來后,再進行理賠,這不符合保險投保的初衷,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因此,法院支持了投保人的訴求,要求平安人壽濟寧支公司一次性向劉某支付保險金75萬元。
雖然叫“愛滿分”,不過看來平安人壽做的事情還不夠“滿分”。
在法庭上,平安人壽委托的律師稱,商業保險并非公益性保險,其以營利為目的,從商業發展的角度,如果不對各項疾病進行規范限定,全部列進可保范圍,都可以賠的話,某某公司會面臨巨虧,將難以維系,損害的是廣大被保險人的權益。從產品定價角度看,健康險會貴到普通人都買不起,從而會導致健康險難以發展。
我國是糖尿病大國,患者人數或超1.8億,糖尿病在我國是很普遍、常見、基礎的疾病并非患有糖尿病就是重大疾病,也并非患有1型糖尿病就是重大疾病,只有嚴重的1型糖尿病才是重大疾病的承保范圍。故案涉保險將出現糖尿病三種并發癥之一作為重大疾病的標準,合情、合理、合法。
不過,律師這番慷慨陳詞沒有被法院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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