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陸瑤
被告:趙輝
相關案外人:
程峰,陸瑤配偶
吳昊、孫磊,共同出借人
甲公司,融資服務方
原房主:丁偉及其子女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陸瑤訴請:
判令趙輝返還購房款1459679 元;
判令趙輝支付利息(2015 年 9 月 25 日 - 2023 年 5 月 20 日利息 495438 元;2023 年 5 月 21 日起,以 1459679 元為基數,按年利率 3.85% 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
趙輝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理由:2012 年,趙輝與丁偉簽訂一號房屋買賣合同并過戶。2015 年 1 月,程峰、吳昊、孫磊共同出借 70 萬元給趙輝,趙輝以一號房屋抵押。借款到期后趙輝未還款,陸瑤替其償還吳昊、孫磊的本息,并與趙輝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中介費、代還銀行貸款等共計 143.54 萬元,房屋過戶至陸瑤名下。后因趙輝與原房主存在糾紛,房屋買賣合同被法院認定無效,房屋已轉回丁偉子女名下,趙輝拒不返還購房款,故訴至法院。
(三)被告答辯
趙輝辯稱:
陸瑤非借款合同主體,不具備原告資格,其主張的購房款與事實不符;
第一筆70 萬元借款實際到手 675500 元,已部分還款,應按實際借款計算本息;
第二筆52 萬元借款未收到,陸瑤無權主張;
中介費、融資費用系陸瑤自行委托,且合同無效,不應由其承擔;
房屋貸款相關問題應由原房主或銀行解決,陸瑤應向原房主主張不當得利,而非向其索賠。
(四)法院認定事實
合同簽訂與效力:2015 年 10 月 13 日,程峰代趙輝與陸瑤簽訂一號房屋買賣合同,后該合同及趙輝與丁偉的合同均被法院判決無效,房屋已過戶回丁偉子女名下。
購房款構成:
借款本金:陸瑤主張由程峰對趙輝的債權轉化,含67.55 萬元(吳昊轉款)及 52 萬元(代還房貸);
利息:按約定利率計算兩筆借款利息;
其他費用:中介費10 萬元、代付融資費用 152699 元。
還款爭議:趙輝主張已向程峰轉賬3 筆還款,另稱有 4 筆現金存款還款但無證據;陸瑤稱 3 筆轉賬為咨詢服務費。
資金合法性:趙輝主張程峰借款來源非法,但陸瑤解釋為自有資金,且法院認定借貸關系有效。
二、爭議焦點
陸瑤是否具備原告主體資格,能否主張購房款返還?
購房款的具體金額應如何認定?
趙輝是否應支付利息,若支付,計算標準和起算時間如何確定?
三、案件分析
(一)原告主體資格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陸瑤雖非借款合同當事人,但通過債權轉讓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實際支付購房款并取得房屋,且合同無效后其權益受損,故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二)購房款金額核算
借款本息轉化部分:吳昊出借的67.55 萬元及程峰代還的 52 萬元,經協議約定轉化為購房款,符合《民法典》關于合同約定及債權債務處理的相關精神,法院予以認可;趙輝已還款按先息后本抵扣,核算后剩余本金及利息合計 665899.59 元。
其他費用認定:中介費及融資費用因陸瑤無法證明系受趙輝委托支付,且無有效憑證,不符合《民法典》中關于費用承擔需有明確約定或法定依據的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三)利息損失判定
合同因雙方惡意串通無效,依據《民法典》關于過錯責任的規定,雙方均有過錯。法院根據公平原則,以認定的購房款1189299.59 元為基數,自陸瑤起訴之日(2023 年 6 月 9 日)起,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等規定,判決:
趙輝返還陸瑤購房款1189299.59 元,并以該金額為基數,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自 2023 年 6 月 9 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駁回陸瑤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合同效力風險:簽訂房屋買賣等合同時,應核查交易背景及合同合法性,避免因惡意串通、無權處分等導致合同無效,造成財產損失。《民法典》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更為全面,需嚴格遵循。
證據留存重要性:涉及款項支付、委托事項等,應保留轉賬記錄、書面協議、授權文件等證據,以證明權利主張。這與《民法典》中關于舉證責任的規定相契合。
主體資格審查:債權債務關系中,明確合同主體及權利義務,避免因主體不適格導致維權困難。《民法典》對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界定。
過錯責任承擔:合同無效時,雙方過錯將影響損失分擔,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降低法律風險。《民法典》強調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秉持誠信,恪守承諾。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