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明
被告:張偉、趙剛
人物關系:張偉與趙剛為舅甥關系,李明與張偉存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李明訴請:
確認2017 年 3 月 29 日與張偉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
判令張偉、趙剛共同返還購房款53 萬元。
事實理由:2017 年 3 月 29 日,李明從張偉處購得位于北京市某區某鎮某村北出口右側的一號房屋(兩層樓房,南往北第二排第二單元) 。張偉以趙剛受委托人身份簽訂合同,李明支付 53 萬元購房款并收到收據。2022 年 6 月 6 日,某鎮人民政府認定該房屋為違法建設,下達《強制拆除決定書》,要求限期拆除 。2023 年 5 月 20 日,房屋被強制拆除。購房時張偉稱房屋合法且負責辦證,合同也約定政府拆除由賣方擔責賠償,故訴請退款賠償。
(三)被告答辯
張偉辯稱:不同意訴求。已交房給李明,購房款雖由自己收取,但房屋非自己拆除,與己無關,合同效力由法院判定。
趙剛辯稱:不同意訴求。不認識李明,房屋非自己所有,也未委托賣房,委托書上的簽字和手印均非本人所為。
(四)法院認定事實
李明提供與張偉簽訂的購房合同、收據及趙剛與張偉的委托書,證明房屋買賣關系。
購房合同約定張偉負責辦理土地使用證,未辦證前房屋被拆除由其承擔全部責任,李明支付53 萬元購房款 。
委托書顯示趙剛委托張偉辦理一號房屋過戶,產權歸李明,賠償款也歸李明。
經鑒定,委托書上“趙剛” 簽名非本人筆跡,趙剛支付鑒定費 6440 元 。
趙剛否認房屋歸其所有,也未委托張偉賣房;李明稱合同在洗車店簽訂,當場現金支付。
一號房屋已被政府強制拆除。
二、爭議焦點
李明與張偉簽訂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
張偉、趙剛是否應共同返還李明53 萬元購房款?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一號房屋被行政機關認定為違法建設并拆除,表明其建設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李明與張偉簽訂的購房合同涉及違法建設交易,違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因此合同無效。
(二)購房款返還責任判定
張偉的責任:合同無效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張偉收取李明53 萬元購房款,應予以返還。同時,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李明未充分核實房屋合法性,張偉明知違法仍售房,需根據過錯程度及房屋使用情況,酌定張偉返還購房款的具體數額。
趙剛的責任:鑒定證實委托書非趙剛本人簽署,且無證據證明房屋歸趙剛所有或其參與售房、收取款項,所以趙剛無需承擔返還購房款的責任。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判決:
李明與張偉于2017 年 3 月 29 日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
張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李明購房款41 萬元;
駁回李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謹慎對待農村房屋交易:農村房屋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等特殊規定,交易前需核查房屋合法性、產權歸屬及相關審批手續,避免購買違法建設房屋,防止財產損失。
明確合同主體與權責:簽訂合同時,確保合同主體真實、合法,委托代理需有合法有效的授權。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尤其是涉及產權辦理、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避免模糊不清引發糾紛。
重視證據留存與核實:交易過程中,妥善保存合同、收據、溝通記錄等證據。對重要文件,如委托書等,可通過鑒定等方式核實真實性,為維權提供有力支撐。
遵守法律法規底線:無論是賣方還是買方,都應遵守法律法規,切勿進行違法違規交易。否則不僅合同無效,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