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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遠
被告:王正、李琴(夫妻關系)
原告與被告關系:王遠系王正、李琴之子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王遠訴請:
判令王遠與王正、李琴于2024 年 6 月 6 日簽訂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判令位于北京市懷柔區× 鎮 × 村 × 號的一號房屋(北房六間、廂房六間)歸王遠所有。
事實理由:王正、李琴為夫妻,王遠是二人之子,三人皆為北京市懷柔區× 鎮 × 村農民。2024 年 6 月 6 日,雙方簽訂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王正、李琴將一號房屋賣給王遠,價款 30000 元。王遠已支付價款,王正、李琴也交付了房屋。王遠認為自己作為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應屬有效,為確認房屋權屬,特訴至法院。
(三)被告答辯
王正、李琴辯稱:認可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但認為當初約定的30000 元購房款過低,要求王遠再支付 100000 元。
(四)法院認定事實
王正與李琴為夫妻,王遠是其婚生子。
2024 年 6 月 6 日,王正、李琴(甲方,賣方)與王遠(乙方,買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位于北京市懷柔區 × 鎮 × 村的房屋及院落出售給王遠,價款 30000 元,王遠于合同生效時一次性付清,甲方對北房東數二間享有居住權,甲方應在付款當日交房,中證人武某、馬某簽字。
合同簽訂后,王遠通過銀行轉賬向王正支付購房款。
案涉房屋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宅基地使用權人為王正,房屋面積267 平方米,院內建有北房六間。
王遠為懷柔區× 鎮 ×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
二、爭議焦點
王遠與王正、李琴簽訂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一號房屋(北房六間、廂房六間)能否歸王遠所有?
王正、李琴要求增加購房款的主張是否合理?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認定
根據法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緊密相連。王遠作為懷柔區× 鎮 ×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備購買本村房屋的資格。且合同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未損害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因此合同中關于北房六間出售的內容有效。但廂房未經行政機關依法審批,其出售內容不受法律支持。
(二)房屋權屬判定
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本案中,訴爭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尚未辦理變更登記,王遠僅依據合同主張房屋所有權及宅院地使用權,缺乏法律依據,無法得到支持。不過,在完成登記前,王遠可依據合同對房屋及宅院合理占有、使用,并享有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三)購房款變更分析
購房款30000 元是王正、李琴與王遠協商一致的結果,在無合法理由和雙方重新約定的情況下,王正、李琴單方面要求增加購房款,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法院不予采納。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判決:
確認王遠與王正、李琴于2024 年 6 月 6 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王正、李琴將北京市懷柔區 × 鎮 × 村 × 號房屋中正房六間出售給王遠部分的內容有效;
駁回王遠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農村房屋交易需合規:農村房屋買賣受嚴格法律限制,交易雙方須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房屋及宅基地相關建設需合法合規,避免因違反規定導致合同無效或權屬糾紛。
合同約定要明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明確價款、交付時間、權屬變更等關鍵條款,避免后續因約定不明產生爭議。一旦達成合意,非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合同內容。
物權變更需登記: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僅簽訂合同不能直接取得物權,及時完成登記是保障權益的關鍵。
家庭成員交易需謹慎:即便家庭成員間進行房屋買賣,也要遵循法律規定和市場規則,簽訂規范合同,避免因親情關系忽視法律風險,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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