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時報
老人幫忙照看外孫女多年
女兒女婿離婚后
老人索要“帶孫費”39萬元
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小靜與小黃戀愛結婚后,分別于2002年、2010年生育二女。期間,小靜母親老劉與女兒、女婿共同生活,負責照顧孩子。
2019年,小靜、小黃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約定兩個孩子均由小黃撫養,小靜不支付撫養費。然而,為了方便孩子讀書,二人離婚后,小女兒一段時間隨小靜生活,一段時間隨小黃生活。在小女兒跟隨小靜生活期間,小黃給付了生活、教育等費用共計4萬余元。
2024年,老劉以無因管理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小黃、小靜支付2002年至2022年期間照料兩名孫女的勞務費39萬余元。
法院審理
湖北利川法院經審理認為,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者提供服務的行為,而家庭互助不適用無因管理。
在本案中,老劉作為外婆,在女兒和女婿仍具備撫養能力時,雖沒有法定撫養義務,但其照顧外孫女的行為是基于血脈親緣關系而形成的幫扶,承載著情感寄托和責任傳承,是“有因”而非“無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老劉對女兒、女婿的幫助行為,屬家庭成員之間基于自然親情而產生的代際間的互相幫助、扶持,有利于家庭文明建設,符合法律規定,為社會倫理所認可,與公序良俗相符合,亦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如果將長輩對晚輩的日常照顧簡單歸于勞務交易,家庭成員的關系割裂化、契約化、機械化,既違背公序良俗,又有悖于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
據此,依法駁回原告老劉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院是否支持“帶孫費”不能一概而論,如果雙方事先約定了勞務補償金,或者父母具備撫養能力而長期不履行撫養義務等情況,法院會視具體情況對“帶孫費”作出一定支持。
法律并非萬能解藥,親情需要雙向滋養。如今年輕人生活壓力大,每天忙碌奔波,老人幫忙照顧小孩比較普遍。代際互助雖是家庭傳統倫理,但老人照顧孩子、整理家務、采購日用品等,確實承受著不小的負擔。老人出于對子女的愛,愿意犧牲時間與自由,子女理應體恤和感恩,積極分擔家庭任務,多關心老人。
來源:湖北高院、利川市人民法院、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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