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島一起案例因法院提出“行人安全距離”這一概念引發網友關注。
案件發生在2024年,女子劉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劉某在前面邊走邊接電話,期間突然轉身往回走,與迎面而來的王某撞在了一起,劉某當場倒地,后經檢查,劉某右股骨脛創傷性骨折,二人就賠償金無法達成一致訴至法院,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委托鑒定機構對劉某的傷情進行了鑒定,結果為十級傷殘。
劉某請求法院判令王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88000多元。法官調取了當天小區門口的監控記錄,經分析認為,劉某雖然受傷,但是在前方無突發情況的狀態下突然轉身往回走,對于事故的發生存在較大的過錯,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系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后經法官多次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王某賠償劉某人民幣7萬元,案件圓滿化解在此。
法院觀點是否合理?對此,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 表示,本案為調解結案,是涉案雙方自愿一致協商達成的結果,并非法院作出民事判決,也即是說,7萬的賠償數額非依據法律條文規定作出,只是當事人個人意愿的體現。而從法律上說,目前法律上并無對于行人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這一規定,僅《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關于機動車應保持安全距離的規定。但是,機動車與行人之間危險性不同并無可比性,若直接參照機動車規定,顯然與大眾認識相違背,且安全距離應為多遠?是否應隨著行人速度增加而增加?都只能依據法官自由裁量權判斷,可能會導致司法判決的隨意性,因此,法院觀點并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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