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時代,“撈女”這個詞并不陌生,她們企圖利用不正當手段從他人身上獲取錢財。其中,誣告男人強奸便是她們自認為“屢試不爽”的斂財套路之一。在內地,個別“撈女”利用某些司法實踐中對女性陳述的側重,將誣告強奸當成了謀取私利的工具,看似一告一個準。然而,當她們將這套把戲搬到澳門時,卻發現一切都行不通了。
內地個別“撈女”的誣告手段可謂層出不窮。有的“撈女”在與男方交往過程中,故意制造曖昧場景,待男方按捺不住與之發生關系后,便以男方違背自己意愿為由報警,指控男方強奸。還有一些“撈女”與男方達成某種利益交易的口頭協議,一旦男方事后未滿足其金錢或物質需求,就反手誣告強奸,妄圖通過法律手段迫使男方就范。在部分內地的司法實踐中,由于強奸罪取證困難,有時會過于側重女方的口供。只要女方一口咬定被強奸,即便證據鏈并不完整,男方也可能陷入極大的麻煩之中,被刑事拘留、批捕,名譽掃地,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處罰,這也讓“撈女”們看到了“商機”,讓這種誣告行為愈發猖獗。
但澳門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卻讓“撈女”們的美夢徹底破碎。澳門司法機關有著一套嚴謹的案件調查流程和證據認定體系,他們重物證輕口供。例如,在多起內地女子誣告澳門男子強奸的案件中,澳門警方并不會僅憑女方的報案陳述就輕易立案。曾經有一位內地女子報案稱在酒店被澳門男子強奸,警方在調查時,詳細查看了酒店的監控錄像,發現兩人在入住前后有說有笑,牽手同行,行為舉止十分親密;還走訪了酒店工作人員、周邊商戶獲取證人證言,同時對女方進行醫學檢查,查看是否有反抗傷痕等。結果發現女方身上并無明顯抵抗痕跡,種種證據都表明兩人發生關系更可能是自愿的。在鐵證面前,該女子最終承認是因與男方發生經濟糾紛才誣告強奸。
澳門法律對誣告罪有著明確且嚴格的規定。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刑法典第329條,誣告罪是公訴案,“意圖促使某一程序被提起,以針對特定之人,且明知所歸責之事屬虛假,而以任何方式向當局檢舉或表示懷疑該人實施犯罪,又或以任何方式公開揭露或表示懷疑該人實施犯罪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如果誣告已經造成被誣告一方失去自由或是名譽受損的話,法院也會讓誣告方付出相應的代價,并公開誣告罪的有罪判決以恢復受害人的名譽。如此一來,“撈女”們誣告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極為嚴重,這也使得她們不敢輕易在澳門以身試法。
從社會文化層面來看,澳門社會對法律的尊崇和敬畏深入人心,民眾普遍有著較強的法治觀念。這種文化氛圍使得“撈女”們的誣告行為難以得到社會輿論的支持,一旦被識破,不僅要面臨法律制裁,還會遭到社會的唾棄。而在內地個別地區,由于法治宣傳教育的不到位,部分人對法律的嚴肅性認識不足,再加上一些不良風氣的影響,讓“撈女”們覺得有機可乘。
內地“撈女”誣告男人強奸的套路在澳門不靈,根本原因在于澳門有著嚴格的司法體系、明確的法律規定和濃厚的法治氛圍。這也為內地處理此類問題提供了借鑒,完善證據認定標準,加大對誣告行為的懲治力度,加強法治文化建設,讓法律真正成為維護公平正義的有力武器,而不是被不法分子利用的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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