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大 何
繼“不是你撞的,你為什么要扶”之后又新詞,“未保持安全距離”。
日前,山東青島這樣一起判例引發網友關注:行人走路,也要保持安全距離。
青島電視臺《法治青島》節目里,李滄區法院立案庭庭長韓繼升講了個案例:
市民劉某和王某在人行道上前后走著,劉某走在前面,邊走邊打電話,突然沒征兆地轉身往回走,正好撞上迎面過來的王某。
劉某當場摔地上,后來檢查發現右大腿的股骨頸骨折,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劉某覺得是王某撞了自己,起訴索賠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 18.8 萬多元。
王某喊冤,說要不是劉某突然掉頭,根本不會撞上。
法官調了小區門口的監控,發現劉某轉身時前方沒啥突發情況,屬于突然變向,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王某呢,沒和前面的人保持足夠安全距離,也有次要責任。
后經法官多次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王某賠償劉某人民幣7萬元,案件圓滿化解。
本來呢,這是一個調解結案的案子,既不存在責任認定,不存在判決,調解的結果是雙方你情我愿的事情,和公眾是沒有什么關系的,畢竟當事人自己都接受,旁人也不好說什么。
但是注意到,這個案件是作為一個典型的普法案例,向公眾進行普法宣傳(目前公眾號文章已刪除),這個就很可怕了。
可想而知,法官覺得他發明的“行人安全距離”這個概念非常好,并且他認為這個案件的結果也非常圓滿,具備作為一個正面典型案例來進行普法宣傳。
但真的如此嗎?
試想一下,這事情放你身上,你正常走著路,你能接受前面一人突然轉身向后走,和你撞上了,然后他受傷,最后你要賠償7萬,你覺得這合理嗎?
我覺得不太合理。
首先,本案中的男子有什么過錯呢?
我認為是沒有的,從此事來說,應該屬于意外事故,如果男子是正常行走沒有過錯(比如故意伸腳絆倒女子等)的情況,男子都不應該承擔責任。
而法院判詞次責的依據是:未保持安全距離,承擔次要責任。
但是法律上從來沒有規定行人走路需要保持所謂的安全距離,如果你去問這個法官行人走路應該保持多少安全距離,2米還是5米?我敢保證他答不上來。
至于行人保持安全距離的說法,目前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法院應該是參照適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車輛安全距離的規定,認為行人在公共道路行走時,同樣需保持安全距離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對此,上述法官也提醒大家,步行時注意力要集中,謹記交通安全規則,警惕交通危險行為,時刻注意觀察路面情況及周圍環境,守護自己及他人的安全。
法院自己也說了,沒有法律規定行人之間需要保持安全距離,那請問這個普法普的是什么法?
退一萬步說,就算參照機動車行駛的規則,前面的行人屬于直接掉頭逆行了,按照交規也是前面的行人全責無疑。
作為法官他也沒有資格口頭立法規定一個“安全距離”——超過了就沒責任,沒超過就有責任。
那行人安全距離是多少?
有人說2-3米就行,但我認為10米以上更保險,畢竟最后的解釋權歸他人所有,隔得遠一點總歸是沒錯的吧。
否則到時候可能會質問你:“別人突然回頭撞你,你為什么不及時躲開?是因為你沒有保持行人安全距離!”
那么熙熙攘攘的超市、節假日的旅游景區要……,那些人群密集的地方,要怎么保持“安全距離”?
而且要是按照這個邏輯,那人要是因為這么摔一下掛了,是不是還得因為沒保持安全距離,判他個過失罪,追究下刑責?
依法治國喊那么久,這么個理由是依的啥法?
你要是能拿出個明確的法條出來我也能接受。
人命關天是認可生命的重要性,而不是誰弱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
在我看來,這個案子里王某其實就只是沒和前面走路的劉某保持足夠距離,這根本算不上啥侵權行為,就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普通狀況。
兩人撞上完全屬于意外,劉某受傷只能說是倒霉,劉某應當自擔其責。
雖然法院處理得挺“聰明”,沒直接判決而是搞調解,讓雙方自己商量出一個賠償數,這樣確實避開了要不要判侵權的法律難題。
但調解結果其實不合理,表面上案結事了,實際上沒兼顧法律公平和社會影響。
法官可能覺得只要事情解決了就行,但這種“和稀泥”的做法,本質上就是在助長“誰弱誰有理”“按鬧分配”的歪風。
之前南京“彭宇”案導致社會道德水平直線下滑,遇到老人摔倒不敢扶。
現在這個案子要是這么處理,影響可能更離譜——社會公眾看到這樣的處理結果,以后不要說敢不敢扶摔倒的老人,恐怕看到老人都要遠遠避開,以便于“保持安全距離”。
當然,最細思極恐的還是,假如此案中的男子如果堅決不同意調解,最后法院又要怎么判呢?
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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