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護工半推半就情況下發生三次關系,第四次不同意刑法如何評判?
我國《刑法》第236規定的罪名是強奸罪,強奸罪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愿,采取暴力、威脅、傷害或者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與其發行性行為而構成的犯罪。
犯罪構成要件,分述如下:
侵犯的客體要件,就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也就是說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
客觀要件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使婦女不敢、不能、不知反抗,而與婦女發生關系的行為。
主體要件要求是特殊主體,即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任何男子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目的。
老王雖然五十多歲,但是身強體壯,并且常年在建筑公司上班,某年某月的某一天,夜間去洗手間的時候,不小心摔壞了身體,入駐醫院接受治療。
建筑公司因為性質比較特殊,就為其聘請了一位四十歲左右的發性護工,照顧其飲食與日常起居。
某天21:30后,老王見其自己的病房沒有其他人,只有他與護工小張(系女性)。
老王就起了色身,以讓小張幫助他起身去洗手間的名義,隨即把小張壓在了病床上,她拼命反抗,這個時候,老王以金錢誘惑,要與其發生性行為,由于常期壓抑,一次性地發生了三次關系。
在第三次休息后不久,老王還要繼續要!
不行呀,你支付的金錢,已經不能再繼續要啦!
老王以為小張在開玩笑,因為在這之前已經發生了三次關系,不差再多發生一次了,他就強制性的與其發生了性行為。
事后,小張報警,經查驗,小張身受多外傷害,但均為輕微傷害,并且身心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傷害。
我國《刑法》234條,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明確規定了對此進行拘役或者是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導致人員死亡的,按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罰,其構成要件如下:
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也就是說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此罪。
主觀要件,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健康損害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包括直接故意(積極追求傷害結果)和間接故意(放任結果發生)。
客體要件,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即保持肢體、器官和組織完整性的人格權。
客觀要件,非法損害行為,包括積極作為(如毆打、刀砍)和消極不作為(如監護人放任兒童自傷);損害程度要求,需造成輕傷以上后果(輕微傷不構罪)。
本案中,盡管前三次,小張同意與老王發生了三次行為,但是第四次,老王想與其繼續發生性行為,是違背小張性意志自由性的,老王的行為,應當為我國《刑法》第236規定所調整,老王構成強奸罪。
盡管小張在反抗老王的過程中身心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傷害,可是受傷程度沒不構成輕傷,依據我國《刑法》234條的規定及其犯罪構成要件,老王的行為,并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綜上,老王只是引發了一個罪名,無需承擔數罪并罰這一規定。若侵權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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