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對于公眾提出的關于營業性臺球、保齡球室(廳)的問題,作以下回復: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第二條規定: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
《文化部關于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貫徹執行中若干問題的意見》(文市發〔2006〕31號)第一條規定: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主要包括歌舞廳、卡拉OK場所等各類歌舞娛樂場所和以操作游戲、游藝設備進行娛樂的各類游藝娛樂場所。
臺球、保齡球等業態,不屬于《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調整范疇。
承辦的
成功將對方主張近億元火災損失打掉了7500萬,減損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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