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國家網絡安全通報中心發布關于《國家計算機病毒應急處理中心檢測發現65款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移動應用》的通報。具體內容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按照《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2025年個人信息保護系列專項行動的公告》要求,經國家計算機病毒應急處理中心檢測,65款移動應用存在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情況,現通報如下。
1.在App首次運行時未通過彈窗等明顯方式提示用戶閱讀隱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規則;以默認選擇同意隱私政策等非明示方式征求用戶同意;隱私政策難以訪問;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前,未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個人告知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個人信息的保存期限等,涉及9款移動應用。
2.隱私政策未逐一列出App(包括委托的第三方或嵌入的第三方代碼、插件)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圍等,涉及43款移動應用。
3.個人信息處理者向其他個人信息處理者提供其處理的個人信息的,未向個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個人信息的種類,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涉及16款移動應用。
4.App未在征得用戶同意后開始收集個人信息或打開可收集個人信息的權限,涉及4款移動應用。
5.未提供有效的更正、刪除個人信息及注銷用戶賬號功能;為更正、刪除個人信息或注銷用戶賬號設置不必要或不合理條件;雖提供了更正、刪除個人信息及注銷用戶賬號功能,但未及時響應用戶相應操作,需人工處理的,未在承諾時限內完成核查和處理,涉及9款移動應用。
6.投訴、舉報未在承諾時限內受理并處理;個人信息處理者未建立便捷的個人行使權利的申請受理和處理機制,涉及3款移動應用。
7.未向用戶提供撤回同意收集個人信息的途徑、方式;個人信息處理者未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涉及32款移動應用。
8.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信息推送、商業營銷,未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或者未向個人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涉及6款移動應用。
9.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未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未向個人告知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涉及7款移動應用。
10.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未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收集未成年人信息未取得監護人單獨同意,涉及2款移動應用。
11.未采取相應的加密、去標識化等安全技術措施,涉及15款移動應用。
(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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