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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名稱:山東省雅尚名品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延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721MA3CFY5265
地址:山東省菏澤市曹縣青菏街道昆侖山路6號山東省雅尚名品家居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6日我分局環境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有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2024年12月26日,收到生態環境部執法人員的交辦件,我分局執法人員對山東省雅尚名品家居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你單位焊接車間,共有46臺焊接機設備,其中33臺焊接機設備安裝有焊接廢氣收集集氣罩,少部分工段正在生產,有13臺焊接機設備未安裝焊接廢氣集氣罩,現場檢查時3臺未安裝焊接廢氣集氣罩的焊接機生產。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證明:該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住所是:山東省菏澤市曹縣青菏街道昆侖山路6號。
2、《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影音資料證明:該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調查詢問筆錄》證明:該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執法人員出示了執法證件并依法調查。詢問該公司辦公室主任孫振濤承認未規范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愿意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
4、《現場影像資料保存證物袋》證明:現場使用執法記錄儀記錄了該公司違法行為。
5、《排污許可證》證明:該單位已辦理排污證件。
6、《現場照片(圖片)證據》證明:現場拍攝了該公司違法行為。
7、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身份證明書證明:趙延峰是山東省雅尚名品家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該單位已委托孫振濤全權代表企業進行簽字,答復執法人員的問題。
9、《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證件》證明:李付軍、謝富銀是行政執法人員。
10、《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污染影響類)證明:該企業依法進行了相應的手續。
11、《2019年行政執法主體通告》和《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企業環保法律服務日”第二場接待活動會議紀要)的通知》證明:菏澤市生態環境局曹縣分局是山東省菏澤市曹縣法定行政機關,具有行政執法主體的資格。
12、《關于山東省雅尚名品家居有限公司年產50萬件套實木家具、戶外家具及軟體家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曹環審報告表〔2018〕017號證明:該公司已進行審批。
13、《山東省雅尚名品家居有限公司年產50萬件套實木家具、戶外家具及軟體家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山東省雅尚名品家居有限公司年產50萬件套實木家具、戶外家具及軟體家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山東省雅尚名品家居有限公司年產50萬件套實木家具、戶外家具及軟體家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人員信息表證明:該公司項目已進行自主竣工驗收。
14、《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系統》截圖證明:該公司近兩年未受到過處罰。
15、山東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智慧監管系統的(專項)裁量計算結果截圖證明:應罰款當事人人民幣貳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整(¥25625.00)。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對不經過排氣筒集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排污單位應當采取密閉、封閉、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處理措施,嚴格控制生產過程以及內部物料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的規定。
我分局于2025年4月9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菏曹環罰告〔2024〕241226SDYS號)告知你單位有權陳述申辯。你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放棄權利。
依據《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對不經過排氣筒集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規定。
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大氣污染防治類第39項專項處罰裁量表及違法行為修正裁量表: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違法事實:未規范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級:1級。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級:1、 廢氣類別: 一般工業廢氣;裁量等級:1級;2、項目環評文件類別:報告表;裁量等級:3級。其余裁量因素個數:二個。
違法行為修正裁量等級:1、改正態度:在規定期限內改正;裁量等級:-1級;2、補救措施:未采取補救措施,環境影響未擴大;裁量等級:0級;3、配合調查情況:依法配合調查;裁量等級:0級;4、當事人性質或企業規模: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裁量等級:-2級;5、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 ):1次;裁量等級:-2級。
我分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經濟處罰人民幣貳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整(¥25625.00)。
限你單位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曹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曹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分局將依法申請曹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菏澤市生態環境局曹縣分局(印章)
2025年4月25日
來源:曹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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