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明遠
被告:楊衛國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楊明遠訴請:
判令楊衛國償還欠款 855410.09 元;
判令楊衛國支付 2019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期間利息 376380.44 元(以 855410.09 元為基數,按 2019 年 8 月 20 日公布的五年期 LPR 四倍即 4.85%×4 計算);
判令楊衛國以 855410.09 元為基數,按 2019 年 8 月 20 日公布的五年期 LPR 四倍,支付自 2023 年 9月 1 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
本案訴訟費由楊衛國承擔。
事實理由:楊衛國與楊明遠系父子關系。2017 年 1 月 18 日,楊衛國因購買一號房屋向楊明遠借款 708789 元,并承諾百年后房屋歸楊明遠繼承。此后,楊明遠又替楊衛國支付房屋面積差價款、契稅款等費用 146621.09 元。2019 年9 月 1 日,房屋裝修完成后,楊衛國出具借條確認借款總金額855410.09 元,約定利息按五年定期存款利率四倍計算,故楊明遠訴至法院。
(三)被告答辯
楊衛國辯稱:
不認可楊明遠的訴訟請求,雙方系父子關系,楊明遠由自己撫養長大,自己曾用拆遷款為楊明遠建設宅院,該宅院現登記在楊明遠名下;
購買一號房屋時,楊明遠僅墊付約 30 萬元,且家庭財產屬于共同支配,不應認定為民間借貸;
借條簽署時自己眼睛看不見,是在楊明遠要求下隨意簽署,不認可借條真實性。
(四)法院認定事實
2017 年 1 月 19 日,楊明遠向甲公司轉賬 708789 元;2019 年 1 月 20 日,再次轉賬 12762 元、20111.95 元;
甲公司分別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2019 年 1 月 20 日出具購房發票及收款收據,證實楊衛國購房相關費用;2021 年 1 月 4 日,稅收完稅證明載明房屋買賣契稅 6509.14 元,2021 年 1 月 13 日,楊衛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楊明遠提交的借條由其書寫,楊衛國簽名并確認借款數額,落款時間為 2019 年 9 月 1 日;楊衛國主張借條形成于2023 年,但未提供證據;
楊明遠提交的房屋遺囑未簽名,但有楊衛國宣讀遺囑的視頻;
2017 年 5 月 16 日,楊衛國賬戶現金支取 124500 元,其主張該款項給付楊明遠用于支付購房款,楊明遠不予認可;
2023 年 2 月 9 日,楊明遠提起訴訟,起訴時 LPR 為 3.65%。
二、爭議焦點
楊明遠與楊衛國之間的資金往來屬于民間借貸還是家庭財產共同支配?
借條是否真實有效,能否作為認定借款的依據?
借款本金及利息應如何認定和計算?
三、案件分析
(一)借貸關系認定
楊衛國向楊明遠出具借條,明確款項性質為借款,雙方存在借貸合意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借貸關系成立。楊衛國主張家庭財產共有,但無證據證明購房款系其先給付楊明遠后由楊明遠支付,也無法律規定或約定支持其主張,故該抗辯不成立。
(二)借條效力認定
楊衛國雖辯稱借條形成時間有誤且自己不知情,但結合遺囑、視頻等證據,其始終認可負債及以房抵債的意愿,借條內容符合其真實意思。楊衛國未能提供證據推翻借條載明的時間,且其稱眼睛看不見與事實不符,故借條真實有效。
(三)借款金額認定
楊明遠主張的購房款 708789 元,有轉賬記錄、發票及借條佐證,予以認定;稅款中,20111.95 元有收據與轉賬記錄對應,予以支持,6509.14 元存在重復計算可能,不予支持;房屋裝修款等 120000 元無證據證明,且楊衛國主張曾支付現金,故該部分不予認定。此外,12762元無票據及相關記載,不予處理。最終認定借款本金為 728900.95 元。
(四)借款利息認定
雙方約定利息標準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部分予以支持。2019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 四倍(年利率 4.25%×4=17%)計算;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付清之日,按起訴時一年期 LPR 四倍(年利率 14.6%)計算。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判決:
楊衛國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償還楊明遠借款 728900.95 元;
楊衛國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楊明遠利息(以 728900.95 元為基數,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年利率 17% 計算;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 14.6% 計算);
駁回楊明遠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明確財產性質:家庭成員間資金往來應明確約定性質,通過書面協議等方式固定借貸合意,避免因親情關系模糊財產邊界引發糾紛。
規范借條書寫:借條應包含借款金額、用途、利息、還款期限等關鍵條款,由借款人親筆簽名并注明日期,確保借條真實有效。
保留證據意識:出借人需留存轉賬記錄、收款憑證、溝通記錄等證據,證明款項交付及借貸關系存在;借款人對主張的還款或其他情況也應提供證據。
合理約定利息:借款利息約定應符合法律規定,避免過高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同時注意不同時期利率計算標準的變化。
慎用家庭財產:處理家庭財產時,應遵循公平自愿原則,尊重各方財產權益,必要時可尋求法律幫助明確財產歸屬與使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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