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國自主研制的殲-10戰斗機生產型正式交付,該型號的戰斗機屬于高性能、多用途、可全天候作戰使用的第三代戰斗機。國際上也將其稱為“J-10”或“F-10”。如今隨著印巴邊境沖突的爆發,“殲-10CE”戰斗機大放光彩,但在這背后,還有一段不為人知的故事。
“殲-10”戰機研發成功后,我空軍部隊開始換裝新型戰機。新型戰機的研制并不是我們的目的,當時世界上還有很多比我們先進的戰機型號。
隨后,我方開始了對“殲-10”系列戰機的研制。2006年,我們把“殲-10A”戰機命名為FC20推向國際市場,價格基本定在2930萬美元左右,本以為該款作戰半徑達800公里、可同時攻擊4個空中目標的戰機能夠像“殲-7”一樣吸引一眾國家的搶購,但我們實際上的銷售情況卻異常慘淡,這便是“殲-10”系列戰機出口難的一階段開端。
當時孟加拉、尼日利亞、阿爾及利亞、沙特、埃及等國家都從我國購買過不同型號的“殲-7”戰斗機,這些國家在“殲-10A”剛宣布外銷的時候還派出過代表團專門了解該款戰斗機的性能,有些國家已經明確把“殲-10A”戰斗機納入了高級戰斗機發展計劃,并著手與我們進行實質性談判。
如巴基斯坦當時曾明確表示需要30-40架戰機,并要求我們依據他們的需求對“殲-10A”戰斗機進行技術改造。伊朗還曾經宣布過將在2008年-2010間從我國進口24架“殲-10A”戰斗機。
但這些國家最后紛紛因政治、經濟、軍隊發展計劃等原因推遲了進口“殲-10A”戰斗機的計劃。我們的戰機銷售一直走的是“高質低價”路線,為何會在剛剛推向市場的時候就遇到銷售慘淡的情況呢?銷售慘淡的原因,主要來源于兩方面:外部壁壘和內部因素。
先來看外部因素的影響,早在1998年“殲-10A”戰機首次試飛成功時,西方國家就對我們的新型戰機進行了相關研究。
在2008年“殲-10A”戰機首次亮相中國珠海航展時,外媒對“殲-10A”戰斗機所采用的俄制AL-31FN發動機進行大肆宣揚,極力抨擊其設計缺陷,使得國際市場并不看好“殲-10”戰機的性能。外媒此舉一方面是為了防止國際上出現我軍國防實力增強的負面消息,以穩固自身強國地位;另一方面就是為了防止自家戰機外銷受影響。英國《簡氏防務周刊》就曾經諷刺我們的“殲-10A”戰機是“裝著俄羅斯心臟的中國風箏”。
關于這一點,西方國家從“殲10A”開始研制時就已經采取行動了。1986年1月,我方成立“殲-10A”研制小組進行新一代戰機設計研發,當時計劃是采用西方國家生產的發動機,但他們為了阻攔我們的研發,拒絕出售先進發動機。正因如此,我們的“殲-10A”才會搭載并不太先進的俄制AL-31FN發動機。
“殲-10A”戰機采用的是以色列獅式戰機的機型理念,在研制時因西方技術封鎖,被迫搭載俄制AL-31FN發動機。
俄制AL-31FN發動機是我軍從俄羅斯引進的第四代加力燃燒室的渦扇發動機。2008年“殲-10A”戰機的橫空出世,對其他國家的戰機銷售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這勢必就引起了一定的競爭。我們之前的軍機客戶有孟加拉、埃及、巴基斯坦、緬甸等國家,而俄羅斯、美國等國家的軍機客戶也是這些國家,當時俄羅斯為了不讓本國軍機外銷受到影響,對我們采取了一系列“卡脖子”措施,嚴格限制俄制AL-31FN發動機的轉售,直接限制“殲-10A”戰機外銷。
同時,俄羅斯采取的措施也使得我們的發動機供應鏈變得不穩定,大批量生產有一定難度。當時我們和伊朗的外銷訂單被迫取消,就是因為俄羅斯禁止出口的“殲-10A”戰機使用俄制AL-31FN發動機所導致的。
另外,國際市場上“陣風”“米格”戰斗機的銷售情況火爆,這些都是“殲-10”外銷的競爭對手。基本上有國家購買戰機就會選擇這些老牌研發國家的戰機,對我們新研發出來的“殲-10A”并不感冒。
為了競爭戰機市場,法國曾推出“陣風戰機可接入埃及現有北約體系”的銷售計劃,并承諾為購買“陣風”戰機的國家共享衛星情報;美國批準解禁“F-16V”出口,同時降價出售退役的二手戰機,這一點對于經濟實力不足的國家來說具有很大的吸引力,盡管我們的“殲-10A”戰機已經賣到了2930萬美元,但對于一些不發達國家來說仍然難以承受;俄羅斯更是提出打包銷售的計劃,將“蘇-35”戰機與S-400防空系統進行捆綁銷售。
不僅如此,“殲-10A”外銷慘淡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政治因素的影響。當時法國、俄羅斯、美國在軍火銷售市場上是“大佬”一般的存在,每年都靠出售軍火大筆盈利,當然不愿意分一杯羹出去。伊朗出于對中美關系的考慮,最終取消了購買“殲-10A”戰機的計劃。
從自身因素來看,由于我們的“殲-10A”戰斗機剛研發成功不久,在軍隊中的服役時間也不長,且沒有實戰經驗,進口國家并沒有明確看到戰機的性能和在實戰中的表現。當時巴基斯坦就是認為我們的“殲-10A”戰斗機尚在試驗服役階段,而選擇了購買技術更加成熟的“F16”“F17”戰斗機。
另外,國際上一些需要戰機的國家主要需求為多用途戰機,我們的“殲-10”雖然性能較好,航電水平比較高,但在載彈量上并不占優勢。“殲-10A”戰機有11個外掛點,但位于機腹的4個外掛點無法搭載重量較大的空空導彈或空地導彈,只能使用重量較小的小直徑炸彈。
相同水平的“F16”的外掛點也是11個,但其外掛點可以搭載空空導彈和空地導彈。這便是“殲-10A”在載彈量上的不足,同時“殲-10A”的機內載油量也較少,只有3噸。
在復合掛架的幫助下,“殲-10A”可以在掛載3個副油箱的情況下,裝備6枚空空導彈,盡管這樣的載彈量和載油量已經足夠一場戰斗的消耗了,但和其他載重量更多的戰機比起來就是劣勢了。“F16”可以在安裝2個保形油箱的情況下,掛載4枚空空導彈與4枚對地攻擊導彈,更加符合戰機進口國對多用途戰機的需求。
面對外銷困難的局面,我方也并未太過于恐慌。畢竟戰機才剛剛研發出來不久,生產量也不足,還不足以裝備我軍部隊,沒有出口訂單剛好可以讓我們把先生產出來的戰機裝備自己的部隊。同時,對于國際上的一些批評的聲音我們也積極吸取意見,對“殲-10A”戰機進行升級。
2018年,“殲-10C”換裝國產WS-10B矢量發動機的消息再一次引起世界關注。這一次,我們真的實現了完全的自主生產制造。國產WS-10B矢量發動機相較于原先的俄制AL-31FN發動機,推力提升了12%,全向推力偏轉技術更在珠海航展上以“眼鏡蛇機動”的高難度動作驚艷全場。
之后,我方推出“殲-10CE”三代半型戰機進行外銷。2019年“殲-10CE”戰機亮相迪拜航展,本以為三代+戰機能夠吸引國際上一眾國家的搶購,但我們的銷售情況仍然和“殲-10A”一樣,技術上的突破仍無法改變市場慣性(西方國家的封鎖壁壘)。
印尼、巴基斯坦是我們主要的武器出口國,曾向我國多次購買過翼龍無人機、730艦載近防炮、C802反艦導彈、122毫米口徑火箭炮等武器,曾有不少人認為這些國家會在“殲-10”外銷困難之際支持我們,為“殲-10”打開銷路,但事實卻不盡如人意。2019年11月,印尼宣布“將采購全新的‘F16V毒蛇’戰機,替代老化的‘F16A’戰機。”同一天,馬來西亞也宣布“改從俄羅斯采購新型戰機。”
當時馬來西亞曾舉行過一次輕型戰機競標會,“殲-10CE”與一同競爭的戰機相比在航電、雷達技術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但馬來西亞最終以“維護體系不兼容”為理由而將“殲-10CE”排除。盡管在維護體系上存在不兼容,但也不排除我們的競爭對手在這個過程中采取了一些手段。馬來西亞是受到了西方威脅的,歐洲方面以取消進口馬來西亞棕櫚油為條件進行威脅,馬來西亞只好改從俄羅斯進口“米格-35”戰斗機。
再加上經過幾年時間的發展,美國的“F16”系列隱形戰斗機、俄羅斯的“米格”系列戰斗機、法國的“陣風”系列戰斗機也在不斷地進行技術革新,這幾家軍火銷售大戶之間本就有競爭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殲-10CE”想要獲得出口優勢就更困難了。
就在“殲-10CE”戰機出口慘淡的情況下,巴基斯坦于2021年突然和我方簽署了首批6架“殲-10CE”戰機的采購協議,這筆價值4.5億美元的購買合同打破了中國三代機“零出口”的紀錄,“殲-10CE”戰機外銷情況實現“諾曼底登陸”。
原來,美國在2018年以“反恐不力”為借口凍結了對巴基斯坦的“F-16”戰機的升級包供應(巴購買殲10的主要原因),導致在巴基斯坦服役的70架“F-16”戰機中僅有18架還能繼續作戰。再加上印度于2020年接收了法國交付的首批“陣風”戰機,這使得巴基斯坦感受到了國防壓力。同時,巴基斯坦軍隊本就裝備有“梟龍Block3”“ZDK-03預警機”等多種型號的我軍戰機,將“殲-10CE”納入軍事體系可以提高兼容性。
另外,在“殲-10CE”的銷售中,我方還做到了首次向外國提供戰機生產線技術轉移,巴基斯坦的航空聯合體能夠完成對“殲-10CE”發動機的維修工作,這是他們購買其他國家的戰機所沒有的待遇。
2022年,我方首批“殲-10CE”戰機順利交付巴基斯坦。在之后的時間里,巴基斯坦有多次向我方購買“殲-10CE”戰機。
現在,受到印巴邊境沖突的影響,“殲-10CE”一戰成名,這可以說是“殲-10CE”戰機第一次在實戰中的表現。同時,“殲-10CE”在對“陣風”作戰中的表現也沒有讓我們失望,獲得了巨大戰果。
經此實戰檢驗,“殲-10CE”戰機的出口情況已有所好轉,巴基斯坦、埃及、伊朗、中東國家已追加采購或意向評估已經開始!這一點從競爭對手法國達索公司的表現上就可以看出來。但至于出口情況會好轉到什么程度,這個并不好預估,畢竟政治陣營因素在這其中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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