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據最高人民法院消息,當日,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王宜林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宜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王宜林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王宜林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宜林利用擔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開發研究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新疆石油管理局黨委常委、副局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個人在職務調整、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01萬余元。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宜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去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王宜林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宜林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稱,被告人王宜林利用擔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開發研究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新疆石油管理局黨委常委、副局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簡歷顯示,1956年9月出生的王宜林長期在石油系統任職,2011年4月起任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2015年5月起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至2020年1月卸任。去年2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王宜林被查的消息。
去年7月3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王宜林被開除黨籍的消息。通報稱,經查,王宜林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長期結交政治騙子并被其利用,對抗組織審查;罔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旅游,違規收受禮金;違背組織原則,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職工錄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廉潔底線失守,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權和職務影響謀取私利;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失管失教;將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職務調整、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今年1月6日,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宣傳部與中央廣播電視總臺聯合攝制的“年度反腐大片”第二集《反腐同查同治》播出。王宜林出鏡懺悔,稱“現在我身敗名裂,所以我非常后悔。”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包程立 責編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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