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BIS宣布了三項“指導意見”(guidance),等了半天也沒見到具體的文本,先基于現有的信息談談看法。
首先,BIS很不嚴謹,這么重要的通知竟然會有錯別字:把“推理”(inference)寫成了“interference”(似乎奠定了相關規則很不科學的基調?)
之所以先發這個通知,主要是因為5月15號“AI擴散規則”正式生效了,美國公司都在問:我們還要不要遵守拜登政府當時定的這套規定?受控芯片還能不能賣給Tier 2國家?
BIS在這個通知里明確說了:拜登的AI擴散規則要廢除,而且BIS的副部長凱斯勒已經指示,不要再執行這個規則。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三項“指導意見”:
此外,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今日宣布了加強海外人工智能芯片出口管制的行動,包括: 發布指導意見,規定在世界任何地方使用華為的昇騰芯片均違反美國的出口管制規定。 發布指導意見,警告公眾允許美國人工智能芯片用于訓練和推理中國人工智能模型的潛在后果。 向美國公司發布指導意見,告知其如何保護供應鏈免受轉運策略的影響。
第一條“指導意見”確實挺霸道的,等于是在全球范圍內逼大家在華為H卡和英偉達N卡之間選邊站。BIS(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直接說:你要是用了華為的昇騰芯片,不管你在哪兒,那就是違反美國的出口管制。
對中國之外的第三國來說,這種說法更像是一種提前打招呼、敲山震虎——畢竟H卡目前國內都還供不應求,根本沒富余出口出去。所以這更像是立規矩,先把話講明白。
但對中國來說,這個簡直就是離譜了。你說中國企業用自己國產的芯片,也算“違反美國法律”?那還能不能用了?如果真照你這么說,那是不是意味著美國打算重新讓英偉達來中國賣N卡了?不然你讓大家用什么?
從法律上講,BIS發布的這種“指導意見”(guidance)在美國行政法體系里其實分兩類:
一種叫“解釋性規則”(interpretive rules),就是解釋現有法律或條例怎么理解;另一種是“政策聲明”(general statements of policy),意思是執法機構告訴大家“我打算怎么用我的執法自由裁量權”。
這次BIS發布的內容,其實就是它對《出口管理條例》(EAR)的理解和合規建議,目的是告訴企業:“你最好按我說的做,不然我可能找你麻煩。”
這種指導意見本身不是法律,也不用經過《聯邦程序法》(APA)要求的“公眾預告和評論”程序。它更像是執法機關發出的信號或提醒。如果它真的想有法律約束力,需要依附于具體的EAR規則,或者有朝一日干脆把這些內容寫進正式的EAR條文,走完所有法規制定程序。
比如,BIS早在2013年就曾發過一份關于“視同再出口”(deemed reexport)的指導意見,說明你在國外向第三國人提供美國技術,可能會被視為“再出口”。但這份意見直到2016年才被寫進EAR,之前都只是“你參考,我建議”的性質。
雖然BIS這次發布的“指導意見”全文還沒公布,但從措辭看(“在世界任何地方使用華為昇騰芯片均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有可能和針對華為的“外國直接產品規則”(FDPR),以及EAR 第736.2(b)(10)條第十項通用禁止事項(General Prohibition Ten)有關。
EAR 第736.2(b)(10)條,如果有大白話解釋,就是:如果你知道某項出口或使用行為已經違反了美國出口管制,或者即將發生違規行為,你就不能參與其中,無論是賣貨、轉運、幫忙出錢、“暫時保管”、還是以其他方式提供協助,都算是協助行為,你也會違反出口管制。
由于美國政府早就指控華為通過“白手套”公司讓臺積電代工制造昇騰芯片(使用了美國工具),并認為這違反了FDPR。這樣一來,任何“明知”(knowledge)華為昇騰芯片的生產違反了美國出口管制的外國公司,如果還采購和使用該系列芯片,理論上就有違反EAR 第736.2(b)(10)條的風險。
最關鍵的概念是“明知”(knowledge)。在EAR中,這個概念定義非常廣,不只是你明確知道,還包括:1)高度可能知道;2)故意裝作不知道(willful blindness);3)有意不去查清楚(deliberate ignorance)。
以前沒有發這個“指導意見”,你或許還能爭辯一下,說我不是“明知”,但現在BIS都明確說了,用了華為昇騰芯片就違反美國出口管制,你還繼續用,那就顯然屬于“明知”了。所以“指導意見”實際上給BIS后續進一步將一些使用華為昇騰芯片的公司按照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施加懲罰提供了更充分的依據。
回顧最近幾位美國AI政策核心人物的表態,似乎能感覺到當前川普政府對中國AI的戰略遏制正在逐步形成三個政策支柱:一是在國內放松監管、加大AI基礎設施投資,支持本土企業在AI競賽中“遙遙領先”;二是在全球推動“美國技術棧”全面鋪開,確保各國用的是美國的芯片、模型和工具,而不是中國的;三是針對中國實施更加精準和高壓的出口管制,封鎖其獲取美國“卡脖子”技術的路徑。
威脅各國放棄使用華為芯片的這第一條指導意見,比較清晰地體現了上述第二根支柱。正如David Sacks在對AI擴散規則的評論里所言:
“美國現在還有機會在全球廣泛部署‘美國技術棧’,趁我們還領先著,得趕緊抓住這個機會”。
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主任Michael Kratsios也強調:
“本屆政府要確保美國的合作伙伴和盟友使用美國優秀的技術”。
這個戰略不僅靠“推美國技術”,還包括“攔中國技術”。放眼全球,真正能在AI基礎設施上形成系統性挑戰的,也就是中國。因此,美國一方面加緊在第三國推廣自己的芯片和算力云服務,另一方面也通過出口管制、投資限制等手段,試圖把中國的AI方案擋在市場之外。
這也是為數不多的幾個問題上,美國政府和企業達成共識的地方。以英偉達為例,黃仁勛就曾公開表示:“華為是我們最大的競爭對手。”既然敵人已明,那自然要把所有政策彈藥集中傾瀉在這個對手頭上。你看這份“指導意見”里,只點名了“Huawei Ascend”四個字,連寒武紀都沒提,可見這份文件的明確指向和政策優先級。
事實上,一些美國公司也早就向政府提出過類似建議:大意是華為5G美國來晚了,最后還得費勁巴拉去一個個說服盟友拆除華為設備,別在AI上再輸一次。
例如,AMD的CEO蘇姿豐近日在國會參議院商業、科學與交通委員會作證時指出:
美國還應在確保國家安全的前提下,促進美國人工智能技術在全球的廣泛應用。具體而言,美國需通過政企協作制定清晰的政策框架,從而避免因過去限制人工智能技術傳播而導致國際合作伙伴轉向替代技術。
一同參加聽證的微軟總裁Brad Smith也強調:
美中競爭不僅在于技術創新,更在于誰能更快將技術推廣至他國。這部分競賽勝敗取決于先發優勢。美國需要制定精明的出口管制戰略,在保障國家安全的同時確保他國獲得可靠持續的人工智能組件和服務供給。此外,我們必須持續維護國際社會對美國產品、企業和國家本身的信任。
在向白宮AI行動計劃提交的意見中,美國Eclipse公司指出:
“至關重要的是,美國的領先公司應與美國政府政策保持一致,抓住主動權,為盟國提供可行的人工智能基礎設施解決方案。在 5G 競爭中美國難以提供比華為產品更具成本效益的替代方案,而美國公司在人工智能基礎設施領域是世界領先者,能夠向盟國提供可重復、可擴展的能力體系,以構建由美國開發的人工智能基礎設施的全球網絡。與美國在 5G 競爭中不得不艱難說服盟國拆除華為設備不同,美國目前有機會率先為盟國提供可行的人工智能解決方案。此外,利害關系更大 —— 與5G電信設備或對石油等自然資源的依賴不同,一旦一個國家采用了基于敵對架構構建的人工智能基礎設施,幾乎不可能解放那些已經依賴這些系統的思想和社會系統。”
不讓外國公司買華為的,那只能去買英偉達,這或許正是川普政府此次“指導意見”的核心戰略目標。
就在這份意見公布的同時,川普高調訪問沙特和阿聯酋,宣布兩國將大規模采購英偉達GPU,顯然是精心安排的政治和產業雙重信號。美國政府此時拋出“全球禁止使用華為昇騰芯片”的指導意見,很可能是要向其他國家傳達一個明確態度:只要你們的公司愿意像G42一樣,排除中國技術、使用美國標準,就能獲得最先進的GPU供應。
這種策略的直接效果有三重:一是削弱其他國家采購華為產品的動力,形成“選邊”壓力;二是為英偉達開拓中國之外的新市場,增加其全球依賴多元性;三是幫助英偉達逐步擺脫對中國市場的營收依賴,建立更可控的戰略客戶基礎。
這一戰略安排,實際上延續了美國此前對半導體制造設備的管制方式——和盟友達成“共識”(如美日荷三方協議),在全球范圍內構建對中國的技術封鎖鏈。但這很可能會重現FDPR的固有缺陷:要讓一個主權國家,心甘情愿地長期執行美國法律,尤其是針對中國的部分,非常難。從實際效果看,要達成讓這些國家不再使用華為芯片的目標,美國很可能還是需要一國一策、挨個談判。這一過程的復雜性、外交成本、所涉及國家之廣,將遠遠超過當年的三方密約談判。
這不禁讓人想起美國在冷戰初期的《1951年共同防御援助控制法》,也被稱作“巴特爾法案”(Battle Act,得名于其提出者、美國國會共和黨眾議員Laurence Battle)。該法案的核心條款規定:凡接受美國援助的國家,若不對蘇聯及其衛星國實施戰略物資禁運,美國將中止對其援助。當時所謂的“戰略物資”,不僅包括軍火、石油,也涵蓋了可能增強蘇聯軍事能力的關鍵技術產品。這一立法,本質上是美國試圖以援助為杠桿,迫使盟國在經濟上與共產主義陣營徹底脫鉤,通過控制貿易手段來服務于其地緣政治和國家安全目標。這與今天美國以英偉達GPU、AI技術棧作為新“戰略物資”,迫使他國“選邊站”的行為如出一轍。
但“巴特爾法案”的實際執行也并不順利。歐洲盟國,尤其是英國和法國,在對蘇貿易問題上并不愿意完全聽命于華盛頓,畢竟在冷戰初期,它們還依賴與東歐的經濟往來維持國內復蘇。面對盟友的抵觸情緒,美國雖一度援引該法案進行施壓,但最終不得不在執行上網開一面,大量發放豁免許可,導致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例如,在朝鮮戰爭之后,美國國務卿杜勒斯曾主張繼續對中國和朝鮮實施全面禁運,并敦促盟國效仿。但英國和法國堅持認為:對中國的貿易政策應與對東歐一致,不能搞“選擇性脫鉤”。在這樣的壓力下,美國雖然一度依賴“巴特爾法案”施壓,卻最終在1957年妥協,允許盟國恢復與中朝的部分貿易。而美國自身,則一直維持對中國的單邊禁運政策,直到1969年尼克松政府上臺,才逐步放松這一禁令。
相比起第三國的企業,我反而覺得最尷尬的其實是中國國內那些仍依賴美國技術、但又必須部署華為昇騰芯片的企業。比如一些大型AI公司、云計算平臺、運營商,他們可能還沒完全實現技術“脫美”,在采購環節或供應鏈中仍涉及EAR受控物項。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繼續使用華為昇騰芯片,就可能被美國認定為違反FDPR,從而面臨進入實體清單的風險。一旦上了清單,即使將來完全擺脫美國技術,也會在商業運營、融資、全球合作等方面遇到諸多障礙。個中難處,或許只有大企業里合規/戰略一線的專家方能感同身受。
第二條“指導意見”其實是關于如何防止美國的AI芯片被用來幫助中國訓練大模型。
這并不是川普政府新提出的議題,在拜登任期內就已經開始醞釀類似限制措施。當時主要考慮了兩條路徑:
一是通過立法,比如“遠程訪問安全法案”,賦予商務部對IaaS云服務進行出口管控的權力,也就是不讓美國云服務商把算力賣給中國用戶用于訓練前沿模型,但這條路最終并沒有落地成法律。
另一條路徑就是后來公布的“AI擴散規則”,它直接針對訓練大模型本身設限。只要是使用了受控的GPU、服務器等硬件訓練出來的閉源模型,并且訓練時的計算操作量超過10的26次方,即使這個模型是在美國境外訓練的,它的“模型權重”依然屬于受控物項,出口也得遵守美國出口管制。它還引入了一條“紅旗警示”——如果一個美國IaaS云服務商在本土為一個外國公司在美設立的子公司訓練了一個大模型,而這個模型之后被轉交給客戶的外國母公司,那這個行為就可能構成出口,美國公司就有協助違規的風險。所以BIS建議云服務商在交付模型權重前要搞清楚客戶打算怎么用,是不是需要申請許可,有就必須先拿到。
不過,現在拜登那套AI擴散規則已經被川普政府明確廢除了,整個模型權重的管制邏輯一下子又失去了具體法律依據。所以現在又回到原點:美國政府到底怎么防止美國AI芯片被用來訓練中國模型?這是美國國內政策圈里仍在激烈爭論的議題。
從目前這第二條“指導意見”的措辭來看,它更像是一個面向公眾的“警告”而非硬性規定——告訴你,用美國芯片幫中國訓練模型是敏感行為,可能會惹麻煩,最好別這么做。但至于做了是不是違法,會不會被罰,該罰多少錢、由誰來罰,通通沒說清楚。從這個角度看,它不太可能直接對美國云服務商構成明確的法律義務。畢竟按照行政法原理,像這種“指導意見”如果想具有強制效力,還是得附著在具體的EAR正式規則上,而現在并沒有。
相比之下,第三條“指導意見”看上去最不顯眼,沒有創設什么新限制,而是在提醒美國公司注意供應鏈風險,防止芯片被轉運,更多是一種“合規提示”而非法律義務,但它實際可能被用作執法時的風險線索或事后審查依據。
以上只是基于目前有限消息的初步分析,具體仍然要看“指導意見”的全文,相信應該很快會發布。
附:商務部通知全文
https://www.bis.gov/press-release/department-commerce-rescinds-biden-era-artificial-intelligence-diffusion-rule-strengthens-chip-related
商務部撤銷拜登時期的人工智能擴散規則,加強芯片相關的出口管制
華盛頓特區 —— 今日,美國商務部啟動了對拜登政府人工智能擴散規則的撤銷程序,同時宣布了在全球范圍內加強半導體出口管制的額外舉措。
人工智能擴散規則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發布,其合規要求原定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生效。這些新要求本會抑制美國的創新,并給企業帶來繁重的新監管要求。人工智能擴散規則還會將數十個國家降為二等地位,從而破壞美國與這些國家的外交關系。
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IS)計劃在《聯邦紀事》上發布公告,正式確定撤銷該規則,并將在未來發布替代規則。
美國商務部負責工業與安全事務的副部長杰弗里?凱斯勒已指示工業與安全局的執法官員不要執行拜登政府的人工智能擴散規則,并表示:
“特朗普政府將推行一項大膽、包容的戰略,在人工智能技術方面與全球可信賴的外國開展合作,同時防止技術落入我們的對手手中。與此同時,我們不認可拜登政府將其考慮不周且適得其反的人工智能政策強加給美國民眾的做法。”
此外,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今日宣布了加強海外人工智能芯片出口管制的行動,包括:
發布指導意見,規定在世界任何地方使用華為的昇騰芯片均違反美國的出口管制規定。
發布指導意見,警告公眾允許美國人工智能芯片用于訓練和推理中國人工智能模型的潛在后果。
向美國公司發布指導意見,告知其如何保護供應鏈免受轉運策略的影響。
今日的行動確保美國在人工智能創新方面保持領先地位,并維持其在全球人工智能領域的主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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