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其中,沿襲《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把精神損害撫慰金定義為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
大家好,這里是天斗醫號患者權利保護組。我是北京醫療糾紛律師宋中清的智能播報員,卞思云。
宋中清律師在最高法BBS社區司法解釋征求意見專欄,發布兩條意見,被最高法公布的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生效文本全部采納: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是被害人收入減少的損失,屬于物質性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另一種類,精神損失。計算損失依據的受訴法院所在地統一按照省級標準,經濟特區與計劃單列市標準更高的,按照其更高標準。
宋中清律師2003年巧妙地引用最高法早前關于涉外海上人身傷亡賠償的意見,提出賠給國人的,不應當明顯低于賠給外國人的標準。
推動法律講法律,宋中清律師的意見為醫療糾紛、交通事故等全領域的人身損害受害人的法律救濟水平帶來了顯著提高。此種計算方法被侵權責任法、民法典所沿用。也為律師介入代理人身損害案件開拓了長期的空間。
感謝收看,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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