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護航民營經濟
編者按近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民營經濟促進法積極回應民營企業關切,并作出針對性制度安排。在日前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有關負責人表示,出臺民營經濟促進法,對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對此,中國經濟時報約請智庫專家,解讀民營經濟促進法。
核心觀點:民營經濟促進法專門規定投資融資促進,旨在依法破解民營經濟組織投資領域準入困難和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從而更好地發揮法治對其投資融資促進的保障作用,更好地激發民營經濟發展活力。
■劉向東
市場準入和資金獲取一直是事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核心問題之一。民營經濟促進法專門規定投資融資促進,旨在依法破解民營經濟組織投資領域準入困難和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從而更好地發揮法治對其投資融資促進的保障作用,更好地激發民營經濟發展活力,從根本上提升民營經濟組織投資融資的積極性,切實確保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
01
依法保障民營經濟組織投資政府項目的參與度和獲得感
長期以來,在政府項目或國家規劃中存在著“玻璃門”“彈簧門”等市場準入隱性壁壘或市場所謂的“所有制歧視”問題。有些地方仍存在保護主義做法,政府傾向扶持本地國企或關聯企業,在政府項目招投標中往往要求投標企業具備特定資質、歷史業績或注冊資本規模;通常國有企業因歷史積累的資質、資金規模等綜合優勢容易達到要求的資質與業績門檻,而民營經濟組織可能因成立時間短、項目經驗少難以達標。民營經濟組織參與項目時,往往面臨著非透明的評標情況,包括地方性資質壁壘等問題,從而陷入“先有項目才有資質,但無資質無法獲得項目”的困境。
為破解民營經濟組織參與政府項目或國家規劃面臨的各種準入壁壘,民營經濟促進法提出“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家重大戰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在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領域投資和創業,鼓勵開展傳統產業技術改造和轉型升級,參與現代化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這釋放出吸引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家重大項目和新興產業發展的強烈信號,并從法律制度上有效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家重大工程和重點產業項目的可能性,讓各類民營企業能有機會平等參與國家重大戰略實施和重大工程建設,有機會把握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帶來的發展機遇,積極拓展在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領域投資和創業的新空間。提出“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等,統籌研究制定促進民營經濟投資政策措施,發布鼓勵民營經濟投資重大項目信息,引導民營經濟投資重點領域”,意味著國家未來發展的重大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中都要吸引民營經濟的平等參與,并將細化實化民營經濟投資政策措施,將更多國家項目向民營企業開放,通過提供有效的項目信息,使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制定中有更多民營經濟的身影,切實提升民營經濟組織對國家重大戰略和工程的投資參與度,切實增強其投資參與的積極性和獲得感。
02
依法保障民營經濟組織投資應享盡享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
在投資收益保障方面,國有企業投資通常是有保障的,政府往往會給予有傾斜的資源分配和政策支持,而民營經濟組織的投資往往不能平等享受相同的政策待遇。在要素保障中,政府傾向于將土地、資本等要素優先保障有國有企業投資參與的項目,政策執行中存在對民營經濟組織的惠企政策“空轉”現象,難以及時兌現政府招商承諾的稅收優惠、用地指標等,疊加地方保護主義依然存在,往往造成政策紅利傳導不到位,將額外增加民營經濟組織的投資成本。此外,有時有些政府對民營經濟組織所反映的訴求響應滯后,在處理民營經濟事務中存在資質審批周期長、政策解讀缺乏統一口徑等隱性障礙,可能讓民營經濟組織錯過最佳的投資時機窗口。
面對政策支持和要素獲取等方面存在的不平等、不一致等問題,《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民營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符合國家戰略方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享受國家支持政策”,提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項目推介對接、前期工作和報建審批事項辦理、要素獲取和政府投資支持等方面,為民營經濟組織投資提供規范高效便利的服務”。從這些規定條文看,將運用法律保障對所有經營主體政策支持的平等一致性,破解民營經濟組織投資中遭遇到的各種隱性壁壘和非同等國民待遇問題,確保民營經濟組織得到政策支持的平等對待和要素獲取的同等保障,確保民營經濟組織應享盡享優惠政策和要素保障。此外,這些條文提出要通過簡化行政許可審批程序,加強項目推介等工作,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通過多種方式盤活存量資產,不斷提高投資意愿、再投資能力和資源利用效率,讓民營經濟的投資發展更加安全、更有效率、更有質量。
03
依法保障民營經濟組織融資渠道暢通便利
對廣大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來說,融資難問題始終是繞不開的一大痛點。長期以來,我國以銀行信貸為主的間接融資模式,使得民營經濟的融資渠道并不那么順暢,尤其是面臨繁瑣復雜的審批貸款手續和抵押物等資質要求。受限于銀行信貸歧視、融資融券成本偏高、民營經濟缺乏實物抵押品等因素,中小民營經濟組織融資難問題比較突出,時常因為貸款額度低、審批周期長、直接融資渠道狹窄、債券融資市場認可度低,導致民營經濟組織經營困難,發展活力受到抑制束縛。
針對民營企業融資難或渠道不暢的現實問題,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民營經濟組織提供金融服務實施差異化政策,并督促引導金融機構提升專業能力,提高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金融服務的水平”,意味著從法律上確保金融機構不能忽視中小民營經濟組織的融資需求,而且還需要提供有差異化的金融服務,滿足中小微民營經濟組織的無抵押小額貸款需求,即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更加普惠化。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應收賬款、倉單、股權、知識產權等權利質押貸款,同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動產和權利質押登記、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這一條文將改變此前民營經濟組織因缺乏抵押物、擔保不足等原因貸款難的問題,通過立法允許民營經濟組織可以采用無形資產等多種形式的權利質押,從而有效減輕民營經濟組織必須獲取土地、房產等實物抵押品的負擔,讓更多“輕資產”的企業能及時通過抵押融資獲取資金。規定“按照市場化、可持續發展原則,金融機構開發和提供適合民營經濟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為資信良好的民營經濟組織融資提供便利條件,增強信貸供給、貸款周期與民營經濟組織融資需求、資金使用周期的適配性,提升金融服務可獲得性和便利度”,這一條文將從法律上賦予金融機構主動服務民營經濟組織的職能,即要主動作為,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數據如納稅記錄、供應鏈交易流水等,動態調整授信策略和創新金融產品,在民營經濟發展的全生命周期中提供相適應的金融服務,系統性破解民營企業融資期限錯配難題,更好發揮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提升其持續獲取資金的可得性和便利性。
04
依法保障民營經濟組織融資成本的合理負擔
長期以來,民營經濟組織融資貴的問題難以有效解決,既有現有的資金供給和融資結構問題,即間接為主的金融供給難以有效降低融資成本來滿足民營經濟組織多樣化的融資需求,也有民營經濟組織自身抵押物不足、信用不健全等問題。由于缺少低成本的融資渠道,許多民營經濟組織被迫轉向民間借貸等高成本高風險的間接融資渠道,高杠桿高利率非標融資的情況比較多見。在此情況下,融資貴問題將加重其經營負擔,使其在投資經營中處于劣勢。
針對民營經濟組織融資貴的問題,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金融機構在授信、信貸管理、風控管理、服務收費等方面應當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經濟組織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等方式平等獲得直接融資”等。這些條文無疑將有效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平等獲取直接融資資金,減輕其經營壓力。
05
依法保障民營經濟組織融資的風險緩釋
相對來說,金融機構對民營經濟組織提供融資服務將會面臨較高的融資風險。當這類風險不能有效通過市場化的辦法分擔緩釋時,金融機構就缺乏對民營經濟組織發放貸款的積極性,此時民營經濟組織將不能得到期望的融資規模和條件。通常,民營經濟組織接收政府性融資擔保的情況并不多,也缺少針對民營經濟組織的全國性企業債券風險分擔基金,針對金融機構的風險補償機制尚不完善,致使金融機構往往提高貸款利率等成本,以此對沖民營經濟的融資風險。
針對民營經濟組織融資風險問題,民營經濟促進法提出“國家推動構建完善民營經濟組織融資風險的市場化分擔機制,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機構有序擴大業務合作,共同服務民營經濟組織”,意味著金融機構需要聯合融資擔保等機構共同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組合式的金融服務,從而將民營經濟組織的融資風險在多個市場化組織間分擔,實現風險緩釋的作用,進而減輕金融機構的放貸壓力,也有效降低民營經濟組織的實際融資成本。
06
依法保障民營經濟組織融資的信用評級
目前,不少民營經濟組織缺少足夠的信用增持,金融機構或投資者難以準確評估其真實信用狀況,致使民營經濟組織不得不面臨較高的信貸擔保成本或發債成本,進而抬高其使用資金風險。
面對民營經濟組織的信用增持問題,民營經濟促進法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機制,支持征信機構為民營經濟組織融資提供征信服務,支持信用評級機構優化民營經濟組織的評級方法,增加信用評級有效供給,為民營經濟組織獲得融資提供便利”,意味著通過構建全國統一的融資信用服務平臺,進一步完善民營經濟組織的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機制,建立健全失信修復快速通道,引導征信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依法提供更加科學合理的征信服務和評級服務,切實從增信角度增強民營經濟組織獲取資金的便利性。
(作者系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科研信息部副部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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