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家庭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對其實施的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修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育、引導和影響。
二、現行有關家庭教育指導的法律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青海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三、推行家庭教育指導的背景與意義
法律依據:202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實施,家庭教育從“家事”上升為“國事”。
社會痛點:部分家長存在監護缺位、教育失職,導致未成年人輟學、犯罪等問題頻發。
司法功能:法院通過制發《家庭教育指導令》督促監護人履行法定職責,預防未成年人誤入歧途。
四、監護人如何實施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發展狀況,尊重其參與相關家庭事務和發表意見的權利,合理運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親自養育,加強親子陪伴;
(二)共同參與,發揮父母雙方的作用;
(三)相機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潛移默化,言傳與身教相結合;
(五)嚴慈相濟,關心愛護與嚴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異,根據年齡和個性特點進行科學引導;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勵;
(八)相互促進,父母與子女共同成長;
(九) 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的方式方法。
五、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包括哪些內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以下列內容為指引,開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愛黨、愛國、愛人民、愛集體、愛社會主義,樹立維護國家統一的觀念,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培養家國情懷;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愛幼、熱愛家庭、勤儉節約、團結互助、誠信友愛、遵紀守法,培養其良好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意識和法治意識;
(三)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成才觀,引導其培養廣泛興趣愛好、健康審美追求和良好學習習慣,增強科學探索精神、創新意識和能力;
(四)保證未成年人營養均衡、科學運動、睡眠充足、身心愉悅,引導其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和行為習慣,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
(五)關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導其珍愛生命,對其進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網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詐騙、防拐賣、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識教育,幫助其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增強其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六)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念,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獨立生活能力,養成吃苦耐勞的優秀品格和熱愛勞動的良好習慣。
六、家庭教育指導令制發及適用情形?
(一)部門主動以職權制發
1.案件審理中發現線索:法官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主動審查家庭教育問題。
2.相關部門聯動:婦聯、社區等機構可向法院提出建議。
(二)適用情形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盜竊、暴力犯罪等);
2.監護失職(如長期疏于管教、放任輟學);
3.家庭糾紛影響子女成長(如離婚糾紛中父母推諉撫養責任);
4.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損(如遭受虐待或長期忽視)。
七、哪些部門具有督促或責令家庭教育指導的職責?
1.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以及中小學校、幼兒園等有關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發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絕、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或者非法阻礙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必要時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八、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后監護人怎么做?
1. 切實履行監護職責,加強日常管教;
2.參與家庭教育指導,提升教育能力;
3.簽署承諾書,定期反饋執行情況;
4.創造良好家庭環境,預防再犯風險;
5.重視法律后果,避免怠于履職。
九、違反家庭教育指導令需要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1.負有家庭教育工作職責的政府部門、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主管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職責;
(二)截留、擠占、挪用或者虛報、冒領家庭教育工作經費;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圖片來源于網絡)
供稿:陳樹蓮 馬玉花
編輯:席英玲
校對:劉學芬
審核:鄭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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