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酒駕如何處罰?真實案例分享9
案例:孫**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藁城區人民法院(原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109刑初13號
損害后果:一人死亡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從重情節:醉酒駕車
從輕減輕情節:自首、認罪認罰、獲得諒解
刑期:有期徒刑九個月
案發時間:2023.08.21
裁判日期:2024.05.20
公訴機關指控:
石家莊市藁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08月21日23時25分許,孫**醉酒后駕駛(綠牌)電動自行車,沿藁城區廉州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廉州路與四明街交叉口東側100米處時,將在公路南側非機動車道上站立的行人賈某某撞倒,致賈某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認定,孫**負此事故全部責任,賈某某無責任。經藁城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孫**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201.58mg/100mL。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以懲處。石家莊市藁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孫**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孫**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有犯罪前科,可增加相應的刑罰量。被告人孫**親屬與受害方達成民事賠償協議,賠償了對方各項損失,并取得對方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裁判結果:
被告人孫**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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